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聯邦憲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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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聯邦的安定、繁榮和生存本身,全繫於七位聯邦法官手中。如果沒有這七位法官,憲法就是一張白紙。因爲只有他們可以幫那些立法機構抵禦行政權的侵犯,而立法權也只有依靠他們才能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如果聯邦想讓各州的人們服從它也得依靠他們,而各州會依靠他們抵制聯邦的過分要求。私人利益可以依靠他們去抵制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依靠他們去抵制私人利益。保守派依靠他們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縱,而民主派則依靠他們去抵制保守派的頑固。看到上面這些關係後,你就會覺得他們的權力是巨大的,是無與倫比的,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只要人民願意服從這些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無視這些法律,他們也會無能爲力。

在目前,輿論的力量不管跟什麼力量相比,它都是最難駕馭的一種,因爲無法說清它的界限,而在界限以內的危險,也總是不亞於界外的危險。

因此,聯邦法官都是具備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聞強識這三個要素的公民,其實除了這三個要素,他們還要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備的品質,而且必須是國務活動家。他們不僅需要時刻善於判斷自己所處時代的精神,還需要經過自身的努力去克服一些困難,以免讓危險把他們本人跟聯邦的主權以及法律的尊嚴一起捲到狂瀾裡面。

因爲總統的權力是有限的,所以總統犯錯不至於損害到州。然而國會的失誤不至於敗壞聯邦,因爲權力大於國會的選舉團,可以通過改選議員的方法讓其面貌煥然一新。

但是,最高法院如果是由一些輕率冒失甚至是腐化墮落的分子組成的,那麼聯邦遲早會陷入無政府狀態,即便有政府也會有引發生內戰的危險。

然而,不管怎麼樣你都要清楚地知道,這種危險的根源並不在於法庭的組織,而在於聯邦政府本身的性質。我們知道,其他體制的國家並不需要像聯邦國家那樣建立強有力的司法機構,因爲那裡的人們在同自己的祖國進行權力鬥爭時完全不可能處在較強或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所動用的武力。

不過,當一個政府需要擴大和獨立時,那麼它的政權就需要被加強。而它越是擴大和獨立,就越會濫用職權,危險也就會逐漸形成。因此,弊端的根源並不在於這個政權的組織,而在於建立這個政權的國家的本身體制。

聯邦憲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憲法優越爲什麼可以拿聯邦憲法與各州憲法作比較——聯邦憲法之所以比各州憲法優越,應當歸功於聯邦立法者的才智——聯邦立法機構不像各州立法機構那樣過於依賴人民——行政權在其行使範圍之內是比較自由的——司法權較少屈服於多數的意志——實際的後果——聯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與生俱來的危險減少,而州的立法者卻會使固有的危險增加聯邦憲法要達到的目的,與各州憲法非常不同,但是它們實現目的的方法,卻是極其一樣的。雖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務都有所區別,但它們的組織形式是一樣的。從這個現象對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進行比較,好處是非常明顯的。

我覺得,聯邦憲法從整體上看比各州憲法優越。但是這種優越性來自個別原因。

而不是其自身的原因。

目前遍行的聯邦憲法,其制定的時間晚於大部分州,所以它能從吸取經驗當中獲得好處。

但自從聯邦憲法制定以來,又有一些新的州加入美利堅合衆國,大概有11個,這些新加入進來的州幾乎全都誇大它們對先前各州憲法的缺點作出的補救時,那就總得承認制定時期較晚這個原因,對聯邦憲法的優越性間接起到了次要的作用。

立法者的品格是決定聯邦憲法優越性的主要原因。

在制定聯邦憲法的同時,想把各州聯合在一起似乎不可能。但是這種危險是人們有目共睹的。那麼在這個緊要關頭,人民堅定地選擇了最值得他們尊敬、信賴的人,而沒有去選擇他們最愛的人。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聯邦立法者大都以他們的才智爲榮,更以他們的愛國精神爲榮。他們都是從社會處在最危機、危難的時期成長起來的。我們可以想象在那個時期,自由精神同一個強大而專橫的權力當局進行了接連不斷的鬥爭。後來,鬥爭結束了,人們也從這場戰鬥中體會到了激情,仍在同已經不復存在的危險作鬥爭。立法者號召人們冷靜下來,並且用他們銳利的目光觀察着整個國家當前的局勢,這些告訴他們一場決定性的革命已經完成,而今後危害國家的災難只能是來自自由的濫用。他們鼓足勇氣說出自己的這種想法,因爲在他們內心深處一直懷着對自由的摯愛與渴望。

