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五、企業經濟轉型期,職工養老金相對低
從1993年取消物價雙軌制和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起,我國的國營企業進入了經濟體制轉型期,這個時期的企業職工工資狀況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了。
這時期,國家經濟發展從計劃調節逐步進入了市場調節機制,新興的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普遍效益高,這些單位的員工工資也很高,尤其是那些公司白領的工資,令許多公務員和教師羨慕不已。可惜這些高工資的人並不是國家認可的“企業職工”,也無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而那些國家認可的“企業職工”所在的國營企業,此時正在生死線上掙扎,許多地方辦的小企業面臨破產,正在用廠長、經理責任制、個人承包責任制、租賃制、股份制等各種方法慘淡經營。因爲這時期國家強調安定團結,維持社會穩定,許多地方小企業在當地政府的扶植下,負債運轉。因爲生產不景氣,他們讓45歲或50歲以上的老職工回家休息,每月發給二三百元的生活費,在崗上班的也給很低的工資。也有的小企業把廠房和設備租出去,在給本廠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給職工發一點生活費停產放假,只留下幾個管理人員“守攤”。
那些國家所屬的大企業,也在想方設法減員增效,而提高經濟效益的最好方法是“低工資高獎金”。因爲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增加,必須與上繳給國家的利稅同步,而且也要與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步進行。如果不增加工資,而是以提成、崗位津貼、獎金等形式發給職工,則可以減少上繳的利稅和費用,這就是“肥水不澆外人田”了。例如有的大型國企實行效益工資制,每月給職工的工資不過一二千元或二三千元,比他們僱傭的合同制工人高點有限,有的甚至月薪還不如合同工人高。但是合同工是“死工資”,不受考覈。正式職工要接受企業的業績考覈,並根據企業經營效益,分別發給季度獎、半年獎、和年終獎。而這些獎金總額是全年“工資”總額的好幾倍。所以,這段時期,國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普遍都低。效益差的是真的工資低,效益好的提成多獎金高,實際收入很高的,由於實行提成獎金暗箱操作,也就是領導層層發“紅包”,下級互相之間不許過問,造成賬面上的“工資”也是低的。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相加組成的。“基礎養老金”是以職工退休時本省(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數。國營企業在崗職工和公務員教師的工資高低,是直接影響到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領取的養老金數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積存數額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工資高低相關聯的。由於2005年以前,國家認可的“工資”並不包括補貼、津貼、提成、獎金在內,所以,各省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就比較低,社保公司徵繳養老保險費中單位繳納的百分之二十和個人繳納的百分之八,都是按照所謂“工資”的基數計算的,當然數額也就低了。所以2005年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領取的養老金都不高,三四十年工齡的退休老職工,也不過五六百元或七八百元,超過千元的的確不多。
而退休的公務員是和在崗的公務員同吃一鍋飯的,經濟較發達地區,在職公務員和教師有了地方補貼,退休的公務員和教師自然也要給啊,鍋裡的肉多湯也肥嘛。如我們薊縣那個1998年退休時700元退休金的正科級公務員,到2000年就增加到1000元了,到2005年增到1700元了。而與他同年退休的那個商店售貨員的養老金,雖然也有增加,但是還不足八百元。所以,那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退休早的公務員的退休金比他們上班時拿的錢還要多,比當地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也要高多了。
但是那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退休公務員和教師,很可能連國家規定的退休金都拿不到。像上面介紹的青海省那個縣副處級檢察長2005年工資還是七百元,正科級以下的公務員工資五六百元,他們縣的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還多的了嗎?估計也就三到五百元之間,很可能還不如他們縣裡的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數額多,因爲縣裡的職工養老金是“省級大鍋”裡領取的,貧困縣的職工養老金,雖然不一定比國家規定的退休公務員的“檔案工資”高,卻可能比當地退休公務員“實得”退休金多。
由此可見,公務員退休金高於企業職工養老金的現象,是經濟發達地區出現的個別現象,經濟欠發達地區是沒有這種現象的。這種高與低的差別,不是退休雙軌制的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國家對“企業職工工資”定義的界定範圍過窄,“法定工資”數額較低造成的。
