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暫時不談這個問題。僅僅把陪審制度看做一種司法制度是十分狹隘的,因爲既然它深刻影響着訴訟的結局,那它由此也會深刻影響着訴訟當事人的命運。因此,陪審制度首先應當是一種政治制度——評價陪審制度應當始終遵從這個觀點。
所謂陪審制度,即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陪審團,暫時將參加審判的權力賦予他們。
我認爲,利用陪審制度懲治犯罪行爲,會使政府建立的共和制度更加完美。其理由如下。
陪審制度一方面可能是具有貴族性質的,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具有民主性質的,這要取決於陪審員所處的階級。然而,只要這項工作的實際領導權不在統治者那裡,而是使它掌握在被統治者手裡或部分被統治者手裡,它將始終可以保持共和性質。
通常來說,強制而來的成功常常轉瞬即逝,而被強制的人民隨即會產生權利觀念。一個政府如果只能在戰場上擊敗敵人,那麼它也會很快被人推翻。因而應當加強政治工作,而政治的真實法律懲治就必須在刑法裡得以體現。一旦沒有了懲治,法律遲早會失去其強制力。因此,社會真正的主人就是主持刑事審判的人。實行陪審制度就可使人民本身,或至少使部分公民擁有法官的地位。陪審制度實質上就是將領導社會的權力賦予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手中。
在英國,陪審團是從該國的貴族中選出來的。貴族一方面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又執行法律並懲治違法行爲(B)。一切都需要得到貴族的同意,所以英國可以算是一個貴族的共和國。而這一制度在美國時則應用於全體人民。每一名公民都享有選舉權,都有參加競選和當陪審員的資格(C)。依我看,美國人同意實行的陪審制度,如同普選權一樣,都是人民主權學說產生的直接結果和最終結果。陪審制度和普選權,是兩個能夠使多數進行統治的力量相等的手段。
那些想以自己作爲統治力量的源泉來領導社會,同時期待以此取代社會對其領導的統治者,他們都破壞或削弱過陪審制度。例如,都鐸王朝曾使拒絕判決有罪的陪審員入獄,拿破崙曾指使自己的親信挑選陪審員。
①要想詳說陪審制度作爲司法制度的好處,還有諸多論據。現列舉如下。
審判工作有陪審員參加,能夠有效減少法官的人數,且不會導致工作不便。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好處。
當法官人數衆多而又採用晉升制度時,只有在職的法官死去才能夠出缺,使活着的法官晉升補上。因此,司法人員常常祈禱他人早死,而這種心理又自然使他們對多數或有權指定補缺的人產生依附。法官這種晉升辦法,就好比軍銜的遞進。然而這種辦法卻與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意向背道而馳。有人主張法官終身制,以保持法官獨立。然而只要法官不自願辭職,沒有人能夠罷免他,這也不失爲一種良策。
當有很多法官時,難免有人濫竽充數。但是,承擔重大責任的法官絕不能夠由普通人擔任。因此,法庭如果由平庸之輩組成,會造成法院組織中最壞的環節。
至於我,我寧肯把案件的審理交由一位精明強幹的法官領導的不太懂法的陪審團,也不情願把它交給絕大多數對法學和法律僅僅一知半解的法官審理。即便前人提供了顯而易見的大部分真理,卻並沒能夠打動所有人,法國人仍然對陪審制度持有模糊不清的觀點。要想知道什麼人能夠當選陪審員,只需將陪審制度視爲一種司法制度,討論陪審員在參與審判工作時必須具備什麼知識和能力就可以了。
其實,在我看來,這並不是問題的重要部分,因爲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首先把它看做一種人民主權的形式。人民的主權一旦被推翻,陪審制度就會被丟到九霄雲外;而當人民主權存在時,陪審制度就得與建立這個主權的各項法律協調一致。好比議會是國家中負責立法的機構一樣,陪審團則是國家中負責執法的機構。爲了使社會能夠穩定和統一,就不得不使陪審員的名單適應選民名單,隨之擴大或者隨之縮小。依我看,立法機構需要經常注意這一點。而其餘的一切都可以算作次要的。
因爲我堅信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應用這一制度時,我依然是這樣看它。
只要法律不以民情爲基礎,就不可避免陷入不穩定的狀態。一個民族唯一的堅強耐久的力量正是民情。
當陪審團只參與審理刑事案件時,它的作用只能逐漸地被人民發現,並且只是對個別的案件而言。人民不習慣於在日常生活中應用陪審制度,只是認爲能夠通過這樣一種手段獲得公道,卻並沒有把它看作獲得公道的唯一手段①。
相反地,當陪審團參加審理民事案件時,其作用便會時常顯現。此時,它將牽動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每個人都請求得到它的幫助。因而,它便逐步深入一切生活習慣中,使它的工作方法爲人們所適應,甚至將它與公道等量齊觀。
因此,陪審制度如果只用於刑事案件,必將永遠處於困境;而一旦在民事案件中運用它,就能夠經得住時間的考驗並且抵禦了人民的反抗。如果英國的統治者從民情中排除陪審制度能像從法律中排除陪審制度那樣容易,那麼英國的陪審制度恐怕早在都鐸王朝時期就銷聲匿跡了。因此,事實上,正是民事陪審制度拯救了英國的自由。
無論怎樣應用陪審制度,它都不可避免地會對國民性產生重大影響。不過,陪審制度越早應用於民事案件,這種影響就越發無限加強。
