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須服從組織決定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重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性。“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這樣的嚴格要求,有着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之所以要強調必須服從組織的決定,這是因爲,每個黨員都是黨的一分子,只有個人服從組織決定,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可以不服從黨的組織、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各行其是,黨組織就會成爲一盤散沙,就沒有戰鬥力。一般來說,黨組織的決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數黨員的要求和意見,是正確的和比較正確的。服從組織決定,就是服從大多數黨員的意見。在某些時候,也會發生黨員個人的意見和黨組織的意見不一致,一時難以辨明哪個正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爲了維護黨組織的集中統一,同樣要求黨員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黨允許黨員保留個人意見,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這樣既可以保證黨在行動上的統一,又可以防止壓制黨員的正確意見。
當前,隨着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市場經濟持續發展,打破了原有的資源配置方式,改變了傳統的組織管理模式,對黨內生活帶來了不小衝擊。“革命需要我去燒木炭,我就去做張思德;革命需要我去堵槍眼,我就去做黃繼光”,在一些人眼裡,當年的價值追求在今天已經“過時”,昔日的激情也漸漸淡忘。取而代之的,是組織觀念的淡薄,是“討價還價”的增多。
一些領導幹部,拿功勞當資本,自恃能力強貢獻大,端架子開條件,精於算計;一些領導幹部,拿資歷要待遇,組織沒提拔有意見,崗位不滿意有牢騷,待遇不合意有怨言,鬧情緒撂挑子,搞軟對抗;還有的領導幹部,把分管領域當私人領地,針插不進水潑不進,搞起獨立王國,進行非組織活動
……凡此種種,嚴重損害黨的威信,侵蝕整體利益。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014年曾組織過一次調查,受訪網友中,認爲身邊的黨員幹部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現象嚴重的,竟高達74.1%。這從一個側面敲響警鐘:黨內無組織無紀律的問題還較普遍,絕不能任其繼續下去,否則後果十分嚴重。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深刻指出,“全黨同志要強化組織意識,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時刻不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一切黨員,不論黨齡長短、職務高低,都要毫不例外地把自己置於黨的組織之下,自覺地接受黨的組織紀律約束。
遵守黨的組織紀律,關鍵要把握好幾個方面:
第一,要嚴格遵守“四個服從”。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是我們黨最基本的政治生活準則。“四個服從”說起來容易,但能不能真正做到,確實是對黨性原則和組織紀律性強不強的重要考驗和檢驗。比如,在個人服從組織問題上,黨的紀律明確規定,對黨組織的決定,如果認爲有不妥之處,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之前,必須毫無保留地執行,貫徹落實好組織意圖,不允許以任何藉口阻撓和拖延。可偏偏有極個別的同志,“老子天下第一”,凌駕組織之上,成天怨天尤人、牢騷滿腹,自以爲懷才不遇。在這些人的行事風格中,只有對組織的過分要求,似乎組織欠他的,而忘了對組織的義務和服從,忘了對紀律和制度的敬畏,忘了對組織和人民的感恩,忘了對社會的奉獻和作爲。有的則把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個人、黨組織意圖和領導個人意圖等同起來,變服從組織爲服從個人,信奉庸俗哲學,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把黨內純潔的同志
關係搞成小團體利益,有的甚至搞成哥們義氣、個人盡忠、人身依附,哪裡還有半點個人服從組織的影子?
第二,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組織紀律的核心要求。各級領導班子要堅持集體領導,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既要講民主,又要講集中,不搞“一言堂”,防止由少數人說了算,更不允許個人專斷。“一把手”是黨政領導集體的班長,要善於把方向、抓大事、謀全局,做到總攬而不包攬,學會“彈鋼琴”,發揮好班子的整體功能,把一班人攏在一起,團結凝聚幹事。領導班子成員對於職責分工範圍內的事情,要敢於負責,抓好落實,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能一遇到困難矛盾就繞着走,左轉右避、上推下卸。班子成員之間要防止意氣之爭,對有些事情要放得下,相互包容,豁達大度,補臺而不拆臺,你落下的我主動撿起來,你不足的我主動補上去,同舟共濟、齊心協力,形成幹事創業的強大合力。
第三,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我們黨的幹部政策歷來強調要搞五湖四海,堅決反對搞宗派主義、條條塊塊。任何一個幹部,不管水平再高、能力再強,離開了黨的組織、離開了黨的領導,一定是一事無成。我們都是黨的人,組織把我們放在這個位置上,就是要團結各方面的力量去幹事業。如果熱衷於“劃圈子”“搞關係”等非組織活動,那怎麼能夠團結帶領廣大幹部羣衆同心同德往前走呢?對拉幫結派等歪風邪氣,各級黨組織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勇於堅持真理,敢於作堅決鬥爭。
黨章在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的第四項中規定: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每個黨員對黨章的這些規定都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