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論_第一節 法的本質

法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法的本質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上層建築的其他部分(如國家、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徵:

(一)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

人類社會中有各種各樣的行爲規範。從反映和調整的領域來看,這些規範大體上可以分爲兩類:一是技術規範;二是社會規範。法律規範具有高度規範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等特點。法律規範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從而爲人們確立了明確的行爲模式和標準。法律規範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規範提供的行爲模式和標準是從各種具體行爲中概括出來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針對某一特定場合和特定主體的個別性指令。法律規範的可預測性是指法律規範的內容具有穩定性,可以反覆適用,人們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可以預先知曉自己和他人行爲的法律後果,以便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爲方式。

(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是法產生的兩種基本方式,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點之一。所謂“制定”,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原先並沒有某種行爲規則,立法者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實際存在着某種行爲規則(如習慣、道德、宗教規範等),國家以一定形式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無論是法律規範的制定還是認可,都與國家權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並且正是這一特點使得法律規範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是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說來,法律上的權利就是指法律賦

予人們的某種行爲自由,這種自由受法律保護;而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

(四)法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任何社會規範的實現都要有一定的保障機制。法律規範作爲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其實施也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所謂國家強制力是指國家強制人們服從的一種力量,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爲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二、法的產生

(一)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原始社會末期,隨着生產工具的進步、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形成,產生了階級分化、階級對立和鬥爭,爲了滿足奴隸主階級統治、確認和維護私有制的需要,爲了在新的條件下滿足社會關係調整的客觀需要,國家和法產生了。法的產生經歷了漫長的演變和發展過程,經歷了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爲法的產生準備了形式和條件,原始習慣與早期的法之間存在着明顯的繼承關係。但從本質上看,二者卻有着原則區別:前者是氏族組織的公共行爲規則,反映着氏族全體成員的願望和要求,主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和首領的威望來維持;而後者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確認和維護着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並以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二)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賴以建立的生產關係類型和所反映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基本分類。人類社會迄今已有五種社會形態,除原始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外,同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家相適應,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儘管新舊法之間存在着聯繫性和繼承性,但是新法代替舊法和法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卻是必然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規律。

三、法的分類

對法進行分

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我們根據法律規範的外部形式和結構等方面的特點介紹幾種常見的分類方法。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頒佈,以不同等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範,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國家機關以一定形式認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現爲成文的法律規範,一般是指習慣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關係,如所有權、債權、政治權利義務,通常表現爲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對自己權利予以支持的過程中的行爲方式,這種權利和義務是派生的,其作用在於保證主體在實際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權利得以實現。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採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於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內容一般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四)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是一般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一般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特別法。

(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國內法是在一國主權範圍內,由該國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並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係的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範,通常表現爲多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兩個以上國家間的協議和被認可的國際慣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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