1.殺人等重大犯罪是由於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個人的、家庭的、人性本身等各種綜合因素所造成的,死刑犯只是這些因素的體現者,而責任卻在社會。以死懲罰個人,其實是在逃避社會和國家的責任,爲社會和國家的不斷改良與進步製造不作爲的藉口。
2.以暴制暴是一種原始的、不人道的行爲方式,事實證明死刑並未有效阻止重大犯罪的發生,縱觀當今社會,殺人等重大犯罪行爲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死刑不僅解決不了重大犯罪的根源,甚至可能產生報復等惡性循環的現象發生。
3.從宗教意義上來看,只有上帝纔有權決定人類的生死,人類無權剝奪同類的生命,死刑同樣是一種殺人行爲,同樣也是犯罪。
4.死刑無論方法如何改變,都不能達到真正意義上的人道。其殘忍性與現代文明社會不相符合,有違人道主義精神。報應觀念是精神文明低下的表現,人類只有在意念上超越報應的觀念才能實現真正的精神昇華,人類只有從死刑的咒符中堅決地而富於犧牲精神地走出來,社會才能達到真正的文明,也才能使重大犯罪降到最低。
5.由於執法人員素質及偵查技術手段等綜合原因,再加上違法現象的存在,可能造成錯案,而錯案則會造成錯殺。
廢除死刑並非講人權的唯一標誌
有些專家認爲,死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確實是在維護着社會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國家、人民的意志以及正義和公理,但是,它確實又以殘忍的方式暴露了人類極端的另一面。對於中國遭遇到國際人權組織在這方面的批評,中國社科院刑法研究專家田禾認爲,在中國現階段廢除死刑嚴重脫離中國實際。她說,中國目前廢除死刑的最大障礙不僅有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國家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人們的公正感受挫,是人的價值判斷扭曲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嶽禮玲教授則表示,“從2007年起,中國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覈准權,使得死刑數量大幅下降,今年年初,中國還宣佈將推廣使用注射死刑,慢慢替代槍決,這都是中國在死刑問題上的進步”。
專家認爲,從世界範圍看,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趨勢,目前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死刑是不應該廢除的,因爲死刑是解決社會中犯罪這一矛盾現象所必需的一種武器,就如同戰爭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極端手段一樣,只要戰爭有存在的理由,那麼死刑就有它存在的理由。與此同時,廢除死刑也並非是講人道、尊重人權、社會文明進步的唯一標誌,要不然就很難解釋世界上一半的國家包括自詡“人權衛士”的美國仍保留死刑,也很難解釋爲什麼一些國家在已經廢除了死刑之後,又回過頭來認爲有必要引入死刑並擴大死刑的範圍。
古今執行死刑的主要方式
十字架刑
十字架刑在埃及、希伯來、迦太基、波斯等地的運用都非常普遍。
作爲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有的是T字形,有的是X形,還有Y形的。T形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暴亂者,十字架上的犯人不是餓死或渴死的,也不是因爲出血而死,而是窒息之死。釘在十字架上的人只能靠伸縮雙臂呼吸。可是在這樣的一種姿勢下,加上釘子打進去所產生的強烈的疼痛,很快所有的肌肉就會產生一種猛烈的反伸縮力,於是胸腔充盈着的空氣無法排出。爲了加速窒息,在最強壯的人的腳上往往還要掛上重物,這樣犯人就再也不能伸縮雙臂進行呼吸了。
砍頭
大約從冷兵器時代開始,砍頭就成爲執行死刑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國,砍頭是最經典的死刑形式。砍掉人最重要的器官,必然致人於死地,還可以將頭示衆。最早砍頭的刑具是斧,鐵器普及後,刀漸漸在斬刑中唱起了主角,不過刀雖然鋒利,卻也容易磨損,用起來更需要技巧,一些職業祖傳的劊子手也應運而生。所謂技巧,就是要瞄準犯人頸部的脊椎骨空隙,一刀下去,身首分離,要是砍得不準,就不一定一下子能砍斷,砍得半死的犯人掙扎呼喊,場面就尷尬了。清朝男人留辮子,給行刑帶來了方便,行刑時讓犯人跪下,一人按住身體,一人揪着辮子使勁拉,儘可能使犯人的脖子伸長,以方便劊子手執行。
活埋
這種方法是把活人埋葬在土裡,使人窒息而死。活埋的“好處”:可以大批量操作,工序簡單,“成本”低;並且可以強迫被殺者自己挖坑,而挖坑不需要特殊技能;其次不易泄露真相,且很少有人能夠逃脫。
木樁刑
行刑方法是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波斯人、亞述人、土耳其人、俄羅斯人,對木樁頗有偏愛,拿破崙在埃及學會了這種方法,並推廣到歐洲。一般的做法是把木樁一頭削尖,插入犯人的肛門,如果是女犯人,也可以插在另一個部位。木樁要插得儘可能深,並使用錘子,然後把木樁的另一頭插在預先打好的洞裡,讓犯人在自身體重的作用下慢慢下沉,木樁逐漸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有的削成圓頭,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刺穿內臟,死得慢些。據說犯人在木樁上一般可以活十二小時以上,圓頭的木樁如果插得得法,犯人要經歷三天的痛苦才死。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刑。
