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委員會的議事決策
議事決策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條例》第五章明確規定了黨的地方委員會議事決策的原則程序、決策諮詢機制、議事決策會議、議事決策的組織實施等基本問題,爲黨的地方委員會進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以及有效實施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科學指導。
一、議事決策的原則程序
《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內議事決策的原則程序的確定是一個不斷探索發展的過程,建國之後,隨着黨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角色的轉變,之前的議事決策模式也就不再適應“執政黨”角色,我們便開始了新的議事決策模式的探索,但是受到“左”傾的影響,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這個探索一直都在被中斷,黨內的決策程序依然沒有改變集權封閉的特點,民主生活一直被一元化、家長制的集權模式所代替。鑑於由此帶來的深刻教訓, 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作爲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共產黨自身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準則》重申了民主集中制作爲根本組織原則的地位,在強調“四個服從”的同時,確定了發揚黨內民主;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保障黨員權利等要求,並規定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隨後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鄧小平做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他指出,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的、不加分析地將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少數人手裡,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十一屆六中全會要求,把黨建設成爲具有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黨,樹立黨必須由德才兼備的領袖們集體領導的馬克思主義觀點,強調集體領導,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十四大報告中提出:“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環節”, “只有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才能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集中全黨智慧,保證黨的決策的正確和有效實施”, “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並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作了更爲完整的解釋,補充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此時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成爲實現民主集中、健全黨的組織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1997年北戴河軍委常務會議中,江澤民首次提出“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方針。在之後的十五屆六中全會上,“十六字”方針得到了具體闡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並將其確定爲“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2009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2010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都沿用了“十六字”方針,2012年黨的十八大在修訂《黨章》時也將“十六字”原則保留下來 。“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十六字方針作爲黨議事決策原則不斷得到鞏固與強調。
這“十六字”方針的四個方面,相互聯繫,相輔相成,內在統一。這是新時期黨委領導工作新經驗的科學總結,它深刻揭示了黨的領導工作的客觀規律,反映了新形勢下加強黨委建設的內在需求,進一步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民主集中制的理論,爲實現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指明瞭方向。“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精髓,體現了黨委制的實質,是黨委領導的最高
原則;“民主集中”是決策方法,沒有民主,就沒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形成全黨的統一意 志;“個別醞釀”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過程,十四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重大問題的決定,要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 “會議決定”是黨委集體決策的必經程序,對重大問題,各級黨委要在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作出決定。黨委議事決策的原則與程序直接關係到決策的正確與否和質量高低,也是決策是否科學化、規範化的重要標準。當前,我們黨正帶領全國人民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致力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斷地貫徹落實“十六字”方針,切實完善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作風建設,不斷提高黨委的領導水平和決策水平。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要保證各種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的解決,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健康而順利地發展,各級黨委更要加強集體領導,實行民主決策,最大程度地集中“一班人”的智慧,充分發揮大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黨章把“十六字”原則作爲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確定下來,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作風建設,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特別是對那些新擔任黨委領導職務的同志養成民主作風、提高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有利於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委工作制度,推進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具體地說,這“十六字”原則既有原則和紀律,又有方法和程序,既重視民主的形式,又重視民主的內容,把協商民主同程序民主統一起來,把個別和一般統一起來,構成了科學決策的嚴密體系,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只要堅持按照這“十六字”原則去做,就可以從決策層面保證黨的各項工作的成功。