社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工資”,向參保的企業和職工個人徵繳百分之二十八的養老保險費,也只能按照“法定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而經濟發達地區公務員的退休金,是包含兩部分的,一部分是按照“法定工資”發放一定比例的“退休工資”,另一部分是本單位按照當地政策給與的“生活補貼”。而這些生活補貼,在不同的單位就不同。如法院和檢察院同是司法機關,“退休工資”相同,補貼就有差別。因爲這些補貼,在地方政府看來不屬於“法定工資”有條件的可以發,沒條件的可以少發或者不發。如國家規定退休公務員和教師病故後,除喪葬費之外,還給二十個月的“基本退休金”,這二十個月“基本退休金”中,是不包括地方補貼的。
但是,在大家看來,退休工資和地方生活補貼,都是公務員的退休金,這兩項加在一起的退休金,當然要比企業職工養老金多了。2002年我們和天津市某區建設銀行行長聊天時,他告訴我們,他們的實際收入要比同等級別的公務員高得多,但是,由於國家的政策規定所限,他們國營企業的“基本工資”不如我們天津市公務員工資高,將來他們退休後也不如公務員拿錢多。不過,由於在崗時的獎金和補貼比公務員高得多,也等於“堤內損失堤外補”了,這樣他們心裡也平衡些。
2005年以前,我們這裡的情況是這樣的,銀行行長與財政局長是同等級別,銀行行長是企業職工,財政局長是公務員。上班時銀行行長的實際收入比財政局長高很多,退休後卻不如財政局長拿錢多。原因是銀行行長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資”以外,領取的提成、獎金部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
如果是現在的自由擇業制度,不同崗位的工資高低與退休金多少的差別,人們也無話可說。現在許多年輕人怕苦怕累,寧可掙一千多元工資穿上制服當保安,也不願掙四五千元工資去建築工地搬大磚。工資高低和將來的養老金多寡,是你自己選擇的,誰讓你不願去掙大錢多交養老保險費,多領養老金啊。
可是那些2005年以前退休的國營企業老職工,都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參加工作的,那些沒文化的體力勞動工人,倒也罷了,誰讓你不是公務員和教師啊。可那些國營企業的管理人員,都是國家安排的,爲什麼當了當了銀行行長就要比財政局長少拿退休金啊?爲什麼同是部隊軍轉幹部,同是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到企業的退休金就少,而分配到行政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就多啊?這不是明顯不合理不公平嗎?所以,這個“雙軌制不公平”的輿論就形成了。
由此可見,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職工養老金低於公務員退休金的現象,並不是這兩種退休制度哪個優哪個劣,而是大家的實際收入與國家的“法定工資”定義“脫了軌”。由於人們的視野所限,往往把局部事物看成全局,所以,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職工就不滿意了,說退休雙軌制不合理,公務員那條軌道太優越了。經濟發達地區網絡也發達,這個觀點很快就在網絡上傳開了。
而那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退休職工就沒有這種感受,他們要比退休公務員還幸運。因爲他們那裡是公務員的實際收入比國家的“法定工資”低。
可是卻很少有人在網上來爲這裡的公務員抱不平,因爲他們那裡網絡也不發達。我的一個同事,她是1999年畢業的大學生,2002年她是科員級公務員,她的一個大學同學,是青海省某縣政府的科員級公務員。當青海省的同學在電話裡得知我們薊縣這個同學的工資1700元,每月手機電話費三四百元時,表示非常詫異。她說她們的縣委書記和縣長工資還不到一千元,當時她的工資500元,另一個在鄉政府當公務員大學女同學的工資300多元。她們縣只有縣級領導才配備了手機(移動電話),鄉鎮科局領導家裡有固定電話,都沒有手機。普通公務員家裡也沒有固定電話。2005年,青海的老同學來電話告訴薊縣這個同學,她的工資已增加到800元了(高於青海省另一個縣“工資700元”的檢察長了),家裡也安裝固定電話了。但是還沒有電腦,也不能上網。她說給大學同學的這些工資情況,也不可能在網上傳播。
正是由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網絡也不發達,爲那些低工資公務員抱屈訴苦的網絡聲音少,而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爲企業職工養老金低於公務員退休金的聲音,在網絡上廣爲傳播,才使得這個問題得到了國家領導的重視,找到了縮小差距,解決問題的辦法。
六、差距的縮小與並軌的難題
問題的癥結找到了,解決的辦法就有了。2005年底,國家發出通知,對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的工薪層人員的工薪收入,進行登記摸底,不管以什麼名義發的錢,只要是到了個人手裡的就要如實上報,準備進行工資改革,把那些巧立名目的提成和補貼,全部納入“工資”範圍。
經過全國性的調查摸底,國家掌握了國營企業職工、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因爲各地區、各企業之間的差別太大,國家難以再和1985年以前那樣,在全國範圍內制定統一的工資標準了。於是,只好改變了以前對“法定工資”的定義,擴大了“法定工資”的範圍。
