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_第三節 公正司法

我國的司法機關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具有雙重屬性,既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同時由於其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

一、司法的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第一特性。如果將法官比作裁判員,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類裁判那樣滿場跑,而要像排球裁判那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就會受到質疑。我國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華表支起一架天平來表現其中立性,美國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矇眼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的比喻和圖像。

司法權的中立性的另一個層面是其消極性,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後的防線,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通過談判和解、調解和仲裁解決民事糾紛應是當事人的首選方式,不到最終不要隨便動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去解決民間糾紛。美國法院甚至將調解和和解的理念應用於刑事訴訟之中,建立了辯訴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檢察官與辯方律師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達成交易,和解結案,大量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司法權的消極性還具體表現在司法機關不應該主動出擊,而應被動地等待,一般來說就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不能主動地挑起當事人去打官司。

二、公正司法的目標和任務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

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爲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深刻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司法機關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對司法工作提出一個獲得社會高度贊同的目標:要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他還指出,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羣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羣衆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羣衆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羣衆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羣衆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三、司法體制改革

我國的司法制度是黨領導人民在長期實踐中建

立和發展起來的,總體上與我國國情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是適應的。同時,由於多種因素影響,司法活動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錯案、司法腐敗以及金錢案、權力案、人情案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抓緊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高度重視,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緊緊圍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抓緊落實有關改革舉措,取得了重要進展。

新一輪司法改革,直面改革中的“人”“權”“錢”等核心難題,具體來說,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中央統一部署的四項重大改革。其中,完善司法責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緊緊牽住的“牛鼻子”。對此,最高法、最高檢相繼出臺若干意見,突出法官、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和“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司法制度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徵和政治優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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