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健全黨內監督制度
黨內監督是指在黨內生活中,按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從思想、組織、作風、廉政等方面,對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紀黨規情況的監察和督促。黨內監督至關重要。鄧小平曾說過,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羣衆,犯大錯誤。黨章也明確指出,要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切實加強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黨內監督制度建設要抓住重點,突破難點,牢牢握住“牛鼻子”,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修訂並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目前,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爲的法規制度較多,存在分散交叉、提要求多責任追究少等問題,更主要的是在一些地方、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身上執行得並不理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 “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抓作風建設”。實現作風建設的制度化,就是把作風建設的要求上升爲制度、細化爲規則,通過完善制度給優良作風提供可靠保障。廉政準則規定的實質是廉潔政治,應當體現出“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按照簡便易行的原則,吸納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加強作風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制定的新規定、取得的新成效,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改進作風提出原則性的要求,
讓黨員領導幹部記得住、做得到。
第二,修訂並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儘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爲規範黨內懲戒工作的基本法規,在紀律懲戒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仍然存在着黨組沒有處分權、流動黨員處分難、違紀行爲種類與國法交叉重複、處分後果畸輕畸重、處分執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隨着我國經濟、政治、社會不斷髮生變化,黨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也發生了深刻變化,黨中央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的紀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內紀律建設理論需要不斷創新,黨內懲戒制度也應不斷完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將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確定爲5年內完成的項目。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着重把握以下4個方面:一是要適應黨在新時期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將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固化爲制度;二是要體現政黨特色,突出政黨紀律特點,以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作風紀律爲重點;三是要處理好黨紀與國法的關係,既要使條例的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協調,又要處理好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的銜接;四是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按照“情況明、數字準、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的要求,做好調研論證工作,彙集全黨智慧。重點研究解決黨組織的處分權限、黨紀處分的種類、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黨紀處分的執行、特別減輕處分、比照制度的存廢、黨員違法行爲的紀律處分等問題。
第三,修訂
並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加強巡視監督工作。堅決落實中央對巡視工作的新要求,修訂的重點是體現黨的十八以來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將“四個着力”“三個不固定”“抓早抓小”“分類處置”“專項巡視”等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創新組織制度,改進監督方式方法,指導巡視工作開展,突出發現問題,強化震懾作用。
第四,修訂並嚴格執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加強責任追究。從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看,責任不清、落實不夠、追究不力,嚴重製約和影響着反腐敗的成效。一方面,有的黨委(黨組)對主體責任認識不清,缺少責任擔當,組織力量不足,把任務完全交給紀委(紀檢組)。另一方面,有的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不到位,未能抓住關鍵環節,對責任追究重視不夠,監督效果有待提升。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重點是釐清責任、落實責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修訂《規定》要進一步提高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意識,明確責任內容,強化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正確把握“協助”和“主抓”的關係,發揮好監督執紀問責作用。健全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履行“兩個責任”不力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案件倒查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的啓動情形、實施責任追究的具體程序、責任追究的量紀適用和執紀過錯責任追究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