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請尊重司法獨|立

而同樣對少帥欽佩至極的原遼寧高等法院審判廳廳長、現在的東北司法委員會主任王瑞之,卻從中得到了啓發,他與曾爲少帥秘書、新民司法委員會主任、現任人民黨紀委書記的吳家象一道,在東北法學界的倡議下,開展了一場規模宏大、時間悠長、影響深遠的大討論:黨治和法治的關係。

人民黨的影響越來越大,最後獲得東北的政權基本無人懷疑,假以時日奪取全國政權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等到那一天,在張漢卿建黨宗旨裡“黨|領導國家”的前提下,黨權和法權哪個大?

清季以降,“歐風美雨馳而東”,包括憲政、三權分立等在內的理論與政體被引入中國,開始了一場憲政實驗。與此相適應,一套以司法獨|立爲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與制度也開始在中國展開。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賡續其事。北洋政|府時期的多部約法、憲法也有相同或類似的規定,反映了北洋時代國家對司法獨|立、超越黨派政治的訴求。

但正史上從1920年代起,隨着國民革命的興起和國民黨黨國體制的建立,北洋時期宣揚的“不黨”司法逐步被“納入”國民黨黨國體制之中,司法開始“國民黨化”。新中國成立後,延續這種制度設計,雖然法院、檢察院系統|獨|立辦案的設置使中國慢慢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上來,但各級政|府中設置的政法委書記的職務還是給法治建設帶來一些困擾。當代許多中國人也在提問:黨大還是法大?

張漢卿覺得有必要給國人一個解釋,儘管他本人從穿越前到穿越後一直糾結不已。

他欣賞英美等國家的法治,他們由於多年的建設,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善的制度;而中國由於兩千年封建社會的餘毒,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權大於法的現象屢禁不絕,“官|二代”們對於法的蔑視是骨子裡發出的,要不然怎麼會有“我爸是李剛”的奇疤事件、憤怒了無數國人?

之所以後世的中國人會產生黨權大於法權的感覺,是因爲它反映了實際存在的一些現象:一些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法治觀念不強,決策不講程序,辦事不依法依規,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羣衆對法治的信心,產生“權比法大”、“黨比法大”的感受。

但如果往深裡看,“黨大還是法大”其實是個僞命題。因爲從邏輯上講,黨的本質是政治組織,法的本質是行爲規則,兩者不存在比誰大的問題,否則就會陷入話語陷餅。如果說黨比法大,那就是承認依法治國、法治都是假的;反之,那又好像黨的領導出了問題!

這也是張漢卿一直在解決、現在在規範上已經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事:用法治規範黨員,用黨章領導法治,兩者其實並不衝突。原則性的時候體現黨的領導,具體的時候體現法治的精神。所謂具體,是做爲個體的人民黨員,無論職務有多大,只要犯了國法,不能僅用黨紀來處理,國法同樣要兼顧。一句話,黨員犯了法,與非黨員的處罰是一致的。

所以,張漢卿既肯定黨對法制建設的領導作用,也避免黨權對法治的可能干擾,在新民行政管理實踐時就堅決不設立管理公、檢、法、司的政法委書記,而是由黨的副書記“聯繫”四套班子就是一種設計。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體現黨對法制建設的領導作用,不一定就要硬安一個政法委書記來進行管理,可以換成一個機構或組織。這個機構或組織,張漢卿選擇了議會。

由於議會是完全體現了黨的意圖,所以各級法院、檢察院向各級議會負責就很好,也不會偏離黨的領導這個大前提。議會本來就是監督政|府的,那麼具體在法律意義上實現監督任務的法院、檢察院可以不受政|府主體制約地實現對政|府僱員實現法制監督,這纔是真監督。否則,管理同級法院、檢察院的政法委書記犯了事,作爲下級,怎麼去實現對上級的約束和監督?何況有很長一個階段,政法委書記又是同級黨的常委,決定着同級兩院內很多黨員幹部的升遷命運?

