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憲法_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一)公民、國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

國民與公民的含義相同,只是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使用習慣不同而已。我國1953年《選舉法》以前的法律稱“國民”,後在1953年《選舉法》和1954年《憲法》中,爲與大多數國家相一致,改稱“公民”。

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和公民是有區別的。

(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公民基本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憲法是國家根本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權利都規定進去,而只能規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公民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照憲法應當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責任。憲法不可能將公民所有的義務都加以規定,也只能規定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

(三)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極其廣泛。一方面,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極其廣泛。在我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都能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極少數的人。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也極其廣泛,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個方面。

2.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從實際出發和實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是指我國公民平等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平等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在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每個公民都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在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是統一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不允許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2)憲法把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規定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彼此結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3)公民的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息息相關,公民只有自覺履行義務,其享有的各項權利纔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這也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四)公民權與人權

人權是指作爲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公民權則是人權的法律表現形式,是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本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因此,一國憲法所列舉的公民基本權利,是該國國內法對人權的具體規定和保護。

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作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政的重大發展。

第一,這一憲法原則對我國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它意味着社會關係的調整要更加註重權力和權利的平衡、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通過立法,合理配置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發展。具體到我國的立法實踐,就是要堅持以人爲本、立法爲民的原則,忠實於人民的利益,對人民負責。

第二,這一憲法原則指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擺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僕職責,任何政治決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慮人民的利益,不得濫用手中的權力,更不得顛倒主僕關係。

第三,這一憲法原則指導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片面強調經濟增長,忽視社會全面發展和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經濟與社會發展失衡。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經濟發展應該是以人爲本的發展,還要求我們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

第四,這一憲法原則指導人與環境和資源的協調發展。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人權與自然的關係上,現代人必須認識到,只有尊重自然規律,使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才能最終確保人享有人權。

我國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人權主體非常廣泛。憲法不僅保護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保護外國人的權利;不僅保護個人的權利,也保護羣體的權利。二是權利內容非常廣泛。憲法所確認的人權,包括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也包括當家作主的權利,還包括財產權和繼承權等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

(一)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權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爲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政治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義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視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主要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六)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證。它包括公民的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等。(1)財產權。財產權是指公民個人有通過勞動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佔有財產的權利。(2)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3)勞動權。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4)休息權。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爲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5)物質幫助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七)特定人的權利

第一,離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生活保障權。我國憲法和有關法規對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制度,作了嚴格規定,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對殘疾軍人生活的保障,對烈士家屬的撫卹,對軍人家屬的優待,對殘疾軍人的勞動就業、教育和生活,我國法律都作了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保證這些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二,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於資本主

義制度的重要表現。國家制定和實施了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將憲法規定的婦女權利進一步具體化,以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就業、求學、擔任國家機關各級幹部的權利,禁止任何歧視和排斥婦女求職、求學的現象。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國家制定的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壞;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虐待兒童和老人構成犯罪的,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法律嚴厲懲處。國家和集體組織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這對於團結和調動廣大愛國華僑、歸僑和僑眷的積極性,支持和促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改革開放,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八)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受教育的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通過其他方式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文化業務水平的權利。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制定和實施各種法律法規,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保障學術民主,提倡不同風格、不同學派,促進科學、藝術的繁榮和發展。對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有突出貢獻的學者、專家實行重獎,發給特殊津貼。國家制定和實施了著作權法、專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發明發現者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利,推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使作爲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取得勝利的根本保證,也是推進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前提。全體公民必須認真履行憲法的這一規定,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爲。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羣衆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任何公民都必須不斷增強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保守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團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能否順利進行的大事。公民應當增強保守國家秘密的觀念,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對於泄露國家秘密、出賣情報的犯罪行爲,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財產是進行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物質基礎,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物質保證,每個公民都必須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任何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爲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爲,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紀律是進行有秩序的生產和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證,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所必需,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所必需,任何公民都不得爲一己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這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保衛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這一義務和職責。

(五)依照法律納稅

公民依法納稅,對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對於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均有重要意義。根據憲法規定的這一精神,國家制定和實施了各種稅收法規和政策,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和執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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