於是他們要求人們節制自由,以使這些自由不破滅①。

①在這個時期,著名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作爲聯邦憲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就不怕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1篇上說:“我深深地知道,有些人覺得行政權最大的優勢就是要求奴顏婢膝地屈服於人民和立法者之間;但我個人覺得,這樣的要求是希望政府以極其粗魯的人民作爲統治對象和創造社會繁榮的最真實工具。

“至於公民的意見,只有在合理和成熟的條件下才能指導人們接受任務的行爲。但是,共和主義原則既不要求人們膽大妄爲,又不鼓勵人們莽撞鬧事,因此許多善良的人會被心懷叵測的狡猾之徒所利用,僅此而已。

“不錯,人民都向往社會是幸福的,但往往在追求社會幸福的時候常犯錯誤。如果有人勸(下載107頁)對大部分州而言憲法把衆議員的任期定爲一年,參議員的任期要比衆議員的任期多一年。因此,兩院的議員可以嚴格地受制於選民的最微不足道的願望。

但是,聯邦的立法者覺得,立法機構的這種過度依賴性,使代議制的主要成果從根本上改變了其性質,因爲這種依賴性不僅把立法機構權力的基礎交給了人民,同時也把政府交給了人民。

他們把聯邦議員的任期加長,主要是爲了使議員能有更廣泛的自由來行使這種職權。

聯邦憲法也像各州憲法一樣,把立法機構分成兩個部分。

但在各州,立法機構的這兩個部分是由與候選人資格相同的當選議員組成的,而且也以同樣的方式進行選舉。因此,大多數的感情和意志能夠很容易地在這一院或另一院表現出來,並能迅速地在這兩個院裡面找到代言人,這樣造成了法律制定工作的粗暴性和輕率性。

同時聯邦憲法也規定聯邦的兩院由人民進行選舉,唯一不同之處就是它改變了候選資格和選舉方式。改變的目的就是使兩個立法機構合二爲一,能像在其他國家那樣,即使不代表不同於另一方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優異的才智。

參議員必須到一定年齡纔可以當,並不是誰想當就可以當的,在參議員形成的步驟中,首先開一個人數不多的會議,然後由這個會議負責選舉參議員。

將全部社會力量集中在立法機構的手裡,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趨勢。既然立法機構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所以它也有權分享人民擁有的一切大權。

因此,包攬一切權力就成爲立法機構的一種習慣傾向。

這種權力的集中,雖然對良政的推行沒有好處,卻可以給奠定基礎。

然而各州的立法者時常屈從於民主的這種任性,總是讓聯邦的立法者予以抵制。

在各州,州長是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長官,雖然表面上看起來與立法機構的長官平起平坐,但實際上州長只是立法機構盲目的代理人和被動工具。那麼州長是從哪裡汲取力量呢?是從任職期限中汲取的嗎?州長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所以是不可能從任期裡面汲取的。難道是從他的特權中汲取的?然而州長也毫無特權可言。立法者可以把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執行工作交給自己內部所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去辦理,因此架空行政長官。只要立法機構願意,那麼立法機構就可以用停薪的辦法,使行政長官處於被罷免的狀態。

(上接106頁)他們選擇走向社會幸福的方法需謹慎時,他們的見識就會使他們輕視這種好意,因爲他們從經驗中得知,他們有些時候很容易上當受騙。使人感到驚奇的是,即便在他們身後有一羣吸血鬼和告密者跟他們耍詭計,即便有一夥野心勃勃、財迷心竅或窮途末路的人不斷在他們周圍佈下陷阱,即便有一幫根本就不值得信任或言過其實的人對他們甜言蜜語,他們卻很少上當受騙。

“當人民真正的利益沒有滿足人民的意願時,凡是負責保護這種利益的人,都應該去克服暫時的失誤,以使人民有時間進行冷靜的思考。有時,這個辦法會把人民從他們所犯的錯誤當中解脫出來,並使有勇氣和度量把人民從失望當中解脫出來的人得到慰藉。”(萬人文庫版第365頁)聯邦憲法讓總統一個人掌握行政權的全部權限和責任,按照憲法規定,總統的任期爲4年,並且在任職期間他的薪水是不得扣發的,他也有一隊侍從保護,並享有擱置否決權。簡單地說,憲法在詳細規定執行權的範圍以後,儘量使總統在這個範圍內享有強大的獨立地位。