按這個思路,後來形成了《中國人民黨紀律檢查委員會章程》中關於黨員違反的處理原則,也是後來有中國特色法治理論的奠基。它在東北法學界持續發酵,遠在關內的同仁們也嗅到了餘香。

也許是“五四運動”餘溫里民衆對段政|府抗議的熱情未減,或是感覺到奉系的表態得到國內輿論的聲援後聲勢浩大,中|央政|府考慮了數日之後,最終還是選擇了在法律框架內解決自己的名譽受損問題。

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訴狀,向《民國日報》總經理邵力子、總編輯葉楚傖發出傳票,二人聘請林百架爲辯護律師。該案於同年10月3日開庭,主審法官是英國副領事,陪審是華人法官俞英蓀。在中國領土上,中國政|府控告中國平民的案件,卻由外國殖民者來審理,這聽起來讓人覺得不合常理,但在那個紛亂的時代卻數次發生,1903年“蘇報案”也是同樣發生在上海租界,國家積弱,就會無力抵抗被外國欺凌。

在法庭上被告葉楚傖義正言辭的說道:“本人主筆報章已有十年之久,現任《民國日報》總編,當負刊載上之責任,但不負控告書中所謂誹謗侮辱大總統與在職官員之罪責。”“《安福世系表之說明》實系以遊戲文字對於政策上之批評,並無侮辱之意義。本報與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使中華振興,獨止昌強,國民享和平自由幸福。”

被告方律師林百架爲兩人申辯,稱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誹滂,理由如下:

“1、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人民有言論之自由;

2、原告控案應有北京政|府派員來滬,提出充分證據;

3、被告此項文字,乃法律所許可,且目的爲中國有良好政|府,實無侮辱意義。”

據此要求撤銷案件,宣告無罪。

安國政|府律師穆安素堅持被告有罪,他說“此項文字,足使人民譏笑大總統與在職官員,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輕視及本人之羞恥,而且遺毒久遠,請公堂應從四個方面考慮該項文字之惡劣後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時間及地點;侮辱人之地位。”並又加了一項罪名:“此項文字一經刊載,使政|府要人遭輕視,於和議前途大有妨礙。”

基於此點林百架給予了有力批駁:“北京政|府與廣州護法政|府之間的談判,早在本年2月20日開始,由於北京方面沒有誠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終止,這已爲衆所周知。試問此項文字刊發在本年9月15日,於百日前談判破裂結束之和議,究竟有何妨礙?”

雙方脣槍舌劍論辯激烈。主審法官英國副領事與陪審的華人法官俞英蓀合議後,並沒有如安國政|府的期待查封報關重判報人,也沒有林律師主張的那樣宣判無罪,而是認爲《安福世系表之說明》這篇文章雖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總統和政|府官員,但是“本意良好,頗有價值”,最後宣判處罰葉楚傖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

這個判決和段祺瑞、徐世昌等人的預計相差懸殊,難以平復其胸中憤懣,穆安素向法庭提出葉楚傖有過兩次不服判決的“前科”,要求對被告從嚴究辦,加重懲處。主審法官認爲穆安素藐視會審法庭,當庭嚴詞拒絕。至此轟動全國的《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案得以了結。

張漢卿適時地竄出來噁心下段祺瑞,反正前段時間“五四運動”最熱烈的時候,他跟段祺瑞政|府打了不少口水仗,他的老爸也和皖軍交了惡。這種利害關係的變化,是任何言語的討巧都挽回不過來的了。既然如此,乾脆得罪到死。

他向邵力子、總編輯葉楚傖發電祝賀,並說“此爲民國法治成功之先例”,並表示東北自治政|府下的司法委員會將負責這兩百元的處罰,如果兩人不方便的話。

這是純粹的幸災樂禍了,民國的記者條件和一般的人民差距還是蠻大的。

後來有人在報上諷刺此事說:“大總統的名譽也就值兩百元大洋”,《民國日報》經此事後卻名聲大振。經過此案,段祺瑞、徐世昌等人成爲全國民衆口中笑柄,“安福系”灰頭灰臉,皖系諸公長時間擡不起頭來,不但政治仗輸了,在心理上的陰影可能更大。

當時,執政當局政要受此辱罵,其惱羞成怒氣急敗壞的情形可想而知,必定想要嚴懲報館和作者,然而他們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後審,而是尋求也只能謀求在法律框架內解決。

同時在法庭作出僅僅罰款的判決後,他們雖心懷憤懣卻也認輸服從,沒有再加害於人,說明他們的心目中還是有法治觀念的,沒有動用手中的權利泄私憤凌駕於法律之上。

以法制而非人治,北洋這段時期的司法獨|立在中華民族歷史上閃耀着永久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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