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數不能團結得像一個人似的行動,在觀點上和利益上反對行動一致的少數,那又叫什麼多數呢?但是,如果你承認一個擁有無限權威的人可以濫用權力去反對對手,那你必須得承認多數也可以這樣做。試問,許多人團結在一起的時候,就會改變他們個人的性格嗎?在面對艱難險阻的時候,他們的耐力會因其整體力量的強大而變強大嗎?①我可不相信這一點。我反對任何一位同胞有權決定一切,我也決不授予這種權力給某幾個同胞。
我並不認爲,爲了維護自由,在同一政府之中就可以混合幾個不同的原則。因爲這種混合會使這些原則彼此直接對立。
我一直認爲,建立所謂的混合政府是異想天開。實際上,從來就沒有存在過混合政府(僅從這個詞的本義來理解),因爲在任何社會,最終只能保留一個基本行動原則,由它支配着其他一切行動原則。
最常被人引證作爲所謂混合政府的例子的是18世紀的英國,但我認爲,儘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實質上是一個貴族國家,因爲它的法制和習慣的建立一向是按照貴族的要求的,並且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法制和習慣逐漸佔據了統治地位,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導公共事務。
這種引證之所以錯誤,是因爲引證人在觀察貴族利益與人民利益的鬥爭的過程中,只看到了鬥爭本身,而沒有注意鬥爭的結果,但那纔是問題的關鍵。如果一個社會真正建立混合政府,也就是說,它平等地對待相互對立的原則時,這個社會就等於在醞釀一場革命,或是行將瓦解。
因此,我認爲必然有一個社會權力高於其他一切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的障礙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
我認爲,無限權威是壞而危險的,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我只承認上帝可以擁有無限權威,因爲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終是與它的權力相等的,所以上帝的無限權威不會造成任何危險。我並不承認,只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擁有的權利不可侵犯,某個權威就可以任意行動而不受監督,隨便發號施令而無人抵制。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予決定一切的權力和能力時,不管這個權威被稱做人民還是國王,或是被稱做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無論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埋下了種子,而且我將設法離開那裡,到別的法制下生活。
我最挑剔美國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缺點,並不在於它軟弱無力(像大多數歐洲人所指責的那樣),而是恰恰相反,在於它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爲美國擔心的事情,並不在於它推行極端的民主,而在於它反對暴政的措施太少。
當一個人或一個黨派在美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你認爲他或它能向誰去訴苦呢?訴諸輿論嗎?但輿論是多數製造的。訴諸立法機構嗎?但立法機構代表多數,並盲目服從多數。訴諸行政當局嗎?但行政首長是由多數選任的,對多數百依百順。訴諸公安機關嗎?但警察也是多數掌握的軍隊。訴諸陪審團嗎?但陪審團就是擁有宣判
①任何人都不會主張一個民族可以濫用它的武力去反對另一個民族。然而,一個大國中的政黨,卻可變成一國中的小國。
如果承認一個國家可以對另一個國家實行暴政,那怎麼能不承認一個政黨也可以對付另一個政黨呢?權的多數,而且在某些州,甚至連法官都是由多數選派的。因此,不管你要告發的事情如何不正義,如何荒唐,你還得照樣容忍①。
相反,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會受多數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的權利,使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並使暴政無法出現。
我並不是說,在今天的美國,人們經常使用暴政手段,而是說,它缺乏防範暴政的措施。而要揭示美國政府能夠寬容待人的原因,與其到法律中去尋找,不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尋找。
多數的無限權威對美國公務人員的專斷權的影響美國法律給予公務人員的自由,在法律上劃定了範圍——公務人員的權限我們必須把專斷權與暴政分開,兩者並不是一回事。暴政可憑藉法律本身來實施,所以它與專斷權不同。而專斷權有時可以維護被統治者的利益,所以它也決不是暴政。
暴政一般也會利用專斷權,但在必要時可以不依靠專斷權。
在美國,多數的無限權威在幫助立法者實行合法的同時,也幫助了行政官員擁有專斷權。多數是立法權和監督司法權的絕對主人,既控制着統治者,又控制着被統治者,所以它把公務人員視爲唯唯諾諾的下屬,安心託付他們去執行自己的計劃。
因此,多數決不過問公務人員職責的細節,也不具體地規定他們的權利。它對待他
①在1812年戰爭時期,巴爾的摩發生了一個多數引起的暴力事件。在這個時期,巴爾的摩人非常支持這場戰爭。當地的一家報紙對居民熱烈支持戰爭的行爲採取了截然相反的態度。人民因此自動集合起來,搗毀了報社,襲擊報社人員的住宅。有人還想召集民兵,但沒有成功。最後,官員爲了保護生命受到憤怒的公衆威脅的無辜者,只能把他們當做罪犯投入監獄。這項預防措施並未生效。人民在夜裡又集合起來,當地的行政官員去召集民兵來驅散人羣,也沒有成功。監獄大門被砸開,一名記者當場被殺,人民還要處死報社的其他人員,但經陪審團審理後,這些人被判無罪。
有一天,我對賓夕法尼亞的一位居民說:“請您告訴我,爲什麼在一個由教友會教徒建立的因寬宏大量而出名的州里,已經獲得解放的黑人依然不能享有公民權呢?他們照章納稅,讓他們同樣參加選舉豈不是很公正嗎?”
