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刑大致可以分爲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物的東西軋碎或扯爛。在羅馬和埃及,常會把犯人鋪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如此犯人決無活機。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頭大盤,由馬拖着來回地碾壓,直到犯人變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醬末。在波斯,犯人則被塞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壓榨機中,被這般處理過的犯人,形狀全無。
壓槓子
壓槓子通常是將受難者在十字形的刑架(中國舊式稱爲天平架)上綁成跪姿,或者在兩個施刑者挾持下強迫他挺直上身並跪下,再用粗木槓壓在受難者的小腿上,兩個施刑者用力踩槓子兩端,或者將槓子一端用繩索綁住,由一個施刑者用力踩另一端。用刑力度大時,會造成受難者小腿肌肉開裂,膝蓋受傷。壓槓子與老虎凳一樣,是中國舊時特有的酷刑,除刑訊作用外,雙腿的刑傷會受難者行走困難,難以越獄。這類酷刑的另一種方式是跪鐵鏈,與跪瓦片、碎玻璃的作用相似,都是傷及受難者的膝部。更殘酷的做法是使用特製的鐵鏈,上有鋼釘,能扎斷受難者的膝部韌帶,造成嚴重殘疾。
再有一種“敲骨節”的酷刑,用粗鐵棍用力敲擊受難者的手腕或者踝骨,同樣的做法也常用於敲擊受難者的手指、腳趾等感覺敏銳的肢體遠端。這些部位皮膚薄,敲擊力度可直接作用在骨骼上,而用刑力度易於掌握,受難者難以很快昏厥。當用刑力度大時,會給受難者造成骨裂、骨折等嚴重後果。
鞭刑與棒刑
鞭刑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時期,無論是猶太人、埃及人、敘利亞人、波斯人還是斯巴達人和羅馬人,都使用過這種刑罰。
鞭刑通常是一種從刑,的確,它被用來懲罰粗心的童女、抗命不遵的士兵、犯罪的神職人員和企圖恢復教籍的異端分子。但它同樣也是一種酷刑,可以使犯人斃命。
在埃及,因爲“傷風敗俗”而受刑的人很少有機會逃脫鞭刑。在羅馬,鞭刑是先於其他刑罰的。然而,人們即便能忍受牛皮鞭或者西班牙那種用小繩子結起來的鞭子,很多人還是要死在套着鉛球或羊骨的鞭子下。人會被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地抽打下,最終骨肉分離。
然而,在所有這些鞭子中,最可怖的還算是俄國人使用的鞭子。只需四十至五十鞭它便可以致人於死。它用皮條做成,尾端套上金屬球。這種鞭刑直到1845年才被俄國官方廢除,代之以普通的鞭子,並沿存到1863年。
棒刑和與其類似的鞭刑一樣,可以使刑罰升級。數目有限的棒刑只是普通的懲罰,而猛烈或次數可觀的棒刑則會讓人頃刻之間死亡。
古代大部分民族的刑法法典中都含有棒刑,其中一部分是作爲死刑。
棒刑在埃及、希臘都曾流行過。羅馬的“十二誡”明文規定棒刑懲治侮辱罪,但它也常被施用於其他的許多罪行。
從古到今,英國和俄國似乎都只是在一段很短的時間裡迷戀過棒刑。而法國則相反,棒刑和鞭刑一直受到青睞;不過,在海外的苦役場裡,施行於18、19整整兩個世紀的棒刑常常是致命的。
當代,不少國家——其中包括柬埔寨——由於重新使用這種古老的死刑而受人關注。1976年4月至1978年11月間,有幾萬人被紅色高棉用長短木棍棒撻致死。
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
劊子手執鐵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須先打斷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將四肢打斷成十六節,最後朝胸口上來兩下,結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後擊被稱爲“慈悲的一擊”。說起來似乎難以想象,大部分犯人在胸口上捱過兩下後依然還氣息尚存。劊子手爲了證明自己並非手下留情,便會將犯人的手和腿擰到背後,讓它們和犯人的頭碰在一起,在這樣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勢裡,觀衆或哭或笑或嘆息。
由於車輪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劊子手錶現出特殊的專業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國犯人因一句指責劊子手的話而載入史冊。當行刑者已利索地解決了他的雙臂雙腿,正要打斷他的胸廓時,棍子輕輕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聲大喊:“嘿,這一下不符合規定。”於是,觀衆開始吶喊、有人還舉起了拳頭。劊子手對他道:“怪事,看來他們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扼殺
