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裡定有許許多多的細則,爲的是照顧和滿足社會的大量需要。今天的法國在這一方面,就會覺得自愧不如。
從根本上說,還是關於國民教育的法令能夠顯示美國文明的最突出特點。
有一項法令講:“鑑於人類之敵撒旦將人的無知當做他最有力的武器,鑑於應當讓我們祖先的智力稟賦不再被埋沒,鑑於兒童教育是本州的主要關心事項之一,茲依靠上帝的幫助”④,接着將一些條款列出,其中規定在鄉鎮設立學校,責令讓居民出資辦學,對不予出資者給予鉅額的罰款。在人口多的縣份,高一級的學校以同樣的方式設立。城市的行政當局應當督促家長送其子女入學,並且有權對違抗者處以罰款;假如繼續違抗,社會就會承擔起家長的責任,強制收容和教育兒童,並且剝奪他們父親的天賦的,卻被用於不良目的的權利⑤。從這項法令的序言中讀者無疑可以看到:在美國,啓發民智的正是宗教,而將人導向自由的則是遵守神的戒命。
匆匆一瞥1650年的美國社會之後,再來觀察歐洲的社會,特別是歐洲大陸的社會,讓人感到大大吃驚的是,在17世紀初的歐洲大陸,在中世紀的寡頭政治自由和封建主義自由的廢墟上,君主政體卻到處取得勝利。在大放異彩和文藝繁榮的這部分歐洲中,大概權利的觀念從來沒有像在這一時期完全被人們忽視,人民從來沒有像在這一時期更少參加政治生活,真正自由的思想沒有從來像在這一時期更少地佔據人的頭腦。然而,就在這一時期,這些歐洲人還沒有想到或者是被他們輕視的原則,在新大陸的荒野中已經被公佈出來,並且已經成爲一個偉大民族未來的信條。
一些人類理性的最大膽的設想,竟然在一個不被人重視,連任何政治家無疑都不屑於置身其中的社會裡付諸實現了;而具有獨創精神的人的想象力,也就在這裡想出了前所未有的一種立法制度。在這個默默無聞的社會裡,還沒有出過將軍,也沒有出過哲學家和作家,卻有一個人能當着一羣自由人的面站起來,在大家的喝彩聲中,對自由做出了以下的絕妙定義:“我們不能滿足於我們因獨立而應當得到的一切。實際上,存在兩種自由。一種是墮落的自由,動物和人都可以享有它,它的本質就是爲所欲爲。這種自由是一切權威的敵人,一切規章制度它都忍受不了。這種自由如果實行,我們就會自行墮落。這種自由也是真理與和平的敵人,上帝也認爲應該起來反對它!但是,還有一種是公民
①參見哈欽森著作第1卷第455頁。
②《一六五○年法典》第86頁。
③同上書第40頁。(及下面幾頁)④同上書第90頁。
⑤同上書第83頁(第39頁?第91頁),第90頁。
或者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於聯合,而保護這種自由就是政權本身的使命。這種自由對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都無所畏懼地予以支持。這是神聖的自由,我們應當冒着一切危險去保護它,如果有必要,應該爲它獻出自己的生命。”①我這裡所講的,已經足以說明英裔美國人文明的真正特點。這種文明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成分相結合的產物(應當把這個來源常常記在心中),而在別處這兩種成分總是互相排斥的,但是在美國卻幾乎可以彼此融合起來,並且結合得非常好。我們所說的這兩種成分,是指自由精神和宗教精神。
新英格蘭的建設者們不僅是自己教派的熱心擁護者,還是大膽的革新者。他們的某些宗教見解儘管失於偏頗,但是他們不懷有任何的政治偏見。
所以,兩種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敵對的趨勢就出現了。不管是在民情方面,還是在法律方面,到處都能看到這兩種趨勢。
出於宗教觀念,人們拋棄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國家。我們可以完全相信,爲了追求這種精神上的享受,他們確實付出了相當高昂的代價。然而我們又可以看到,他們幾乎又以同樣的狂熱去尋求物質財富和精神享樂,認爲自由和幸福在此生而天堂在彼世。
法律、政治原則和各種人爲設施,在他們看來好像都是可以創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們的意志加以改變和組合。
社會內部產生的束縛和社會前進的障礙在他們面前低頭了,舊思想在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控制世界,在他們面前吃不開了,幾乎沒有止境的一條大道和一望無際的一片原野在他們面前展現出來。人類的理性馳騁在這片原野上,從四面八方向他們涌來,但是在它到達政治世界的極限時就會自動停下,顫抖起來,不敢發揮其驚人的威力,甚至開始懷疑自己,從而放棄了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將那聖殿的帷幔揭開,畢恭畢敬地跪倒在它沒有爭辯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一切在精神世界裡都是按部就班,有條不紊,預先得知和決定的;而一切在政治世界裡又都是經常變動,互相有爭執,顯得不安定的。在前一個世界裡,是消極然而又是自願的服從;而在後一個世界裡,就是輕視經驗和蔑視一切權威的獨立。