他回答說:“請不要這樣侮辱我們,你去看一看我們的立法者制定的法令是多麼公正和寬宏大量。”
“這樣說來,在你們這裡,黑人是享有選舉權的了?”
“當然。”
“那麼,今天早晨我在選民的會議上爲什麼沒有見到一個黑人呢?”
這位美國人說:“這不是法律的錯誤。黑人確實有權參加選舉,但他們總是故意不來出席。”
“他們也太謙虛了。”
“啊!不是他們拒絕出席,而是他們害怕到這裡會受虐待。在我們這裡,有時法律因爲失去多數的支持而失效。要知道,多數對黑人最有偏見,各級行政官員也沒辦法,無力保證黑人行使立法者賦予他們的權利。”
“怎麼!享有立法特權的多數也想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權?”
們,猶如主人對待僕人。它能隨時指導或修正他們的行動,因爲他們始終是在它的監視下。
一般來說,法律在其劃定的範圍內,給予美國公務人員的自由要比法國公務人員享有的大。有時,多數甚至准許公務人員越過爲他們規定的界限。輿論保護他們,他們又人多勢衆,所以他們敢做的事情,連看慣了專斷權的歐洲人見了也會大吃一驚。
一些習慣就這樣在自由中形成,但這些習慣終有一天會給自由帶來致命的危害。
多數在美國對思想的影響在美國,多數一旦對一個問題作出不可更改的決定,便不再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爲什麼會這樣——多數對思想的精神影響——民主的共和制度不憑藉物質力量進行在我們考察美國是怎樣進行思想統治時就會清楚地發現,多數對思想的影響,超過了我們熟知的歐洲一切權威的影響。
思想是一種看不見摸不到的力量,它敢於輕視一切暴政。在今天的歐洲,一些最的君主,也阻止不了某些敵視他們權威的思想在國內,甚至在宮內秘密流傳。
美國就沒有這種現象。在美國,只要多數沒有形成最後的統一意見,就得繼續討論下去;但是,一旦多數作出了不可更改的決定,所有的人,不管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就都會合在一起擁護決定。理由很簡單,那就是沒有一個君主能像多數這樣:既有權立法又有權執法,可以總攬一切社會權力以打敗其反對者。
而且,國王只擁有一種物質力量,這種力量僅能影響人民的行動,而觸及不了人民的靈魂。但是,多數卻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這樣一來它既能影響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既能消除已經出現的動亂,又能防止預謀中的動亂。
我還不知道有哪一個國家,在思想的獨立性和討論的真正自由方面不如美國。
歐洲的立憲國家都允許自由宣傳宗教和政治理論,而且准許向外國傳播。因爲沒有一個歐洲國家曾被一個單獨的權威統治從而使得敢說真話的人都得不到支持,進而達到無法維護自己獨立成果的地步。如果敢說真話的人不幸生活在一個政府的統治之下,那人民一般都會站在他一邊;如果他有幸生活在一個自由國家,那他必要時就可以用王權作擋箭牌;如果他生活在民主國家,則有社會的貴族階層支持他;如果他生活在其他國家,則有民主的力量支持他。但是,在民主制度組織得如同美國一樣的國家,卻只有一個權威,即只有一個力量和成功的根源。
在美國,多數在思想的周圍建造了一圈高牆,在這圈牆內,作家可以自由寫作,但如果他敢於越過高牆,他就要倒黴了。這不是說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燒死的危險,而是說他要成爲衆人討厭的對象,天天受辱。他也不能進入政界,因爲他冒犯了多數的權威,而這權威是進入政界的唯一通道。人們甚至連空頭銜也不給他。在發表自己的觀點之前,他本以爲會有人支持,而在發覺無人支持時,就已經把自己全部暴露了。
於是,責罵他的人喊聲震天,而與他想法相同的人,卻因此失去勇氣,躲避起來都不敢做聲。他只好表示讓步,最後完全屈服,從此保持沉默,好像後悔於說了真話。
鐐銬和劊子手是昔日暴政使用的野蠻工具,而在今天,文明也使得到了改進。
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還能靠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都想征服。在獨裁者統治的政府下,以暴力打擊身體的辦法來壓制靈魂,但靈魂卻能逃脫這種方法下的打壓,從而變得更加高尚。而在民主共和國,暴政就不採用這種辦法,它讓身體自由,而直接壓制靈魂。這時,國家的首腦不會再說“你想活着就得跟着我思考”,而是說“你是自由的,不必順從我的思想,你的生活,你的財產,你的一切,仍然都屬於你。但從今以後,你在我們當中將是一個外人。你可以保留在社會上的特權,但這些特權對你將沒有用處,因爲如果你想讓同胞選舉你,他們也不會投你的票;而如果你想讓他們尊重你,他們只會假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