2006年以後,國家認可的企業職工“工資”就包括了企業高管和職工的全部收入,也就是要看全年的總收入。企業向社保公司繳納的百分之二十八(其中個人繳納百分之八),要按照全部收入來計算。於是,企業爲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個人交的養老保險費的數額大幅度提高了,社保公司的收入也大幅度增加了。另外國家於2003年允許鄉鎮村辦小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也擴大了“企業職工”的範圍,增加了社保公司的收入。爲了便於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本數額,各省(直轄市)還每年公佈一次本省企業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也是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
與此同時,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定義,也做出了新的解釋。這些單位人員的工資,包括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地方政府發放的“生活補貼”(工作津貼)等兩部分(現在收繳黨費也要按照工資總額來收,過去中央組織部規定是按“基本工資”來收的)。
公務員的“基本工資”也可以稱爲“基礎工資”,就類似各省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它應該是根據全國百分之九十的縣級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的,因此不可能數額太高。2006年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進行了套改,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增加了公務員和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收入。工資套改後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是多少呢?天津市一個32年工齡、任職5年的正處級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1834元。一個35年工齡、任職2年的正科級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1456元。如果是年輕的科員,他們的基本工資大約在1000元左右。這個工資標準,一直未變。
地方補貼是在基本工資的基礎上,根據各地的財政收入多寡,適當增加的工資。因爲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補貼的數額,由各省自己確定。如河北省當時就根據各縣財政收入情況,把地方補貼數額劃成三類,一類縣每年人均不超二萬元,二類縣不超一萬元,三類縣不超五千元。但是,不論補貼多少,都要統計在“工資”之內。如河北省廊坊市(地級市)管轄的九個縣市(縣級市)中,最北面的三河市與最南面的大城縣,總人口都是四十萬左右,可三河市臨近北京,經濟發達,每年的財政收入都是大城縣的十幾倍,可是發放的地方補貼也不過差四倍。
由於2003年以後,國家把“企業職工”的範圍擴大了,2006年以後,國家又把“工資”的範圍擴大了。這就不僅擴大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也提高了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數額和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因爲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相加組成的。基礎養老金是以“職工退休時本省(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的,國營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範圍擴大了,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就提高了,“基礎養老金”的基數就相應提高了。同時,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提高了,個人繳納的百分之八的養老保險費的數額也增加了,“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總額也增加了。
因此,2006年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養老金數額,就比過去明顯增加了。例如我的一個老同學,退休前擔任薊縣供電公司的路燈所長(相當正科級公務員),2008年辦理退休手續時養老金3900元,他現在的養老金就達5000多元,一直高於我們這裡正處級公務員的退休金。再如我們薊縣一個在2011年辦理退休手續的某鄉供銷社負責人的養老金是3500多元,後每年增加210元,現在已達到3900多元,已高於正科級公務員的退休金。還有2012年4月,辦理退休手續的我縣棉紡廠(早已倒閉)下崗職工(工廠早已倒閉,他已買斷工齡,自己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共40年工齡),當時每月的養老金是二千八百五十三元,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每次又增加211元,現在他每月的養老金是3275元,這個數字還算低嗎?還有一個2013年辦理退休手續的薊縣鎢鉬材料廠(早已倒閉,買斷工齡,自己繳費,40年工齡)的下崗工人,當時的養老金也是二千八百多元,今年又增加211元,達到三千多元。再如某個河北省唐山市的煤礦工人(1957年生人,1976年上班),2012年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養老金也是2800多元,經過兩年增加養老金,現在已接近3200元。而我們薊縣一個2008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副科級公務員(1948年生人,1968年上班),現在的退休金是3200多元。
