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圍繞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這一總體要求,在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加強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等方面對原法作了修改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一是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生產和加工。二是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三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四是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二、食品安全工作方針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預防爲主是指各項工作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規定了責任約談制度、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等。風險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監督管理和風險交流等各項制度。全程控制是指建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制度,強化全程監管。社會共治是指政府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乃至公民個人,共同參與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的格局。《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有獎舉報制度,規範了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制度。
三、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公佈了50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產品標準、生產經營規範、檢驗方法標準四方面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對地方特色食品,如果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立法標準即行廢止。
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線。爲了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食品安全標準。國家鼓勵企業的這種行爲。《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食品生產經營
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食品生產經營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對場所的要求,規定: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是
對設備、設施的要求,規定: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是對人員和制度的要求。規定: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是對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規定: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是對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六是對貯存 、運輸和裝卸食品的要求,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對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適的溫度、溼度等環境下進行,防止食品腐爛變質;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七是對直接入口的食品食用的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規定: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鉛的飲具和容器。八是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要求,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九是對用水的要求,規定: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應用水衛生標準。十是對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要求,規定: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添加劑作爲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統一監管。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並且是真實、準確的。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爲了不增加企業負擔,法律沒做硬性要求,只要如實記錄相關事項並保存相應期限,能夠保證食品可追溯即可。
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這體現政府監管思路的轉變,因爲保障食品安全,僅靠政府是不夠的,要激勵企業進行自我管理。當自我檢查時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可以處理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加以排除。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表現在:一是進行產品註冊或者備案;二是要求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三是具體的管理制度,比如對保健食品的廣告要求寫明不能代替藥物,比如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
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食品交易規模越來越大。《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進行了規範,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身份的審查義務,要進行實名登記,保證交易的可追溯和責任的可追究。如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爲,要及時制止、報告和停止提供服務的行爲。
五、食品檢驗
2008年,在多個屬於“國家免檢產品”的奶製品被檢出有三聚氰胺後,國務院廢止了食品免檢制度。《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制度,包括
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環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生產經營者可以申請複檢。
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國務院和各級政府都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生產經營者企業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兩個環節非常重要:一是事故發生單位在第一時間內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散;二是及時報告和通報,啓動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果斷採取措施。應當啓動預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於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衛生行政部門有通報義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僞造、毀滅有關證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減輕社會危害的措施,會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開展應急救援,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七、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體現嚴懲重處的原則。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強化了刑事責任的追究。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爲進行一個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比如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經營病死禽等,如構成犯罪,則直接由公安機關偵查。如果不構成犯罪,由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禁入”的資格罰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了行政責任的追究。一是針對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等7類最嚴重違法行爲,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二是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款額度。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乳粉等違法行爲,《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單位隱匿、僞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最高處50萬元的罰款。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爲增設了行政處罰。
第三,強化了民事責任的追究。一是規定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要求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二是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性的懲罰性賠償。三是完善了相關主體的連帶責任,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四是強化了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要求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強化了對政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將引咎辭職問責機制的適用範圍從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擴展到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