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己未之冬(十六)

李誠中想要制定一部軍法,從規章制度上規範前營士兵的行爲舉止和作戰獎懲,但這個時代已經有了通行的軍法,即十七禁五十四斬,目前盧龍軍實行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斬。擅自更定軍法是一種大罪,所以李誠中是不能碰這條紅線的。思來想去,他決定製定一部前營士兵通行條令,刻意規避開“軍法”這一概念,以偷樑換柱的方式在軍中實行新的軍法。

之所以不願沿用十七禁五十四斬,是因爲李誠中認爲這種軍法完全不合實際。這部軍法包括悖軍、慢軍、懈軍、構軍、輕軍、欺軍、淫軍、謗軍、奸軍、盜軍、探軍、背軍、狠軍、亂軍、詐軍、弊軍、誤軍等十七條禁律,並對禁律所包含的聞鼓不進、呼名不應、夜傳刁斗、多出怨言、揚聲笑語、旗幟凋弊、謠言詭語等五十四種行爲執行“犯者斬之”的處罰行爲。

李誠中在馮道的協助下仔細研究了一番這部軍法律令,覺得實在是難以執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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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軍法中所規定的事項混淆不清,有些十分籠統、有些又十分詳細,有的過於慨括,有的又失於末節,遺失錯漏之處甚多,無法有效的對士兵行爲進行完整的約束。

其次,軍法規定的很多事項都描述模糊,不利於具體操作,換言之,實施的彈性太大,最後的結果就是士兵的行爲是否違反了軍法,是很難判定的。同樣的行爲,既可以理解爲犯了禁律,又可以理解爲正常舉止,完全由主將說了算。

最關鍵的是,這部軍法通篇只有一個懲處方式,就是“斬”!如果按照這部軍法來嚴格執行,那估計過不了多久,前營所有士兵都會被“斬”個精光。

所以,雖然盧龍軍一直宣稱以這部軍法爲準繩,但真正執行的軍伍幾乎沒有。各部其實是自行其是的,對於士兵的懲罰,完全由上官依照需要來判定。

自天寶以來,因爲土地的大量兼併,導致無數農民丟失了自家的田地,府兵制也喪失了繼續存在的基礎,唐軍由府兵制轉爲了募兵制。這種募兵制並非中央朝廷來組織實施,而是由各地藩鎮自行募兵,因此,手中軍力的多少,也就決定了藩鎮將帥實力的高低。對於自家手下的士兵,將帥們紛紛採取厚絡之策,不僅從物質和官銜上予以極優的待遇,而且在士兵觸犯軍法時,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也導致十七禁五十四斬的近乎廢弛。

就最近的例子而言,當日盧龍軍南征魏博,大軍攻破貝州後屠城,這種行爲直接觸犯了軍法。在十七禁五十四斬中對此有明文規定:“所到之處,凌虐其民,逼淫婦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如果按此令行事,那麼攻入貝州城的數千士卒便該全體斬首,這是絕對不可能執行的。因此當時劉仁恭也僅僅是發了一通火,最後該怎麼獎賞照樣怎麼獎賞。他要是真按軍法執行,那麼他的節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頂翻了。

李誠中想要的軍法是那種可以實際操作,並且容易判定的軍法。軍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出屬於違反禁令的具體行爲,並且由此細化出具體的處罰辦法,儘可能避免人爲的主觀判定。這部軍法還要人性化,依照違法的程度來給予輕重不等的懲罰措施,避免因量刑過重而造成軍心譁變。最後,這部軍法還要儘可能完整,將士兵日常和戰時所會遇到的問題儘量包容在裡面,做到有法可依。

經過深思熟慮,結合後世對法律的認知,李誠中和馮道進行了多次徹夜長談,最終決定製定一部士兵通行條令。通行條令要將後世的作訓準則、軍人內務條令、暫行軍法條例等多種內容包含進去,以期儘量完整。

這部《士兵通行條令》是一套成體系的條令,包括《總則》、《士兵作訓條令》、《士兵內務條令》、《暫行軍紀條令》,儘量從方方面面把士兵生活、訓練、作戰中遇到的各種情況進行總結和歸納,然後一一明確是否當行,同時要逐一制定出相應的處罰辦法。

《總則》是對士兵行爲的原則性約束,在《士兵通行條令》中居於第一執行順位,即所有發令都要遵照或者以不牴觸《總則》爲制定的基礎,一旦出現牴觸,便以《總則》爲準。

《士兵作訓條令》歸納士兵作戰和訓練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並將之一一列舉。《士兵內務條令》則關注士兵日常生活,對軍容軍儀、生活作風、上下級關係、與百姓關係等進行說明。這兩部條令主要強調士兵應當做什麼,並且如何去做,而《暫行軍紀條令》則規定不應當做什麼,一旦士兵做了不應當做的,會受到什麼樣的針對性處罰。實際上李誠中所謂的“軍紀條令”就是軍法條令,只是規避了“軍法”這個字眼而已。

