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錢是“本事”,花錢是“藝術”。
——馮侖
人們爲什麼會有錢?什麼是錢?因爲做生意,我們花很多時間跟錢打交道,“錢”這個詞彙使用的概率現在是最高的,也是最容易讓人做夢的,但也容易讓人陷入極度痛苦之中不能自拔。關於錢的評價有很多,過往歷史上有很多書籍也專門說錢的事,從中可以體會到什麼人認爲錢對自己好,什麼人認爲錢對自己不好。
什麼是錢?
實際上,史前社會人們以狩獵爲生,那時候人們打來獵物後一般都會馬上就吃掉,吃不掉也沒有保存的方法,只好任其腐爛。所以那個時候需要和物質之間保持着一種平衡,人們實際上沒有財產的概念,也沒有錢的概念。當獵獲了太多的野生動物,沒有吃完,同時又找到了保存的方法,就出現了剩餘,加上後來人們又學會了農耕,學會了種植,生存方式就起了變化。比如說捕獲了10頭野豬沒有辦法吃完,人就會把剩餘的馴養起來,誰來馴養?主要由一些婦女來馴養,所有的野生動物變成家畜是婦女的功勞。婦女把野豬養成家豬的同時,就創造了第一個剩餘財產。
然而這些東西怎麼來支配就成了問題,於是就出現了私有財產。誰支配它?不可能每個人平均地分配,而是有一個人或者兩個人來支配它,支配的人就變成了擁有者,這樣就出現了私有財產。隨後也就出現了一個過渡的問題,就是將財產從自己的手裡讓渡給子女,或者從自己手裡讓渡給別人,於是出現了財產的交換問題。
隨着財富越來越多,交換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開始的時候只有麥子和豬,有麥子的人和有豬的人交換;然後又養了羊、種子玉米,有羊的人跟有玉米的人交換,有玉米的人要跟有麥子的人交換,於是這個交換過程越來越複雜,複雜到最後拿東西來交換(以物易物)已經不可能了。如果有100種東西,彼此之間交換的組合就很難計算了。當物質豐富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這種滿足每個人意願的物物交換已經完全沒有可能實現了。這個時候就有人提出一箇中間的東西,我們大家都換這個東西,然後用這個東西換所有東西。這樣就使交易、交換變得非常簡單,從而發現了充當中間交換的媒介概念,這個媒介在不同的民族和社會先後有過很多形態,有貝殼、有金、有銅,也有布,還有動物的皮,比如牛皮、羊皮,都充當過交換媒介,最後這個媒介慢慢被固定爲金或者是銀,因爲金和銀比較不容易變色,另外它又不容易腐蝕,同時又容易切割成不同的等分,容易計量,使它變成了一個標準化的交換媒介。不同的民族和國家都逐漸把製造這樣一個形態標準化的交換媒介的權力賦予了政府,這時這個東西就變成了“錢”。
所以錢產生的次序很有意思,先有私有財產,後有民間的交換,再有類似於錢這樣交換媒介的產生,然後再由政府賦予這個錢以法律的形式。最初應該是先有錢,後有政府,但是後來變成只有政府才能印錢,錢又從黃金逐步變成現在的紙幣,紙幣下一步的衍化是電子貨幣,最後大家看到的是一個數字,一個代碼。但是不管怎麼樣,數字也好,代碼也好,金錢本身還是有兩個傳統的功能,一個功能就是我們講的交換的手段或交易的媒介,另一個功能就是一個價值尺度,衡量每件物品到底是五塊還是兩塊,哪個比哪個更值錢。
瞭解這樣一個過程,對於我們瞭解財富非常有幫助。我們今天打交道,做生意,每天遇到的這些錢本質上就是起一個推動交易的作用,並且在交易過程中被用來衡量財富的多少。
錢的是非