由此可見,近幾年來辦理退休手續的國營企業的下崗職工,他們從社保公司領取的養老金,比我們當地科員級的公務員退休金並不少了。還有前面提到的那個天津市某區建設銀行行長,2002年還說將來他退休後的養老金不如公務員的退休金高。結果,2013年他辦理退休手續時,卻拿到每月8000元的養老金,比同級公務員要高得多的多。所以,現在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已經沒有人認爲不如公務員退休金高了。
同時,爲了解決2005年以前退休的國營企業職工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國家採取了從2005年以來,每年給企業退休職工增加養老金的百分之十的辦法,從而縮小了經濟發達地區企業職工養老金與公務員退休金的差距。拿我們薊縣來說,那些在2005年以前退休的、年齡在65歲以下的國營企業女職工(工齡都在30年以內),經過十年的連續增資,她們的養老金大多已接近2000元。而那些同期退休的男職工因工齡多在35——40年,經過十連增,養老金都已漲到2000元以上。只有那些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保險費的鄉鎮企業“新職工”,和花錢購買15年工齡的“假職工”(也是以鄉鎮企業職工的名義補繳養老保險費,因爲這些人根本沒上過班,俗稱花錢購買工齡),養老金還是隻有七八百元或一千多元。
在這十年連續增加養老金的措施中,軍隊轉業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技術幹部,得到額外照顧,除與其他企業退休職工同樣增加養老金數額之外,還每月額外增加50元,這一項就已增加500元,普遍達到2500元以上了。還有女65歲、男70歲以上的企業退休職工,額外增加40元;女70歲、男75歲以上的額外增加60元;女75歲、男80歲以上的,額外增加80元。如現年79歲的女職工,僅這項老齡錢就達每月900元,而這些年年增加的養老金和老齡錢,退休公務員是享受不到的。例如我們單位一個老同事,他是1936年出生,1956年參軍入伍,1979年大裁軍時轉業到我們單位的。當時他43歲,工資是行政18級,月薪80多元。他在部隊屬於正連職,轉業到地方只能當科員,因爲他入伍前只有小學文化,在機關工作很難成爲業務骨幹,所以在1996年退休時仍然是科員級,退休金大約四百多元,到2010年天津市再次增加在職和退休公務員的地方補貼時,他的科員級退休金已增加到2600多元。他的妻子是1935年生,1958年參加工作,在國營商場當售貨員,1985年退休,當時的退休金只有70元。後來隨着企業職工養老金的不斷增加,到2013年他妻子的養老金就追上了他的退休金數額,也是2600多元,2014年又增加200多元,達到2800多元,就比他的退休金還多了200多元。這就是我們薊縣的實際情況,一個工作40年60歲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科員級的公務員的退休金,到現在還不如他妻子,50歲退休,只有28年工齡的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數量多了呢。再如我縣一個81歲(1933年生)的某企業退休幹部(相當於副處級公務員),1993年辦理退休手續時,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是360元,經過“十連增”,現在已達到3800多元,與我縣同期退休的副處級公務員的退休金相差無幾。
根據以上事例,現在還能說企業職工的養老金不如公務員退休金高嗎?還能說公務員退休制度這個軌道,就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軌道優越嗎?
也許有的網友問,既然雙軌制本身不會造成企業養老金與公務員退休金的差別,爲什麼國家還要在今後的體制改革中實行並軌呢?我認爲這也是社會進步的需要,因爲目前退休公務員和教師由本單位供養(不是國家統一供養)的制度,是一種落後的制度,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經濟負擔,造成了退休公務員的苦樂不均。而且也限制了公務員和教師選擇職業的自由權利,不利於人才流動。因此,把公務員和教師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範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標誌。
但是,取消退休雙軌制,把公務員和教師納入養老保險範圍,也面臨着一些難題。
對經濟發達地區來說,並軌不併軌是無所謂的,因爲他們的政府財政富裕,目前有能力爲在職的公務員和教師補交前段工齡的養老保險費,今後也可以爲在崗公務員和教師,向社保公司繳納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八的養老保險費。而且他們那裡的公務員和教師工資比較高,按照高標準繳納保險費,當然也要領取高額的養老金。對退休公務員和教師來說,從哪裡領錢都一樣,反正數額都不少。
對那些經濟發展一般,和經濟發展較差的地區來說,並軌是個好事,可以使貧困縣的公務員和教師,與本省富裕地區的公務員和教師一起“吃大鍋飯”,並軌後他們的退休金會提高的,他們希望並軌。但是,這些地區的政府卻要面臨向社保公司繳費這個難題。
衆所周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都是要保持收支平衡的。財政支出包括“人頭費”(工資)、辦公費(機關日常辦公需要的水電燈電話印刷紙張車輛燃油維修冬季供暖等)、機關學校房屋修繕費、街道、公路養護費等多項開支。如果財政收入不增加,並軌後向社保公司繳費的錢從哪裡來啊?
