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一節 科學立法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

黨的十八大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後,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重要講話中對此作出強調和闡述。作爲新時期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衡量標準。爲什麼說這個是新“十六字方針”呢,是相對於原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來說的。儘管舊的“十六字方針”依然很重要,但新的“十六字方針”更符合法治的實質要求,更體現法治的價值,內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明確。

第一節 科學立法

一、科學立法的提出

黨的十五大報告和十六大報告先後提出,要推進決策的科學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決策活動,它的科學化對於提高立法質量至關重要。在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的基礎上,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堅持科學立法”,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科學立法。2013年10月30日,張德江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立法工作會議上首次闡明瞭科學立法的目標和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

二、科學立法的核心

科學立法是中國立法活動中一個具有鮮明特色的提法。西方國家的立法制度與我國存在根本性差異,一般沒有“科學立法”這一用語。在我國,科學立法也是一個新事物,理論和實踐中對它的基本範疇尚缺乏深入研究,對它的內涵還沒有形成共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

的核心在於爲了人民、依靠人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羣衆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國,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我們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並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從總書記的重要講話中,我們看到當前強調科學立法,重在提高立法質量,使法律能管用有效。

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各有關方面都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於自己那些所謂利益,更不要因此對立法工作形成干擾。要想明白,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門、行業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說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點上“砍一刀”,實際上就是要統籌協調利益關係。如果有關方面都在相關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謂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輕、拈易怕難,不僅實踐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時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來了,也可能不那麼科學適用,還可能造成相互推諉扯皮甚至“依法打架”。這個問題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三、立法與改革的關係

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我國曆史上的歷次變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變舊法、立新法,從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宋代王安石變法到明代張居正變法,莫不如此。我國改革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區,改革和法治的關係需要破解一些新難題,也亟待糾正一些認識上的誤區。一種觀點認爲,改革就是要衝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另一種觀點則認爲,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後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這兩種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就是我們說的改革和法治是兩個輪子的含義。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

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儘快上升爲法律。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爲由遲滯改革。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爲改革的“絆馬索”。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後,如何有步驟有秩序有重點地推進改革,習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屬重大的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首次對我國實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進行調整,“啓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但《決定》的公佈並不意味着政策的落地,還必須由立法機構作出相應法律法規方面的調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同意啓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同時要求各地市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這說明,重大的改革舉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權,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改革政策的推動執行才能更穩妥、更有效。先立後破,有序進行,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不僅體現了新一屆黨中央加大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的改革自覺,更體現了黨中央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引領改革、推動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高度統一的改革新思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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