第三,有利於促進整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爲順利完成改革發展穩定的繁重任務提供製度保障。“十六字”原則關鍵是決策的民主化,各級黨委帶頭堅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並不斷積累成功的經驗,必將帶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在領導活動中充分發揚民主,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民主政治建設。現代國際政黨政治的實踐表明,一個執政黨是否民主,是否按科學程序決策,直接影響到執政黨的形象和威望,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各級黨委要努力做好各種具體的利益關係和人民內部矛盾的協調和整合工作,在對各種重要問題進行決策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嚴格按規則決策,按程序決策,努力完善深入瞭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並不斷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各級黨委堅持嚴格按照“十六字”原則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民主集中制就會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從而爲順利推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領導生活中的體現,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堅持這一原則,對於發揮集體智慧和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有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集體領導是我黨在革命實踐當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左”傾與右傾錯誤的發生,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我們沒有堅持集體領導,將黨的組織生活變成了個別領導的一言堂。黨內決策沒有充分的交換意見與溝通,就無法做出科學民主的決策,就不符合集體領導原則。堅持集體領導,要擺正個人位置,讓
每一個黨員平等的參與集體生活,書記與黨委委員是平等關係,並非上下級,在召開黨委會或常委會的時候,有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書記說了算的現象。在黨委對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以及涉及本地區重要決定的決策過程中,仍然沿襲以往的做法,黨委委員只作爲“聆聽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意見,就算表達自己意見,最終也變爲“不說白不說,說了也白說”的走過場,集體領導變成了空話,最後都變成書記一錘定音,嚴重損害了黨的集體領導制度,民主集中變成了只有集中,沒有民主,壓制了集體智慧的發揮,長此以往,損害的不僅僅是黨員幹部形象,而是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
個別醞釀是黨委形成決議之前,黨委成員交流思想、交換意見的重要過程,是黨委議事決策的必要環節和主要方法,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進步與完善 。堅持個別醞釀的方法,是爲了在黨委全體成員開動腦筋、集思廣益、平等交流、充分交換意見的前提下 ,使得大家能夠統一認識,形成一股合力,使得整個黨委擰成一股勁,勁往一處使,爲制定正確決策打下基礎,更好的發揮各級黨委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作用。同時我們也要防止個別醞釀變成個人主觀意圖的實現途徑。某些書記找委員“個別醞釀”,全然不是爲了廣泛聽取意見,認真進行磋商,而是通過這種“個別醞釀”,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委員,在官本位的思想影響之下,委員們往往照顧到“一把手”的面子,即使有不同想法也不表達,這樣就大大擠壓了黨內民主的空間,扼殺了不同意見,長此以往,這樣的“個別醞釀”就變成了書記實現個人主觀意圖,將個人意志凌駕於黨委之上的常規手段。“個別醞釀”進行得如何,不僅涉及黨委內部的工作氛圍和決策質量,更事關黨內民主與黨內和諧。黨內民主,說到底就是要讓每一個黨員充分發揮自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黨內事務中樹立主人翁意識,能夠獻言獻策;黨內和諧,說到底就是要營造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紀律、既有統一意志又能充分尊重每一個人意見和建議的生動活潑的政治生活局面 。
會議決定是議事決策的實現形式,是決策程序性的體現。一切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黨委會討論決定是黨委實現自身職責的重要形式,以維護黨委作爲各地區事務領導核心的地位。要嚴禁領導者個人凌駕於黨委會之上,擅用黨委的名義作出重大決定,嚴禁以書記辦公會、碰頭會、黨政聯席會等非正式會議取代黨委會的決策權。黨委會不是通氣會、通知會,走過場,是保證黨內民主的重要形式,各黨委委員及常委應負責任地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自身智慧與才能,爲議事決策科學化貢獻力量;而作爲“一把手”的書記更應擺正自己的位置,絕不能越界、越權、包辦代替委員職責。全體黨委委員要堅決貫徹“十六字”方針,提高決策會議的有效性,保證決策科學。開好決策會議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四個全面”的主體責任,始終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爲目標,所做的決策力求民主、科學與合法合理,做到堅信馬列而不唯書、保持一致而不唯上、多方論證而只唯實,才能使人們的認識產生飛躍,形成正確的觀點、意見、思路,作出正確的決策。二是在會議上要充分地表達意見,發揚集體智慧,取長補短、求大同存小異,少數服從多數,要全體委員統一到正確的認識上來,並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實行票決,這是保證決策的合理性和效率性的關鍵。要堅持“會議決定”,就必須堅決防止和克服未經充分論證而草率決策的傾向和遷就少數意見和枝節問題而優柔寡斷、議而不決的傾向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