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會法_第四節 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或社會爲了應對現代社會的經濟風險,運用社會化保障手段幫助滿足全體社會各種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經濟福利制度。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活動中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爲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業、災害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社會保障法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權,即獲得最低限度生活條件的生存權;保障社會公平,即沒有過度的貧富差別;保障社會安全,即形成防範和化解風險,自動減輕震盪、恢復平衡的社會安全體系。

社會保障關係包括社會保險關係、社會救助關係、社會福利關係、社會優撫關係等。

一、社會保險

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是重點部分,是整個體系的支柱。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作了系統性的規定。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因年老或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依法領取一定數額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目標首次確立意義重大。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發展中存在許多問題,如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難、養老保障地區差別大等問題都與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有直接關係。《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全國統籌”目標,意味着不同地區的企業繳費率將統一,有助於推動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實現勞動力跨地區自由流動、全國範圍內

優化配置人力資源,解決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難題,地區之間養老金待遇差距也會縮小。

法律規定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這體現了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則。過去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二元特徵,城鄉差距大。《社會保險法》在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方面取得了進展。

(二)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失業期間內(最長期限24個月)獲得一定物質幫助,促進再就業的社會保險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有: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一次**補助;參加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

(三)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即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非因工傷病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醫療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待遇主要表現爲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住院等項目。目前,我國醫療保險改革正在進行,新的醫療保障體系亟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即職業傷害保險,指勞動者因工緻傷、致殘、死亡時,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中的保險事故屬於廣義工傷,包括工傷和職業病。工傷保險兼有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性質,所以,傷害程度是據以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內容和標準的主要因素。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必須對全體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即女職工因生育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醫療、休息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

度。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有:產假;生育津貼;生育醫療待遇等。

二、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種(自然的、社會的、個人的)原因導致基本物質生活陷入困境、自己無力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種形式援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的項目主要包括4個方面:救災、救濟、五保和扶貧。

三、社會優撫

社會優撫是指政府或社會對現役、退伍、復員、殘廢軍人及烈軍屬給予撫卹和優待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優撫具體內容包括:(1)撫卹。撫卹是政府對因公傷殘人員、因公犧牲及病故人員家屬採取的一種物質撫慰方式,包括傷殘撫卹和死亡撫卹。(2)優待。優待是指從政治上和物質上給予優待對象良好的物質或資金待遇、優先照顧與專項服務。(3)優撫社會化服務。國家和社會籌資建造一些服務設施,如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榮覆軍人慢性病療養院等。

四、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指國家依法爲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證一定生活水平和儘可能提高生活質量的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這種制度一般來講具有四個特點:(1)社會福利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2)每一項社會福利計劃的出臺總是帶有明顯的功利主義目的,總是以緩和某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爲終極目標;(3)社會福利的普遍性,社會福利是爲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維性,即不要求被服務對象繳納費用,只要公民屬於立法和政策劃定的範圍之內,就能按規定得到應該享受的津貼服務;(4)社會福利較社會保險而言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在國家財力允許的範圍內,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礎上,盡力提高被服務對象的生活質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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