扼殺就是一般所稱的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
行刑時,借用一根伸縮帶套住脖子,通過對頸動脈的壓迫,造成呼吸道的機械性堵塞。
扼殺和絞刑在三個方面有所不同。扼殺時,窒息不是由於犯人自身的重量造成的,而是通過一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扼殺必須把犯人固定或捆綁起來,無法動彈。被勒死的人臉色浮腫,舌頭伸出口外,眼睛腫大,脖子上有與伸縮帶形狀大小相仿的傷痕。在舌骨肌附近的蜂窩組織裡,還可以發現有血液外滲。此外,肺部有氣腫,咽喉和環狀軟骨常常是斷裂的。
扼殺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歐洲若干地方有規定,不允許處女遭受扼刑,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
溺刑
溺,說白了是把人拋進水裡淹死,一方面這麼做簡單易行,另一方面,許多民族都認爲水能洗滌人的罪惡,所以這種刑罰在世界各地都有記載。
世界上有些民族,不光把水當作死刑的執行者,還把水看成是審判官,古希臘的阿爾戈英雄傳說中,達娜安和她的孩子被拋進大海,結果波浪把母子倆推上了岸,因此被認爲是無辜的,得到了赦免。像這麼幸運的事很少,很多死囚是要麼被裝進布袋,要麼給縛住手腳,要麼綁一塊石頭,然後才被扔到水裡。英國人有一種特殊的溺刑,就是把犯人綁在海邊,等待漲潮時,海水一點一點把人淹沒。俄國人則在江東六十四屯慘案中把中國平民的辮子拴在一起趕進黑龍江。溺刑在法國大革命時發展到極點,共和國特派員富歇在保王黨叛亂的旺代製造了一種有活動底板的船隻,可以讓一百人同時掉到水裡,他還把小孩也集體溺死,理由是“別讓狼崽子長大成狼”。
磔刑
該刑的特殊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關於此刑的最早記載是在希臘人的書裡,他們執刑的方法是將人的四肢綁在被人爲彎曲的樹上,利用樹的彈性拉裂人體。
古中國人和古羅馬人則是用馬拉的戰車來分屍,著名的秦國丞相商鞅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該刑執行起來也並非想象中那麼輕而易舉,人並非像紙那般容易扯碎。16世紀的法國作家米什萊在《法國史》一書中寫道:“騎者鞭打着馬匹,並瘋狂地緊拽繫有四肢的繩索。儘管先前劊子手已用鉗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並將雙臂拉得皮開肉綻,但肌肉依然能夠承受住這麼強勁的拉力。無奈的劊子手只好拿來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塊塊他認爲對執刑有阻礙的肉。這樣,馬才終於拉斷了四肢……還活着的軀幹落在地上。”
還有記載表明,有時行刑的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連在軀幹上,弄得劊子手、犯人、觀衆都十分不耐煩。所以在執行磔刑時,劊子手要動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體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馬匹的各自力量……
以石擊斃
該刑幾乎在所有社會都存在過,它帶有一種集體復仇的特性。
出乎意料的是以石擊斃在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都針對在兩性關係上違規的男女,時至今日,尚有十數個國家將之列爲主要死刑法。在處刑時,有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的;有將犯人置於某個難以迴旋的環境中的;在16世紀的瑞典,犯奸科的女人要被剃光頭髮,在頭皮上塗滿松香,粘上五彩斑斕的羽毛,兩臂做翅膀扇動狀,跑過三百公尺距離,而在這段距離的兩邊,佈滿了手執石塊的男人,假如她能逃出,便能免一死之厄。
以石擊斃的諸種表現形式,與其說是死刑,不如說更像宗教性質的逐出教籍儀式。伊朗1979年後採用的法典規定,不可以只用一塊石頭來擊斃犯人。“石頭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一兩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稱不上是石頭的地步。”爲了防止行刑時石頭的大小上出現錯誤,政府全權負責提供石頭,並用卡車押運到行刑地點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