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特點
思維不同於存在,思維屬於意識範疇,是對客觀存在的反映,由存在決定,又反作用於存在。
法治不同於人治。二者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有法制,而在於當法律與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發生衝突時,是法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法治強調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支配,而人治則強調治民,統治者卻不受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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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的區別
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都是以法律規範爲邏輯基準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法治思維蘊含着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判斷,即在法律思維中必須貫穿以人爲本或者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法律思維側重於強調一種職業化的思維方式,爲法律職業者所掌握運用,而法治思維更側重於強調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方式,是爲執政者或者公權力的執掌者掌握運用的思維方式。
法治思維不同於其他思維,如徐漢明認爲,法治思維具有主客體確定、對象多元、依據充分、過程思辨、效力能動並一般作用於社會等特徵。莫紀宏認爲:法治思維至少凸顯了三個特點,即法治思維必須通過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逐漸養成;法治思維是與法治方式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對領導幹部提出法治思維方面的要求是與提高領導幹部的實際能力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上述因素,使得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一些新的特點:
第一,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人民性。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人。法治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這些決定法治思維能力,體現法治爲民理念,是代表人民利益、依靠人民、爲了人民的思維能力,具有人民性特點。
第二,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法治性。思維可以海闊天空,上下五千年,縱橫千萬裡,但法治思維卻是在法治籠子內的思維,受到法治的限制。這種思維能力,體現着實事求是、憲法法律至上、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法治精神,是遵循法律,運用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程序進行分析、評判和處置的思維能力,因此具有法治性特點。
第三,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實踐性。思維服務於存在,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服務於依法辦事,服務於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因而具有實踐性特點。
第四,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漸進性。能力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是隨着鍛鍊和實踐而不斷提高的。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也將法治教育培訓、法治經驗積累、法治環境改善等不斷提升,因而具有漸進性的特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