通常我們對“錢”的認知比較簡單,其實“錢”本身有很多很多的特性,它跟人是一樣的,有性格、有年齡、有氣味、有性別,另外有是非、有短長。我們做生意的人特別要知道錢的是非。很多人因爲錢坐牢,很多人因爲錢光榮,所以懂得錢的是非是作爲一個企業領導人,甚至作爲一個公民都特別要小心的一件事情。
我做生意以來實際上每天都要碰到錢的是非。在電視上看《新上海灘》時,我想起公司創辦初期功權也組織大家看《上海灘》,那時候看許文強,看丁力這幫人。後來在海南的時候,有一個很好的朋友炒房子,他想到把一幢房子賣給我們,我們再把它炒給別人,中間有一系列談判。這時,他希望跟我們做一個交易,就是他可以壓低一些價格賣給我們,同時他要一些回扣。我們面臨一個選擇,對方老闆和派來談事的手下都是朋友,但手下要回扣,你給是不給?如果你給,可以花便宜大概5%~10%的錢買到這幢樓,但同時你等於欺騙了你那個老闆朋友。那時候,如果這個來談事的人不是這個老闆的手下,也就是說你跟他老闆不是哥兒們,你通常會毫不猶豫地給回扣。但眼下,卻碰到一個問題,一個道德問題,一個是非的考驗,你要接受了這個交易你就坑了那個老闆朋友,可是坑了他你的利益是增加的。那單生意,我記得我們當時討論了好多次,後來也沒做,我們找了一個理由,說我們不想買,覺得這個不合適,這樣我們誰也沒得罪,放棄了佔這個便宜的機會。
從萬通最早的時候我第一次碰到錢,就碰到道德是非的考驗。我們第一單房地產業務就是買賣別墅,成交後,我去拿說好的回扣,全是現金。當時爲了把這個價錢談下來,我跟那個老闆講你一定要給我好處。然後我回來就跟我們的合夥人商量,就說我以回扣的形式再拿回20萬來,這樣等於我們又把價錢往下壓了20萬。就好比已經談好是100塊錢,我再跟對方說給我5塊錢回扣,就這樣成交,對方會有積極性。給了回扣以後,我把這5塊錢如數交回給我們最初的合夥人,那麼這件事情就等於我們用95塊錢買進,如果不交回就是100塊錢。當時我拿一張報紙到對方的辦公室包好20萬現金,那是我第一次拿到這麼多錢。可我拿回去以後沒有任何猶豫,交給了我們幾個合夥人,當時楊雪峰(王功權妻子)管賬,我就告訴她這是拿回來的錢,充公用了。第一次手捧那麼多現金,沒心動,沒產生貪念,而是想到這是你爲公司集體爭得的利益,並且第一時間交回公司,於是就沒有是非。如果你沒有交給大家,你拿走了,麻煩就開始出現了。所以懂得錢的是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做了16年的生意,而且從海南出來,主要是對錢的是非把握得比較好,整體來講我們比較平順,沒有出事。
現在來看錢的是和非區別在哪兒?在國外非常清楚,合法的錢就是“是”,非法的錢就是“非”。合法的錢就是我們說依法交易勞動所得或資本所得,利息、饋贈、遺產,這都是合法的錢,這些錢都是“是”;那麼非的錢就是貪污、逃稅、洗錢、販毒、綁票、詐騙所得,是非法的錢,這個是非很清楚。我們現在也說黑錢、白錢,像販毒這類的錢都是黑錢;我們的工資所得、投資所得這算是白錢,算乾淨的錢。在中國的改革時期要區分錢的是非難就難在制度在不斷變化當中,昨是今非,今是昨非,此是彼非,彼是此非,有些錢有時候你不知道該不該拿,拿了它可能對,也可能不對。例如前兩天公司給了我一個股票的憑據,就是當時潘石屹說以股票形式給大家發的獎金,實際上也給了我。我想起這個錢當時我就沒拿,我把它放在信封裡讓董事會秘書處保管,我說別擱我手裡,我不敢要。