在各州的憲法中,最不受立法權限制的權力唯有司法權。

但是,每個州的司法機關卻保留了規定法官薪俸的權限,這必將法官置於立法機構的直接影響之下。

在個別州里,有些法官並不是長期任命而是臨時任命的,這就對法官剝奪了大部分權限和自由。

還有一些州把立法權和司法權這兩種權力完全混在一起。比如,紐約州的參議院就是該州某些案件審理的最高法庭。

聯邦憲法與此不同,它的司法權跟其他權力完全是兩碼事。另外還規定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並且職位是不可以變動的,因此法官的地位便是獨立的。

這些差異的實際效果,是很容易被察覺的。仔細觀察可以立即看到,聯邦的政務比任何一個州都處理得好。

聯邦政府的施政比任何一個州都要公正和穩妥。因爲它的看法是明智的,它的計劃是持久和合理的,它的措施執行是靈活且有條不紊的。

如果對這一章作個小總結,那麼只需要幾句話。

民主制度的存在必將受到兩大威脅:第一大威脅,立法權完全屈服於選舉團的意志;第二大威脅,政府的其他權力都向立法權靠攏。

州跟聯邦的立法者在這兩大威脅上不同的是,州的立法者助長了這兩大威脅,而聯邦的立法者則盡力減弱這兩大威脅。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與其他一切聯邦制國家憲法有何區別美國的聯邦看起來與其他一切聯邦一樣——但它們之間的效果不同——爲什麼如此——這個聯邦與其他一切聯邦在哪些方面不同——美國政府是一個不完備的全國政府而並不是一個聯邦政府美利堅合衆國並不是聯邦制度的第一個例子和唯一的例子。即便不提古代,就現代的歐洲來說,也有過數個聯邦。比如,瑞士、德意志帝國、尼德蘭共和國,有的曾經是聯邦,有的到目前爲止還是聯邦。

如果我們仔細研究這些不同聯邦的憲法,我們會在無意間驚異地發現,它們授予各自聯邦政府的權力,與美國憲法賦予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的權力是完全一樣的。這幾個國家的憲法同美國的憲法一樣都授予中央政府媾和權、宣戰權、徵兵權、收稅權以及應付全國危局權和謀求全國共同利益權,等等。

可是,這些國家的聯邦政府大多數都是軟弱無能的,唯有美國的聯邦政府能夠極其有利、果斷有力地處理政務。

而且,起初美國建立的第一個邦聯政府之所以沒能繼續生存下去,就是因爲政府的軟弱。但是這個軟弱的政府,曾經擁有同今天的美國政府一樣大的權力,並且在某些方面還擁有過更大的權力。

因此,現行的美國憲法又制定了幾項新的法律。雖然人們起初沒有注意到這些憲法原則,但後來他們發現這些原則對他們的影響是十分深刻的。

這部憲法看上去好像與以前的幾部憲法沒有什麼不同,但是這部憲法推出了一個全新的理論。甚至於我們可以把這個理論作爲如今政治科學中的一大發現。

在1789年美國聯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聯邦中,爲了共同的目的聯合起來的人民雖然同意遵守一個政府的法令,但是自己調整和實施聯邦法律的權力卻仍有保留。

1789年在美國聯合起來的各州,都同意聯邦政府有權頒佈法律,甚至還同意由聯邦政府自己執行這些法律。

在這兩種情況下,其實權力是一樣的,只有權力的行使不同。行使權力的不同也會使之產生極懸殊的後果。

美國聯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聯邦中,聯邦政府爲了滿足自己的需要,有時候還要去求助於各加盟政府。如果聯邦政府採取的一些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的反對,這個加盟政府總能找到規避的辦法。如果聯邦政府的力量很強大,那麼它會訴諸武力;如果聯邦政府的力量薄弱,那麼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認無能,任事自由發展。

這個時候聯邦中最強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聯邦的政權,並且以聯邦的名義向其他加盟政府發號施令;如果聯邦政府放棄了自己的權力,那麼聯邦就將陷入無政府狀態,聯邦政府這個時候也失去了活動的能力。兩者必居其一。

在美國,聯邦除了統治各州之外,還統治各州的公民。當聯邦要徵稅時,它只向公民徵稅卻不向政府徵稅(比如說馬薩諸塞),別的國家的聯邦政府是直接治理加盟政府,而美國的聯邦政府卻直接治理公民個人。因爲它的力量是自己創造的,並非藉助外界。當然它有屬於自己的行政人員、法院、司法人員和軍隊。

顯然,聯邦權有時候會受到民族的意識、集體的激情和各州的地方偏見的抑制。

或者會製造一些反對聯邦意志的思想。聯邦的主權有限,並沒有強大到自由行使自己擁有的全部權力的地步。也許,這正是聯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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