這兩種趨勢看來是互不相容的,但是它們卻不彼此加害,而是攜手前進,表示願意互相支持。
公民自由被宗教認爲是人的權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就是創世主爲人智開闢的活動園地。在它本身的領域內,宗教是自由和強大的,對爲它準備的地位很滿足,並且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壓服人心來進行統治的時候,它的帝國才
①馬瑟:《基督教美洲傳教史》第2卷第13頁。(哈特福德,1820年)這是溫思羅普的演說。在擔任州長時,他曾被指控犯有專橫罪,但是在發表我剛纔援引的這篇演說後,受到了聽衆們的鼓掌歡迎,從而免於處罰。從那以後,他一直被連選擔任州長。參見馬歇爾:《華盛頓生平》第116頁。能建設得最好。
宗教被自由看成戰友和勝利夥伴,看成自己嬰兒時期的搖籃和後來的各項權利的神賜依據。自由把宗教視爲民情的保衛者,而民情就是法律的保障和讓自由持久的保證。(F)英裔美國人的法律和習慣的某些特點產生的原因在最完善的民主政體中保留的某些貴族制度殘餘——爲何會有這些殘餘——應當認真區別哪些東西是來自清教派的和哪些東西是來自英國人的請讀者別從上述的一切中得出過於一般化和過於絕對化的結論。移民的初期的社會條件、宗教和民情,無疑對他們新國家的命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新社會的建立並不是起因於這些東西,原因是社會的起點只存在於社會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完全同過去脫離關係,他們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在自己固有的觀念和習慣中,都會混有來自教育和祖國傳統的觀念和習慣。
因此,要想對今天的英裔美國人進行了解和評價,就必須細心地區分來源於清教派的東西和來源於英國人的東西。
人們在美國可以經常見到一些法律和一些人的習慣同周圍的事物並不適應。一些法律好像是依據與美國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一種精神制定出來的,一些民情又彷彿與社會情況的總體格格不入。這些英國殖民地假如是在遙遠的古代建立的,它們的起源假如已隨着歲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麼問題就沒辦法解決了。
我只列舉一個例子來闡述我的想法。
美國的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只規定了兩種處置被告人的辦法:收監和保釋。
在訴訟開始時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證金,如果被告人拒不交納,那麼就將他收監關押。然後,再審理被控告的事實或者罪狀的輕重。
很明顯,這樣的立法是敵視窮人,而且只對富人有利。
窮人並不總是有錢可交納保證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的。他如果不得不在獄中等待公道,那麼,很快他的被迫關押就會給他帶來不幸。
反之,在民事案件中富人總是可以逃脫監禁。更有甚者,雖然他們犯了罪,卻可以輕易逃避應受的懲罰,因爲在交了保證金以後,他們就可以躲藏起來。所以可以說,法律上規定的懲罰,對富人來說只不過是罰款而已①。再沒有什麼立法能比這種立法更加具有貴族立法的特點了。
然而在美國,立法的正是窮人,並且在這方面他們通常總是考慮社會的最大利益。
對這種現象的解釋只有在英國才能夠找到,原因是我所說的這些法律本來就是英
①如果不交納保證金,就也要治罪,但這畢竟是少數。
②參見布萊克斯通和德洛姆的著作第1卷第10章。(指布萊克斯通《英國法釋義》和德洛姆《英國憲法》)國的法律②。這些法律儘管與美國立法的主旨和美國人的基本思想相牴觸,但美國人還是把它們照搬了過來。
在一個民族最不容易改變的事物當中,僅次於習慣的,就是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可以說,只有那些學過法律,能夠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釋成好法或者壞法,從維護法律當中可以直接獲利的人,才熟悉民法。其中的奧妙,民族的大部分成員都不理解,只能從個別的案例中看到這些法律的作用,但很難識別它們的傾向性,只是不加思考地予以服從。
這只是一個例子,我還能舉出許多其他的例子。
美國社會呈現的畫面(假如我可以這樣說的話)覆有一層民主的外罩,透過這層外罩可以隨時看到貴族制度的遺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