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主要內容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應急管理法,共7章70條,主要規定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明確了政府與社會成員的應急權利義務及其相互關係,全面規定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宣傳及應急演練、各類救援隊伍組建、物資儲備、經費保障、通信保障、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制度,開展危險源調查、登記、風險評估,調處和化解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基層矛盾糾紛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羣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二、預防與應急準備
當前,我國現行應急預案可分爲五種類型:總體預案、專項預案、部門預案、企事業單位預案和大型活動與特殊場所的應急預案。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監測與預警
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制度是指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前提。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
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彙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爲最高級別。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
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其發展爲特別嚴重的事情,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
(1)啓動預案。突發羣體傷亡事件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最先接報的部門或人員要第一時間向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領導小組立即通過各種途徑覈實事件性質等信息,並迅速召集工作小組所有成員,通報事故現場情況,認真評估事故危害程度,要在20分鐘內確定是否啓動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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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期處置。應急預案啓動後,要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人員維護現場秩序,查實事件性質、發生原因、涉及範圍、人員財產損失等基本情況
後,及時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3)信息發佈。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事態情況,及時發佈事件信息,作出緊急疏散和撤離等警報,也可以向社會和周邊發佈警報。
(4)現場處置。處置人員到達現場後,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或次生事故的發生,並安排專人對事故傷亡人員進行登記。
(5)善後處理。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結束後,由組長下達解除應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預案要求組建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包括:事故調查組、事故善後處理組、接待工作組、事故經費保障組。
五、事後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突發事件損失的評估制度和重建計劃的制定。應急處置階段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面臨兩大重要任務:一是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二是基於評估的內容,制定恢復和重建計劃。
六、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3)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4)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5)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6)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8)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