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章程

黨內法規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爲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內法規的制定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中央辦公廳承擔統籌協調工作。中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範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黨內法規包括黨章、準則、條例和規則等。其中,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爲作出基本規定;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章程

黨章是黨的總章程,集中體現了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要主張,規定了黨的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是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根本行爲規範。認真學習黨章、嚴格遵守黨章,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也是全黨同志的應盡義務和莊嚴責任,對強化全黨黨章意識,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具有極爲重要的作用。

一、現行黨章的歷次修改

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黨的十二大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第一次作出了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的規定。現行黨章歷經六次修改。

(1)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條文作了部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條是實行差額選舉的制度,此後差額比例不斷擴大。

(2)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對總綱和條文作了部分修改,其中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黨在這一階段所執行的“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寫入黨章,同時第一次載明“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增寫了有關遵守黨的紀律的條文。

(3)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對總綱作了個別修改,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爲黨的指導思想。

(4)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對總綱和條文作了部分修改,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黨章。首次載明各級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還明確提出了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要求。

(5)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對總綱和條文作了部分修改,把“科學發展觀”寫入黨章。

(6)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對黨章作了修改:一是對科學發展觀作出新的定位和闡述, 把科學發展觀列入黨的指導思想。二是充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成就的內容。增寫了“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三是充實了堅持改革開放的內容。增寫了只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內容。四是充實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佈局的內容。這方面的一個重大修改,是把生態文明建設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一道,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適應這一修改,黨章修正案專門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闡述,包括總體要求、指導原則和工作着力點。同時,黨章修正案對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內容也進行了充實。五是充實完善關於黨的建設總體要求的內容。增寫了加

強黨的純潔性建設,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等新內容。六是對部分條文作了適當修改。總結吸收近年來黨的建設成功經驗,並與總綱部分的修改相銜接,黨章修正案對條文部分關於黨員、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幹部等內容作了一些修改。

二、黨章的主要內容

黨章除總綱外共11章53條。規定了黨的綱領、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的條件、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黨的紀律等內容。

總綱是黨章的組成部分,黨章的前提和總則,是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總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最終目標,即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二是規定了黨的行動指南,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三是概括和總結了社會發展規律、中國的發展經驗及其基本要求,包括:(1)人類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和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2)馬列主義理論同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創立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形成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3)我國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及其特徵,即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4)規定了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任務和基本政策。(5)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提出四項基本要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

(一)黨員

黨員是黨的細胞。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黨員有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之分。

黨章第一章對黨員的性質,申請入黨人的基本要求,黨員的義務、權利,發展黨員的基本程序、入黨宣誓,預備期黨員的教育情況,黨員的退黨、勸告退黨、自動脫黨、除名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黨的組織制度

黨的組織制度是指要求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組織規程。它是發揮黨的戰鬥力和實現黨的任務的組織保證。黨的組織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黨章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5)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三)黨的中央組織

黨章對黨的中央組織的產生、職責、任期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出了規定,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地方組織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黨的組織(省級以下,縣級以上的黨的組織)。黨章對黨的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的召開、代表大會的職責等作了規定。

(五)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中的黨的組織(包括黨委總支、支部)。黨章對基層組織組建、任期、基本任務等作出了規定。

(六)黨的幹部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力量,主要包括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包含在各級國家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僕。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黨章對幹部的本質、選拔任用標準、程序、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七)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是一個政黨內擁有制定黨內法規權力的機關根據黨的章程制定和頒佈的,運用黨紀處分的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黨的紀律,從它的內容和涉及的範圍來說,主要有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黨章對違紀黨員的處分的種類、處理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八)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是維護黨規黨紀和管好黨的紀律及協助黨委管好黨風的專門機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部門,主要包括黨的中央、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派駐紀律檢查組。黨章對紀檢機關的設置、任務及上級與下級紀檢機關的關係等作出了規定。

(九)黨組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不是一級黨委,是上級黨的委員會在非黨組織中的派出機關。黨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代表上級黨的委員會指導本機關和直屬組織內黨的工作。這是黨組的特殊性質。

(十)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

黨章規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羣衆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的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簡單地講就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十一)黨徽黨旗

黨章對黨徽黨旗的顏色、圖案、性質及使用要求等作出了規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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