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化問責,切實把監督責任落到實處
對於落實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我們黨一直非常重視。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江澤民多次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嚴格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早在1995年1月,在十四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江澤民就明確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項工作負全面責任,也要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全面負責,自覺解決好這方面存在的問題。1996年1月,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提出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主要領導親自抓、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反腐敗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並在部署廉潔自律工作時明確要求,“管好領導班子成員,並對主管地區、單位的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 “領導班子成員和主管地區、單位發生嚴重腐敗問題,屬主要領導人官僚主義和失職瀆職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這些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體現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相關試點工作也開始穩步推進,從1995年8月到1997年3月,全國範圍內已先後有8個省市、8個副省級城市,以及交通部、鐵道部等17個部委和軍委紀委發文實行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試點工作的開展,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供了實踐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健全和規範的問題,起草一項全國層面的制度已經非常必要,條件也基本成熟。1997年9月,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提出:“要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領導集體和領導個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應負的責任。”1998年1月,尉健行在十五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要求,“要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起草和頒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1998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通過《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1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予以頒佈施行。中央紀委在十五屆四次、五次全會在《規定》明確的6種追究情形的基礎上,提出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出現重大經濟損失,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事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用人失察等6種情形進行重點追究。2010年,中央又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了進一步修訂,使之更加符合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
可以說,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很多內容,已經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有所涉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實踐中對於促進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抓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依然不足,主動研究工作較少、提出部署要求寬泛,極少數領導幹部甚至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其他工作對立起來。出現這種情況,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責任追究不夠
嚴肅,不少地方和部門甚至沒有真正追究過責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強調,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關鍵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各級紀委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做到守土有責。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監督責任落到實處。
落實監督責任是紀委的地位作用決定的。黨章對紀律檢查機關的地位、設置和任務作了明確規定,把執紀監督作爲紀律檢查機關的重要職責。在不同歷史時期,紀律檢查機關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職責始終是執紀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紀委負監督責任,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對紀委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於指導各級紀委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使命具有重大意義。
落實監督責任是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的現實要求。當前,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對懲治和預防腐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紀委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單位的紀委大包大攬、職能泛化、聚力不足的現象比較嚴重,極大地影響了監督效果。紀律檢查機關要切實解決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權越位等問題,明確職能定位,聚焦主業主責,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落實監督責任是保證黨委主體責任落到實處的客觀需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主體責任是前提,紀委監督責任是保證,兩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實踐證明,一個地方或單位紀委監督主體意識強,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有力,黨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就能落到實處,主體責任就能落實到位。反之,紀委監督主體錯位、缺位、不到位,監督措施軟弱乏力,黨委落實主體責任就必然受到影響。紀律檢查機關要深刻認識落實監督責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不能以監督責任代替主體責任,也不能只強調主體責任而推卸、弱化監督責任。要通過加強紀律建設、查辦案件、作風建設,全面落實監督責任,協助和推動黨委主體責任落實,實現兩個責任良性互動、共同發力。
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擔起來,就要強化問責。沒有問責,責任就落實不下去。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2015年開始,尤其要突出問責。如果一個地方、一個部門接二連三發生重大腐敗案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長期得不到遏制,就要嚴肅追責。堅持“一案雙查”,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也追究領導責任。通過進一步強化問責,
促使各級黨委(黨組)切實把主體責任擔起來。
強化問責,首先要明確責任追究範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主體責任承擔者的責任。同時,各層級主體責任承擔者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致使班子成員或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或是領導幹部身邊的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和領導幹部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力謀取利益的,必須追究相關主體責任承擔者的責任。
其次,要健全責任追究體系。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制度。每年年初,單位均要召開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總結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務,組織簽訂本級主要領導與下一級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狀,分管領導與機關股室負責人的“一崗雙責”責任狀,中層主要負責人與一般工作人員的廉政責任狀,紀檢監察負責人還要與下一級的相關部門責任人簽訂落實監督責任的監督責任狀,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督網絡。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制度,構建科學客觀、務實可行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體系和工作機制,特別是加強對各級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日常監督,堅決糾正當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中的形式主義傾向,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提供科學依據;要儘快建立兩個責任追究的制度體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機制,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建立“一案雙查”制度,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再次,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加強與人事部門、黨的組織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格按照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的追責範圍,對於違反規定的,堅決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對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逐步實現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化。如果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失職等責任問題,必須採取倒查的辦法予以追究,絕不能以集體名義敷衍了事。如果紀委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問題不報告、不反映,敷衍塞責、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也要堅決追究紀委相關人員監督失職的責任。
最後,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強化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責任意識,認真核查,嚴格執紀,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威懾、教化、防範功能,推動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體防線,最大限度地把辦案成果轉化爲治本成果,使監督的籬笆越扎越密,制度的籠子越來越緊,讓腐敗分子無生存之地,努力實現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不正之風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追究黨委主體責任,又追究紀委監督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