中國也有木樁刑的一個變種——木驢,那是一具橫放的鞍馬樣的小車,上面突出一根尺把長、寸把粗的木筍。
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在剝去表皮的同時,犯人也隨之死亡。
作爲刑罰,活剝已消失了數個世紀,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收藏家追尋的對象。19世紀末,人類解剖學史上著名的斯皮茲那展覽過一張完整的被鞣過的人皮。而二戰中的納粹分子則收集了帶有漂亮文身的人皮,並將部分人皮用做書皮、燈罩、墊紙板或其他藝術品的良材。
肢解
該刑意味着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施刑者認爲“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人則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藥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甕中,置放在廁所裡,犯人要痛苦很久纔會死去。到了漢代以後,凌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凌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但以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卻沒有了。
火刑、烤刑與炙刑
用火燒死犯人是最原始蠻荒的死刑之一,古代西方和東方都對火刑津津樂道。烤刑與炙刑與火刑的區別在於:對犯人一定要用“小火”。將爐火控制在某種範圍內,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狀態下斃命。
車裂
車裂是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民間稱爲五馬分屍。
此刑的執行方法是將受刑人的頭與四肢分別繫於五車之上,然後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將肢體撕裂。歷史上商鞅、蘇秦即被車裂處死。
鋸刑
以鋸子分解人體致死。據說東方人喜好橫鋸,而西方人酷愛直鋸。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衷於直鋸,他們慣常是從頭頂開鋸,而西方施刑者則倒行逆施,從兩腿之間腹股溝的位置開鋸,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爲在切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識都非常清醒。爲了延長受難過程,往往會讓犯人保持頭衝下的姿勢,這樣腦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氣,可以避免血流失過快而死。
毒刑
從很早的年代開始,服毒致死就是執行死刑方法之一。
經典案例就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處決。蘇氏因得罪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當毒藥送到後,他問劊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訴我該怎麼做?”後者告訴他,喝下毒藥後不要在房間裡走動,因爲運動會減緩毒藥的發作,延長死亡的時間。另外要儘可能地少說話,否則就需喝下兩倍以上的劑量。那時的希臘,多是用歐洲普遍可見的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來做毒藥。而在古中國,則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
毒氣室和注射毒藥致人犯死亡應爲服毒死刑的延伸。
凌遲
中國以凌遲的方式執行死刑漢代即有,到明清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凌遲一般從胸部開始,而後至手臂、大腿及身體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臠割,有的把一張漁網緊緊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緻的是用小鉤子把皮肉鉤起來,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講究的劊子手,行刑時有徒弟端着一個托盤,一把小刀和一個鉤子組成一對工具,每對對應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醫生動手術還要複雜。到1905年,清政府從法律上廢止了凌遲、戮屍等刑罰,但實際上還有實施。
絞刑
絞刑有好幾種,有的是吊死,有的是勒死,大多數是用繩索或類似的東西來阻止人的呼吸,讓其窒息而死。其中吊死是指把繩套在犯人脖子上,讓犯人兩腳懸空,以自己的重量讓自己死亡。而勒死則不需要讓腳懸空,主要是通過外力收緊繩圈,以達到窒息的目的。
中國古代絞刑以勒死爲多,上吊一般用於賜死。
西歐各國古代把殺頭當作王公貴族的特權,絞死是針對平民百姓的。英國的查理一世、蘇格蘭的瑪麗女王、法國的路易十六都是被砍頭,如果貴族被處以絞刑,則是個人和整個家族的奇恥大辱。
西歐的絞刑,其實是吊死,有的是提起繩子而死,有的是在腳下放上支撐物(或爲一塊可以抽去的木板),執行時去掉,兩腳自然懸空。前蘇聯女英雄卓婭以及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就是被以這種方法處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