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句廢話:希望讀者能夠認真讀完這章,算是給我的打賞吧。)
週四下午,在新成中學的校園裡,高中部的教學校樓前,臨時搭建了一個主席臺。
長八米的課桌上鋪着紅色的布,由桌面垂到了桌腳,桌子兩邊各放了一隻大音響。桌面中央放着一對話筒,也擺着七八隻茶杯。
老校長坐在了中央,他左邊是三個警察,頭戴警帽,身裝警服,黃綠相間,威武庒嚴;他右邊是教導主任等教師。
先是教導主任發言,宣佈法律講座課開始等話語,然後又是校長致辭,接着纔將話筒移到了警察面前,聽他們開講法律知識。
其間,學生一次又一次地鼓掌,手都累了,心也疲了,纔等到講課的正題上。
言寸在心裡惡罵:“什麼臭規矩!他們嘮嘮叨叨地廢話連篇,唾沫橫飛,真虛僞!”
那個胖警察接過話筒,也客氣了一番,又移給了身旁的瘦警察。
那個瘦警察一開腔,音響又響了。
那些條條框框的法律規定聽起很乏味,坐在前幾排的同學強打起精神來認真聽講,中間到後排的同學就沒幾個人在聽了,他們的心思不知道在想些什麼。
擡頭在天空中尋鳥的,看地上泥土是什麼質地的,搓手的,摳指甲的,應有盡有。
有的同學也擡頭望着主席臺,但是那傻傻的樣子也不知道有沒有在認真聽那講法律的警察說話。
言寸上次讀過刑法的條款,他記得一些內容。
現在,那個瘦的警察又在主席臺上講着那些內容,那是抽取性地選了一些條款出來講解。
在他讀過那條款後,又會舉一個兩個例子出來解釋,讓人覺得他在講故事一樣,能使人聽得有興趣。
言寸提起精神,認真地聽着,想更爲深層次地認知刑法知識。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那個瘦的警察唸完,接着就解釋了一番,又舉了一個犯案事例來說明。
接着那瘦的警察又念來了:
“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個瘦的警察一口氣唸了六條出來,然後又解釋了一番,講了幾個故事。
言寸對這幾條原本就有些印象,經他那麼一解釋,心裡就更清晰了。
瘦的警察說累了,就歇下來了,而那個胖警察接着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胖所長說的沒有瘦警察說的有水平,講故事也沒那麼動聽,言寸在心裡罵:
“這種人也能做派出所的所長,我看當廁所所長還差不多。”
言寸在心裡罵着,耳朵裡又充斥着音響的聲調。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www ⊕тtkan ⊕co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
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胖警察一口氣唸了那麼一大段文字,有些喘氣了,他藉故喝了一兩口水,歇了一口氣,才接着解說。
他三言兩語就結束了講解,連個故事也沒說,又接着念那些律條了。
言寸聽他們講得越來越沒味,心裡又抱怨:
“這些個懶蟲!捏腔作勢,照本宣科還要你們來擺架式呀!乾脆每個人發一本書,在早讀課上連續讀一個月,比什麼都強!”
教學樓前的氣氛死氣沉沉,除了那三個警察在講話,學生和教師都在聽着法律知識。
老師盯着學生不能睡着了,學生模糊地聽着三個警察在念經,他們輪流着講,中途也沒有休息,可把學生憋得心裡生怨了。
一個下午,新成中學的高中部的學生都在聽那三名警察說法律,經過他們的授課後,言寸對法律的認知確實更爲了解,也慶幸沒有打出人命。
那次羣鬥中,他們使用的武器全是竹鞭,不至於構成生命威脅,他們也沒有往要害處打,才使得他們沒有被抓去。
此事之後,錢來幫的人都被抓去了。
校外的街道上也安寧了。
臥山幫的人再也沒做什麼轟動的事情了,一切都很平靜,這樣持續到了期末考試。
期末考試又是一場惡鬥,這是言寸和啞巴蟬的一場決鬥,那個全班“第一名”會鹿死誰手,我們拭目以待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