因爲並軌後不僅要每月向社保公司繳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八,而且還要爲在崗公務員和教師補交一大筆前段工齡的養老保險費,這可是需要一大筆“額外”開支的。
因爲2006年的公務員“工資套改”,並沒有改變各級政府“分鍋吃飯”的財稅制度,所以,也無法改變各地公務員工資間的差距。由於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等於是公務員的最低工資標準。在2006年“工資套改”時,西北省份的貧困縣就提出要求,希望國家財政給他們下撥一部分經費,使他們那裡的公務員和教師能領到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他們自己的財政收入連國家規定的公務員和教師“最低工資”都不能滿足,又哪裡有錢去繳納鉅額的養老保險費啊。
2013年5月,網上披露湖北省洪湖市(縣級市)市長夏xx的工資是每月2440元,有二三十年教齡的高級教師工資才2000多元。他們那裡在崗上班的公務員和教師的工資,還不如天津市、河北省的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高呢,哪裡有多餘的錢去繳納養老保險費啊。
目前許多以農業爲主要產業的縣級財政,因國家取消農業稅而減少了收入,都屬於“吃飯財政”,勉強可以給縣裡的公務員和教師發工資和退休金,辦公費需要機關單位和學校自籌。有的單位現在還連“飯”都“吃不飽”,即所發的工資和退休金數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數額,哪裡去找多餘的錢補交在崗公務員前段工齡的養老保險費啊?並軌後還要每月把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八”交給社保公司,哪裡去找這筆多餘的錢啊?從現在的在崗公務員和教師的工資裡“減扣”嗎?本來他們的工資就很低了,再減去百分之二十八,還讓他們生活嗎?擠佔辦公經費嗎?這些縣鄉的辦公經費本來就不多,有的學校的辦公費都是向學生收來的,無法擠佔啊。房屋修繕和街道公路養護費,許多都是基層政府從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要來的,也不能挪用。假如這些錢都由國家(中央政府)來補貼,基層貧困縣差多少養老保險費,都由國家財政部下撥給各省的社保公司,那對地方政府來說正是求之不得的啊。可是國家有這麼多錢嗎?能夠補得過來嗎?
並軌後就應該讓現有的退休公務員和教師全部去社保公司領取養老金,如果地方政府不把這些退休人員經費轉交給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會接收這批退休人員嗎?而這些人員的退休金並不一定都是從縣級財政支出的,還有的是鄉和縣直部門擔負的,他們當然願意減輕自己的負擔,把這些退休人員“推給”社保公司,也可能願意把這些人的退休金按月或按年轉交給社保公司。假如社保公司先要了三個月或者半年的錢,把這些退休人員接收了。以後縣財政或縣以下的基層單位因經費緊張,不再按時轉交退休經費了,社保公司又該怎麼辦?還把這些人再退回來嗎?
也許有人說,並軌後原來退休的公務員和教師,還是繼續從原單位領取退休金,只給現在沒退休的那些人辦理參保手續,並且不管他們前段的工齡長短,不必補交前段工齡的養老保險費,把前段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並軌”地方政府當然願意,可是社保公司同意嗎?國家財政把這部分應補繳的保險費給補上嗎?如果不給補齊前段工齡的繳費,也和那些正常繳費的企業職工一樣發放養老金,這不是公務員和教師佔了企業職工的便宜嗎?這樣的“並軌”只能降低企業職工應得的養老金數額,使後參保的公務員侵佔了先參保的企業職工的利益,“並軌”究竟對誰有好處啊?
還有的人說,可以只給本年度應該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和教師補交他們的養老保險費,這樣地方財政的負擔就小了,可能支付的起。要知道公務員和教師到了退休年齡,一般都有三十年至四十年的工齡,每個人需要補交多少錢啊?交的起嗎?即便給這少數該退休的公務員和教師補交了養老保險費,那些不該退休的公務員和教師不是還和過去一樣,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嗎?這與那些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還是不一樣啊?這不是又一個新的退休機制嗎?等於社保公司的參保人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企業職工,要先交費後受益,上班時按月繳納養老保修費,到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養老金。另一部分是公務員和教師,不繳費也受益,平時不必繳納養老保險費,到退休前由地方政府財政一次性支付給社保公司一部分錢,用來換取他們的養老金,這不是又一個新的雙軌制嗎?還是公務員自己平時“不繳費”,由國家財政給他們換來的養老金啊。這與原來的雙軌制又有多大差別啊?
俗話說,“沒錢辦不了有錢的事”,企業職工養老金也好,公務員退休金也罷,發放的數額高與低,總的說都是與當地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關的。同屬企業職工,養老金有的多有的少,同是國家公務員,退休金有的高有的低。那些認爲取消了雙軌制,企業職工就和公務員“待遇平等”了的觀點,是天真幼稚的。目前最要緊的還是要發展經濟,至於退休制度是單軌制還是雙軌制,何時才能把雙軌制變成單軌制,並不是決定企業職工養老金與公務員退休金數額多少的關鍵,也不必爲此急於求成,退休體制改革是個需要“花錢”的大事,國家也是要考慮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量力而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