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的地方委員會的任期和換屆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均爲五年。《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在換屆過程中,黨的地方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產生,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少於10%)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第一,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任期和換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任期爲五年。在換屆過程中,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後,可以做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併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地方黨委要加強對換屆選舉工作的領導,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將黨內民主貫穿於整個換屆選舉過程,充分聽取各方面的聲音和意見,堅持重大問題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並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換屆選舉應遵循下列程序:(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組成的原則;(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羣衆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的任期和換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任期與地方黨委的任期一致,都爲五年。換屆選舉通常先採用差額選舉(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的辦法,選舉常委會委員,再通過等額選舉,從當選的常委會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與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換屆選舉所不同的是,常委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一般不進行預選。換屆前應充分醞釀,做好工作,換屆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尊重選舉人的意志。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換屆選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三)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按照規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由新一屆地方黨委的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也就是說,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產生。在此過程中,如果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在常委選舉時落選,應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