爲了便於士兵理解,李誠中把《暫行軍紀條令》的內容分爲三類,即輕度違紀、中度違紀和嚴重違紀,並針對性的歸納出三種處罰方式。輕度違紀,即作訓中未完成要求、生活上散漫無序,或者軍容軍儀不合規定等,處罰力度也較輕,通常爲當衆批評、警告、簡單體罰等,其中又分別視情況分出三六九等。中度違紀,即執勤懈怠、軍議遲到、破壞器物、作風不檢、浪費奢靡、頂撞上官等等,處罰力度則加重,通常包括禁閉、軍杖、扣餉、降職等。嚴重違紀,即作戰不堅、違抗命令、**婦女、殘殺同僚、搶功冒名、偷竊和私吞財物等,實施的懲處也比較嚴厲,包括免除官職、開除軍籍、斬首乃至牽連家族等。

這套《暫行軍紀條令》非常細緻,不厭其煩,生恐遺漏掉那些細枝末節。當時馮道建議,不必制定那麼詳細,應當容許軍法官有一定的操作彈性,但他的建議直接被李誠中嚴詞否決。按照李誠中的話來說,軍法應當詳細明確,減少操作彈性,儘量降低軍法官因爲個人好惡而隨意執行的空間。

馮道問,那麼多士兵、那麼多瑣事,軍法能夠一一列舉齊備嗎?總是會有疏漏之處的,到時候怎麼辦?李誠中回答,軍法中沒有規定的條款,一律不作懲處!寧可有漏網之魚,不可有無辜之冤。李誠中還解釋,之所以這部軍法定名爲《暫行軍紀條令》,其中的“暫行”二字,就是爲了留出開口,以待將來隨時彌補。條令中的規定是可以添加的,但是人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定法之時必須慎之又慎。

馮道還對條令中的處罰方式提出異議,他認爲處罰太輕了,並且這些處罰辦法中竟然沒有黥面、宮刑、斷肢等威懾性強的律令,不利於軍隊養成森嚴的軍紀。李誠中則認爲,森嚴軍紀的養成並不在於處罰的力度,而在於讓士兵明確的知道,做了什麼事情會承擔什麼樣的後果,只要所承擔的後果遠高於所獲得的利益,那麼這種規定就會有效。同時,讓士兵經常性的體會到軍法無處不在的威嚴,比直接將違法士兵處死的展示性效果遠遠要強,在執行的時候也要容易得多。

兩人爲此爭論半天,誰也無法說服誰,最後李誠中只能無奈的告訴馮道,如果動輒將違紀士兵處死或致殘,那麼他手下將無兵可用。這也是這個時代的通例,馮道聽完後默然良久,便不再堅持。

除了《士兵通行條令》外,李誠中還打算擬定《軍官通行條令》,對軍官的行爲也進行規範。只不過他現在就那麼點兵,軍官也不多,而且夥長這樣的軍官其實真要算起來並不是軍官,這項條令的制定也就並不急迫。

在李誠中的規劃中,伍長、夥長一級的軍官應當算作後世的士官,這些人才是一支部隊真正的精銳核心。一支部隊能否招之能戰、戰之能勝,從戰術角度來看,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部隊中士官的素質。他有一個還不成熟的想法,他想將現在前營的所有士兵都作爲後世的士官來培養,這些老兵可以不擔任軍職,甚至依然處於夥長、伍長等的指揮下,但要授予一定的秩別,如陪戎副尉、校尉等,給予相比新兵而言更好的待遇,並在平時對他們進行更好的訓練,將來一旦擴充軍隊,便可迅速組建一支能戰的大軍。

光華二年十二月三日,《平州軍前營士兵內務條令》開始在白狼山軍寨推廣。因爲軍寨中沒有足夠的紙張書絹,這部條令總共只抄錄了六本,指揮使李誠中一本,甲都、乙都、丙都的姜苗、張興重、周砍刀等三個都頭各一本,王大郎和趙大共用一本,還有一本備存在馮道處。

條令以口傳的方式進行學習,首先要求各都都頭、各隊隊官和各夥夥長強制背誦。在馮道一句一句的解讀和帶領下,數十名夥長以上軍官開始了痛苦的背書歷程。五天之後,所有士兵在夥長的帶領下開始重複這一過程。十天後,條令開始試行。在試行十天中,各夥、各隊、各都將試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統計和反饋,然後李誠中召集隊正以上軍官研究了這些反饋回來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條令進行了改進。

光化三年正月初一,《平州軍前營士兵內務條令》正式實行。

光化三年二月初一,《平州軍前營士兵作訓條令》正式實行。

光華三年三月初一,《平州軍前營士兵暫行軍紀條令》正式實行。

同日,三大條令合併,《平州軍前營士兵通行條令》完成,並在前營正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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