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的一種懲戒或制裁。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其主要的依據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這部法律中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直接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生產經營和財產權益。因此,設定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或基於法律的授權進行。《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該法也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作了規定。此外,還規定非法律、法規、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及管轄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有層級管轄、共同管轄和指定管轄。所謂層級管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共同管轄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爲均享有行政處罰權。共同管轄處理規則一般依相關機關達成協議或慣例解決,或依“誰先查處,誰處罰”的原則進行。如仍無法消除機關間的爭議,可報請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由決定程序與執行程序兩部分組成。其中決定程序是整個行政處罰程序的關鍵環節。決定程序包括:
(1)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程序。一般適用於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給予較少數額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
(2)一般程序。即普通程序,是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行政處罰通常適用的程序。
(3)聽證程序。行政法上的聽證,指行政機關爲了合理有效地製作、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舉行由全部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聽證程序的規定,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的一個進步。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