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事決策會議的規定
新頒佈的《條例》對於每年黨委會全會及其常委會的開會次數與程序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條例》要求,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地方黨委會議的制度建設,是黨的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重大問題,關係黨的正確路線的鞏固與發展,關係黨的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關係到全黨積極性和創造性的有效發揮,關係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 。一個成熟完善的決策會議制度將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級黨委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健全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是新形勢下做好地方黨委工作的基本遵循。地方各級黨委要按照《條例》要求,堅持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相結合,堅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相結合,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黨委領導和支持保證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相結合,確保在本地區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黨的地方委員會議事決策形式
知識點
全會
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常委會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 確定。
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 表達。
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
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緊急情況臨機處置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
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切實發揮出黨委全委會及常委會的作用,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的保證。黨的團結,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團結,是社會穩定、事業發展的決定性環節,“十三五”期間是我國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偉大勝利的決勝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我黨對全國各族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這時候尤其需要全黨同志的團結一致、上下一心,自覺承擔起決勝階段的歷史重任。切實發揮議事決策會議的作用,是建立健全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堅實基礎,改革攻堅戰的勝利離不開各級黨委強有力的領導,面對新的黨情、國情、世情,我們應當抓住機遇,迎接挑戰,不斷開創新局面,爲此就必須建立健全科學的工作機制,不斷推進黨內製度建設。
黨的全委會及常委會作用是否能充分發揮,是黨內民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要標誌,黨委制的實質就是強調集體領導的作用,在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中,必須堅持黨委會議制度,必須經由集體討論,最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要逐步理順全委會、常委會、書記會議、擴大會議之間的關係,根據《條例》規定,全委會所承擔的職責比常委會要重,但是在全委會召開次數上,只做了最低要求每年2次的規定,實際上,大多數地方黨委每年全會召開次數也僅僅限定於2次,相對於常委會每個月2次,全委會召開次數較少,全委會的職責不能得到充分的履行。各級黨委要深入貫徹學習《條例》精神,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適當增加召開全會次數,充分發揮全會職責,並劃清二者權限,屬於全委會談論的事項,常委會不得越權代替,更不能以書記會議、擴大會議代替全委會、常委會。
加強教育,提高認識,進一步提高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對於黨的議事決策會議的認識,增強自身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全委會和常委會的作用與地位在黨章、《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很多黨員幹部依然對二者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一部分黨員幹部在潛意識中,仍然把全委會當做橡皮圖章,將常委會的地位與職責凌駕於全委會之上。廣大黨員幹部要按照《條例》要求,深入學習《條例》精神,提高認識,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逐步釐清二者關係,充分發揮出二者的作用,保證“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落實,使各級黨委真正發揮地方事務領導核心作用,做到執政爲民,實現、發展與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
逐步克服自身“官僚主義作風”,在集體決策上堅持委員會制,貫徹“委員無大小,書記一張票”的原則。在平等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這是集體領導的重要表現形式,但在實踐中,各級黨委成員在實際工作中構成了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首長與下屬的關係,同時,領導班子內部在討論問題或作出決策時,班子其他成員或礙於“一把手”的情面,或顧忌與“一把手”的關係,往往總是揣摩“一把手”的意圖,看“一把手”的臉色發言 ,實際上把領
導班子內部成員的地位由平等變成了不平等,把集體決策變成了“一把手”個人決策 。
各級地方黨委要逐步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全委會常委會議事內容,確定和劃分重大問題、一般問題以及日常事務的標準,只有這樣二者纔能有針對性和效率性,對需要提交全委會談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議事決策程序及決策的貫徹執行都要做出明確界定,既要防止把本應屬於全委會的職責交由常委會或者別的會議形式決定,也要防止將所有工作問題,事無鉅細的交由全委會進行討論;豐富會議內容,逐步改變過去聽報告、接指令,發言表態的單一內容和形式,適當增加批評、建議、質詢等環節,提高會議效率;規範議事決策程序,會前充分動員與溝通,發揚黨內民主,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對不同意見不打壓、不扣帽子、不抓辮子,認真聽取,求同存異,會議作出的決議當場宣讀,尊重會議決定,不搞“會下定調”,必須防止召開所謂的“碰頭會”,或者以傳閱、圈閱等非正式會議的形式取代全委會或者常委會的做法;不搞“一錘定音”,使會議決議不因“一把手”的個人偏好而作出改變。在實際工作中,書記要正確理解“班長”的職能和作用,注意端正態度,廣開言路,會前提前通報議題,讓大家醞釀思考、充分準備;會上啓發大家打開思路、各抒己見;在討論敏感問題 時,幫助大家消除顧慮,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決策時,不把“一票權”當成“拍板權”。在會議表決方面,要充分尊重票決這一黨內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在黨委會中實行一人一票,就是在堅持決策上的民主,表決是民主決策的關鍵性程序 ,須嚴格執行一人一票制,每票權重相同,在重要事項上面,所有黨委委員票決地位平等。《條例》明確規定,會議採用不記名、舉手表決等多種形式進行票決,對相關事項中的有效票數也做出了相對多數與絕對多數的規定。建立和完善票決制度,逐步改變傳統的口頭表決和舉手表決方式,避免不公正行爲和腐敗行爲。召開正式決策會議前,必須把握好時間節點,提前發佈相關信息,讓決策參與者明確會
黨的地方委員會議事決策表決
表決方式
全 會: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
常委會: 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
知識點
◆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爲通過。
◆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
◆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
◆ 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議議題,並有足夠時間做好發言準備。討論會上,讓每個委員發表決策意見、表明態度,不搞“一言堂”,在會議決議形成後,要適時公開會議內容,不搞“秘而不宣”,同時將會議決議的相關文件上報上級黨組織,以便及時監督,防止和減少決策失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