陪審制度,尤其民事陪審制度,能使公民養成法官的某些思維習慣。而這種思維習慣,恰恰是人民需要養成的使自己得到自由的習慣。
這種制度教導一切階級要尊重判決事實,並且要養成權利觀念。如果它沒起到這兩種作用,人們對自由的熱愛便只是一種破壞性的激情。
這種制度教導人們要辦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時,常常想到有一天也會輪到他由鄰人審判。特別是對民事陪審員來說,這種情況尤爲接近現實。幾乎所有人都擔心自己有朝一日會成爲刑事訴訟的對象,而且確實人人都有涉訟的可能。
陪審制度教導所有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這是大男子漢的氣魄,這種氣魄一旦消失,一切政治道德都不復存在。
①當陪審制度只用於某些刑事案件時,這個論點尤其是真理。
陪審制度將一種主政的地位賦予所有公民,使所有人感到自己應當對社會負有責任並已經參加自己的政府。陪審制度迫使人們去做與自己毫不相關事情,通過此種辦法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這種社會積垢。
對判決的形成和人的知識的提高,陪審制度有着舉足輕重的貢獻。在我看來,這恰好是它最大的好處。應當把陪審團視爲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在這裡每個陪審員運用着自己的權利,經常能夠接觸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富有知識的人士,因而學習法律的運用,並依靠律師的協助、法官的指點、甚至於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對法律精通。我認爲,美國人所掌握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通過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而獲得的。
我確信陪審團對主審的法官有利,但不知道陪審團是否對涉訟的人有利。在我看來,陪審團制度堪稱社會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以上所述是針對一切國家而言,而下面的內容則是專門針對美國以及一般的民主國家而言。
前文已述,法學家和司法人員構成了民主政體下唯一能夠緩和人民運動的貴族團體。這部分貴族不具有任何物質力量,而只對人們的精神產生保守性的影響。然而,他們的權威主要根源就在於民事陪審制度。
社會反對某人的鬥爭即爲刑事訴訟,在參與審理這種訴訟時,陪審團傾向於把法官視爲社會權威的消極手段,常常懷疑法官的意見。然而,刑事訴訟要完全依據於依靠常識就可辨認的單純事實。在這一點上,法官和陪審員擁有平等的權利地位。
民事訴訟的情形顯然與此不同。民事訴訟中,法官是激烈爭論的兩造之間不偏不倚的仲裁人。陪審員要相信法官,洗耳恭聽法官的仲裁,因爲陪審員的法律知識遠遠不及法官的。法官能夠在陪審團面前陳述陪審員們已記不清的各項法律根據,能夠引導陪審團完成曲折的訴訟程序,能夠向陪審團指明事實的要點並且啓發它應當如何回答法律問題。總之法官對陪審員產生了無限的影響。
或許會有人問我,何以對陪審員無權在民事案件中引證法律根據一事表示坦然?
因爲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團只是在形式上參與了司法審理,而對不涉及事實的問題,陪審團幾乎都無從發言。
陪審員宣佈法官所作的判決。他們通常以自己所代表的社會權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權威認定法官的判決。(D)在英國和美國,法官對刑事訴訟結局的影響是法國法官聞所未聞的。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不難理解:在民事訴訟中,英國和美國的法官首先確立了自己的權威,而後卻又把這種權威全盤搬到他們在那裡本無權威的另一個舞臺。
對某些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美國法官往往有獨自宣判的權力①。這時,他們通
①聯邦的法官幾乎總是獨自解決直接觸犯聯邦政府的問題。常與法國法官處於同樣的地位,但其道義力量卻大得多,因爲陪審團的影響仍然有利於他們,法官的聲音幾乎與陪審團所代表的社會的聲音同樣洪亮。
甚至於法院本身的影響都遠遠不及法官們的影響,原因在於,在私人的娛樂中,在政治活動中,在公共場所以及在立法機構內部,美國的法官都不斷遇到一些人,他們慣於認爲自己的智慧不如法官的,並因此向法官們致敬;而且在美國法官們處理完案件以後,法官權力仍然影響着在辦案當中與他們結識的那些人的整個思維,甚至影響他們的內心世界。
因此,陪審制度表面上看限制了司法權,實際上卻使司法權的力量有所增強,而且,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都不及人民分享法官權力的國家的法官那樣強大有力。
美國司法人員能夠把法治精神滲透進社會的最低階層,就是因爲借鑑了民事陪審制度許多優點。
因此,陪審制度既是人民實施統治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人民學習統治的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