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二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頒佈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兩項法規的頒佈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依法治國條件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實現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能夠看得見、夠得着的高標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一、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範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等三部分,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爲“四個必須”“八條規範”。

(1)“四個必須”包括: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2)“八條規範”包括:①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部分,圍繞黨員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係提出“四條規範”,即: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乾淨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部分,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圍繞“廉潔從政”,從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範”: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

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總則分爲五章。第一章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作出規定,突出強化黨章意識,維護黨章權威,增加了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章對違紀概念、紀律處分種類及其影響等作出規定,將嚴重警告的影響期由原來的一年修改爲一年半;增加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的規定。第三章對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作出規定,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列爲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第四章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內容。第五章對預備黨員違紀及違紀後下落不明黨員的處理以及處分決定的執行等作出規定,明確了相關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最長時限。

《條例》分則部分詳述了對違反“六大紀律”行爲的處分,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強化“負面清單”作用,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類行爲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令違紀行爲不再有空子可鑽。

“六大紀律”中,政治紀律排在首位。《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處分”,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爲紀律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爲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組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如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廉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等。如第八十一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第九十七條), “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的”(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條)……諸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形被納入“違反廉潔紀律行爲”,不僅要處分直接責任者,還要處分領導責任者。

“對違反羣衆紀律行爲的處分”新增了侵害羣衆利益、漠視羣衆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羣衆民主權利等違紀條款。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爲的處分”主要對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作出了處分規定。違反工作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爲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爲的違紀行爲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2003年《條例》第一百五十條中關於“通姦”“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範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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