爲什麼不敢拿?因爲照理說你把公司的錢通過股票送給員工,得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可是那筆錢是因爲當時(1993年)募股很成功,應該給員工些獎金,那時也沒概念,潘石屹就辦了,他跟我說過,我也沒有太明確地說行或不行,反正他就辦了。我想這個錢我要拿了就面臨一個問題,我可能會涉嫌侵佔或貪污;但我一個人不拿,員工們怎麼辦?所以我就想了個折中的辦法,把股票憑據交到董事會秘書處,我囑咐王連翔(董事會秘書)一定管好。後來我們處理遺留員工股份的時候,股東會做了一個決定,就把這些錢給大家算了;那次股東大會做了決定之後,我纔可以從秘書處領回股票的憑據。這事其實一開始是“非”,但是這個非又不是很明確的非,也可以說成“是”,算髮獎金。
潘石屹當時就說發獎金,但是你要以股票形式發獎金這件事情應該是通過股東大會,可是當時連《公司法》都不清楚,所得稅也沒有那麼清楚,所以屬於是非的邊緣狀態。但是大家就這麼做了。後來《公司法》,關於《所得稅法》,包括怎麼激勵這些東西都清楚了,清楚以後如果你不做一個股東大會決定,不按這個程序做完,對於員工來說是沒有錯,但對於你這個領導來說這就叫瀆職,你把股東財產隨便就發掉了,而且發掉了以後沒有經過必要的程序,將來員工手裡拿的這個東西有可能還會發生爭議,最後也許不得不再拿回來。所以作爲管理者來說就面臨是非的一個調整,後來我們就經過股東大會走了正常程序,經過了差不多12年,這個錢纔拿到手裡。可見這個是非過程是變化的,在中國難的就是在這段時間,是非拿捏不好就可能栽進去了,所以處理這種狀態下的錢,亦即在是非中處理錢的是非,難上加難。我們正處在是和非之中,商場是是非地,商人是是非人,錢是是非物,所以得格外謹慎。
今天,管理者必須面對很多是非很含混的錢,比如說企業之間拆借的錢,借了500萬,按照法律可以不給利息,但是我不給利息他就不借給我。我同意給他這個利息,他又提出來最好給他現金,500萬的借款,一年按10%付利息,給50萬現金。我明知道他是逃稅,對於我來說這件事就面臨一個是非問題,我借錢沒有什麼不對,是“是”,但是利息被他拿到了。我給時是假定他要交稅的;至於交沒交,那是他的事。大量的問題是介於是和非之間的問題,特別是昨是今非,今是昨非的問題。在十多年以前我們沒有稅收概念,在海南炒房炒地賺點錢,當時絕大部分人都不交稅,我們交了一部分,但是按照今天的標準來說肯定沒交夠,可是在那時就算是好人了。今天來看,沒交夠就不是百分之百的好人;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過了追訴時效了,也不夠刑事責任;可是從道德上來看,你不能嚴格要求自己,還是有些瑕疵的。但反過來如果都嚴格要求自己,心理就多少會有些不平衡,那時候別人都不交我還交了呢!總之,領導者要非常清醒,必須要懂法律,一定要知道錢的是非。
我前兩天碰到一個曾經幫助過我們的人,坐了5年牢出來了,歲數很大,70多歲了。見到以後他就一直感謝,說當時離開北京的時候我曾經給他送過一次錢。的確有這個事情,但是我送錢的時候做了法律上的諮詢,所以沒有問題。爲什麼呢?他曾經是我們的董事,我們董事是每年要發工作經費的,我當時給他的錢,就是預借的董事經費,因爲那個時候法律上沒有說他有問題,既沒有通緝,也沒有撤職,只是他感覺不安了要走。在這種情況下,他相當於把前幾年沒領的,加上當年的董事經費一塊兒都領了,我是中間人,替他領了後寫了個收條,專門飛到他在的地方,給他錢以後我告訴他怎麼簽收,然後把他的收條交回給董事會,所以這件事從程序上講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