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實施就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規範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是法作用於社會關係的特殊形式。它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規範的活動,而且還包括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範的活動。根據主體的不同,法的實施方式分爲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是指社會團體和公民按照法律規範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是社會主義法實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方式。當法的實施需要國家機關的參與時,就產生了另一種形式——法的適用。
一、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國家權力,把法律規範的規定運用到具體的主體或場合,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一種行使權力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或對違法者適用法律制裁。
法的適用有以下一些特點:第一,法的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也包括國家授權的單位,如《學位條例》規定經批准的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有權授予學位,這就是適用法律規範的活動。第二,法的適用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法律規範的一般規定運用到具體主體或具體場合,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個別性決定的活動,它使當事人之間發生具體的法律後果,並以判決、決定等個別性法律文件宣告這種後果。第三,法的適用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職權範圍,遵守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二、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爲: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公正。正確,是指在適用法律規範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合法,是指在適用法律規範時,要合乎國家的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辦事。及時,是指法的適用活動的每個環節要嚴格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時間要求,提高辦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適用活動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符合廣大人民的公平正義觀念,符合適用法的根本目的。
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是多年來我國法的適用的基本經驗。以事實爲根據,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必須弄清事實真相,掌
握全部有關材料,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前提條件。以法律爲準繩,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規範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標準和尺度。
(二)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上,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社會主義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的必然引申。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要求做到: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規範時都一律平等,決不能因人而異;對任何公民的權利都依法平等地保護,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擔義務;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爲,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給予應有的制裁,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說,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專門機關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法的適用的專門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它們,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而羣衆路線是國家機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司法工作更要走羣衆路線。查明案情,要深入羣衆,調查研究;審理案件,要吸收羣衆參加,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保證案件判決合法、合理。
(五)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的原則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原則是由我國國家和法律的本質決定的,它體現了我國法的適用的正義性和嚴肅性。這一原則要求:法的適用必須置於法律監督之下;發現在法的適用中有錯誤的,必須依法糾正;由於錯誤地適用法律而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失的,國家必須給予適當賠償。
三、法律解釋
法律規範的解釋又稱法律解釋,是指由有關國家
機關、組織或個人,爲適用或遵守法律規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術語以及相關問題所作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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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按照解釋的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爲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是指由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法律進行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將正式解釋分爲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立法解釋通常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釋,國務院對其制定的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其他國家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通常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行政解釋通常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行使職權時,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此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地方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所作的解釋也是有權解釋。
非正式解釋也叫非法定解釋或無權解釋。這種解釋可分爲學理性解釋和宣傳性解釋。它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法律適用有參考價值,對法律的實際適用有一定的說服力。
四、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狹義的法律責任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爲必須承擔的責任。在這裡指的是狹義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特點是:與違法有不可分的聯繫,違法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根據;體現了國家對違法行爲的否定性評價;通常只能由有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組織予以認定;是國家對違法行爲實行法律制裁的根據。按照違法行爲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法律責任可分爲:違憲責任、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懲罰違法行爲,恢復被損害的法律秩序。法律制裁的主要特點是: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實施;是一種懲罰性的強制措施;必須以違法行爲和法律責任爲前提;是一種“要式”的法律行爲,即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並製作相應的法律文書。法律制裁可以分爲違憲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