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把依法辦事納入幹部工作全過程_一、納入幹部工作實績

一、納入幹部工作實績

實績與政績、政績觀密切相關。政績在我國古代又叫“政勣”,一般是指官吏在執政時辦事的成績。如《陳書·王勱傳》中有:“及蕭勃平後,又以勱舊在嶺表,早有政勣,乃授使持節……廣州刺史。”在現代,對政績的理解基本上秉承了古人的意思,如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對政績的解釋就是“指官員在職期間辦事的成績”,這裡的在職期間同古代的執政時基本就是同一意思,也就是說,不管古今,對政績的理解都是官員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所取得的成績和貢獻。

政績觀則是執政黨對幹部施政成績的總體看法和根本觀點。如我們黨對幹部政績的要求就是要“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它既是領導幹部對怎樣履行職責,追求什麼政績的根本認識與態度,是領導幹部履職的價值取向,也是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在領導幹部履職中的具體體現。政績觀對一個幹部如何從政、如何施政具有十分重要的導向作用,包括對爲誰創造政績、需要什麼樣的政績和怎樣創造政績等幾個方面的認識。自從我們黨將科學發展觀確立爲指導思想以來,就明確了判斷政績觀的基本標準就是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各級幹部只有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才能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也才能創造出黨和人民真正滿意的,經得起歷史、人民和實踐檢驗的實績。

實績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出於“公心”取得的實際的成績,是政績的核心。它是與時下官場流行的政績工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各級幹部在“執政爲民”的從政理念指引下,取得的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民生改善起到實質性助推作用的成績。而政績工程則是官員以個人升遷或私人利益爲目的,不顧羣衆需要和當地實際,利用手中權力搞出的雖勞民傷財、浮華無效,卻能爲官員自己和小團體帶來政績的形象工程。兩者的本質區別:一是出發點不同,前者是出於公心,後者是居於私利;二是產生的效果不同,前者能夠實質性地促進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民生改善,惠及的是絕大多數人,後者則只會給官員及其小團體帶來利益。在我黨執政後最早、也是最爲典型的政績工程就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大躍進,不少地方的官員爲了一己私利和政治需要,不惜虛報浮誇,大放衛星,最後造成了嚴重的三年災害,導致大量百姓餓死。當代則是以所謂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標誌性建築爲典型代表,這些項目既沒有將好鋼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財政資源投入到亟需的地方,又造成財政資源的極大浪費。如過去不少地方紛紛採取舉辦節慶活動的方式來提高知名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這本是好事,但有的地方卻不顧自身實際,好大

喜功,捨得花巨資搭建豪華舞臺,邀請知名主持人、演藝界明星來舉辦奢華演出,製造所謂的轟動效應,卻捨不得爲地方的教育改善和醫療發展作出應有的投入與關注。

政績既是幹部工作評價、考覈幹部的抓手,也是一個幹部爲官的努力方向。一個幹部是否稱職、合格,上級部門和組織評價、考覈的重要依據就是其在履職期間做了什麼、做得如何。因此,在現有幹部考覈體系下,追求政績就成爲一個幹部爲官的必然選擇,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如何看待政績、評價政績,把什麼內容看作是幹部政績的核心構成要素,即我們要把哪些指標作爲實績要求幹部。對實績的要求在不同時期要有不同的內容、標準和重點,亦即實績標準要根據發展需要不斷變化。

從建國初期到1978年,由於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尚處於探索和摸索階段,對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我們黨還缺乏具體明確的認識,再加上這一時期國內外形勢極爲複雜,從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的角度出發,確保國家政權穩固就成爲這一時期關注的重點,在這樣一個大前提下,政治覺悟就是這一時期對領導幹部的最大要求,各級領導幹部除要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外,還要繃緊階級鬥爭這根弦,堅決打擊和消滅一切敢於危害共和國安全的行爲、人員與組織。因此,政治忠誠程度就成爲這一時期對幹部考覈的主要實績要求。

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2008年這一時期,在經過前30年社會主義實踐探索以及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們黨對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有了較爲清晰的認識,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成爲全黨、全社會的共識,發展生產、發展經濟,擺脫貧窮落後的局面成爲全黨的中心工作,各級黨委、政府都將抓好經濟工作、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作爲中心工作和對幹部的重點要求。這一時期,判斷一個幹部是否稱職的標準就是其是否具備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或者說考覈幹部實績主要的依據就是其任期的經濟發展指標,以GDP論英雄成爲幹部評價的主流,GDP增長幅度就成爲這一時期對幹部的實績要求。

2008年以來,由於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綜合實力的增強,我國的經濟總量在這一時期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位,開始由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邁進。與此同時,科學發展觀逐步深入人心,人民不再滿足於吃飽穿暖,開始向追求更高水平的幸福生活邁進,不僅要求吃好穿好,還希望有良好的社會保障、優美的環境、公平的教育與醫療,期望幼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此其一;其二,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經濟改革,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繼續深化改革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向,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爲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明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在這一重大的發展轉型時期,黨的十七

大開始明確提出要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履行,即今後各級幹部不僅要抓GDP,還要抓民生改善,要更加註重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的履行,更加註重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些成爲了這一時期對幹部實績的總體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對領導幹部實績又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2013年中組部出臺了新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標準,以促進各級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提出要通過“樹立正確的考覈導向,使考覈由單純比經濟總量、比發展速度,轉變爲比發展質量、發展方式、發展後勁,引導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發展觀念,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政績”。這就要求在評價幹部的能力和工作成績時,不僅要用經濟指標來衡量,還要用教育、文化、環保以及社會發展等其他相關指標來衡量;不僅要關注“硬件”——經濟發展指標的政績,也要重視“軟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政績。2014年1月中共中央重新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實績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要求幹部工作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成員時,“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爲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覈,強化約束性指標考覈,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2014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從法治的角度對領導幹部的實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在這次全會上,還提出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爲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覈指標體系”,這是首次將領導幹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納入到領導幹部的政績考覈之中,是對依法做好乾部工作的明確要求。

這些變化要求我們,評價一個幹部的政績,不僅應該像習近平所說的那樣,“要改進考覈方法手段,既看發展又看基礎,既看顯績又看潛績,把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生態效益等指標和實績作爲重要考覈內容,再也不能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來論英雄了”,而且應該看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實績。只有這樣的實績,纔是邁向法治中國的好實績。只有這樣的幹部,纔是具有法治思維能力,並在追求實績的實踐中不斷提高法治思維能力的好乾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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