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憲政推行的執行與表徵機關,議局理應發揮制衡效,但作爲國家機構的一分子而言,這種制衡、監督的權力需要充分保障才能發揮其積極作用。倘以空言塞責,只提供一句紙面上“議局擁有監督權力”的話語而不爲行使這種監督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制度基礎,那這種權力註定只是自欺欺人的空話,也註定要淪爲沒有實際用處的橡皮圖章。
作爲穿越者,林廣宇見識了太多“人民羣衆擁有最高監督權力”的空話和實行“黨內監督”的虛話,對僅僅落實於聖旨中的制衡權力絕不會感到滿意。
在憲政建設的最初階段,在國民素質遠達不到民主憲政的要求前,他無意嘗試更無意推進大衆民主。但議局作爲“精英民主”的載體,作爲與各省督撫相互制約的機構,作爲預備立憲的典型代表,不給其提供實際權力和活動空間,顯然有悖於憲政宗旨。
沒有人是天生聖人,林廣宇同樣如此。作爲小民,他自然渴望民主,巴不得民主的權力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越是“大民主”便越過癮。但穿越成爲皇帝后,不管本意如何,他便是專制皇權的代表,只能用符合自身邏輯的方式來推進政治,站在這個立場,反對民主,提倡獨裁,巴不得所有權力都集中帝王之手就是題中應有之事。慈禧之所以念念不忘搞假立憲,便是因爲至死不願意放棄這種最高權力之故。
但林廣宇憑空多有100的識見與經驗,知道繼續推進專制皇權不但有悖於時代潮流。更有悖於政治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一味集權意味着日益孤立於其他政治羣體。也愈發削弱自身地統治基礎,在這層意義上考量,加強專制並不是鞏固君權地有效手段。反而是一種自殺,集權的愈快,自殺的腳步越急,歷史上載灃搞親貴集權地結果就是自個把絞索套在自個脖子上。
只有讓渡出一部分權力,讓君權與民權實現憲政體系下的平衡,讓精英階層豐潤到權力。最大限度地團結可以團結的力量,這樣的執政基礎纔是穩妥而積極的。權力分解、地方制衡,表面上削減了君權,實際上卻是爭取了更多擁護君權與民權平衡之士,也便鞏固了君權。
因此,幫助議局獲得實際權力的舉動實質是在根本上維護和鞏固君權,他如何能不急?但急歸急,下手還是要有思路。
後世經驗告訴林廣宇。雖然中國一直在明面上嚷叫司法獨立,但只要司法機關所需地財政、用人兩權一天不獨立,司法真正獨立便是空話。同理推論,議局若想真獨立。非有財政、用人大權不可。
運作經費一條,《章程》原本規定:“議長、副議長及常駐議員公費及書記長以下薪金均由督撫定之。從地方財政開支。”表面上督撫爲本省議局解決經費問題天經地義,但實際上可能使其利用規定公費及薪金的優厚或菲薄來對議局要員進行拉攏或要挾,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財政問題對議局正常運作施加壓力。
正副議長及常駐議員作爲議員中的頭面人物實際上是議局的核心,而書記長、書記等職員實際上是議局辦公處的專職人員,督撫若控制了這兩部分人,就可能在實質上控制整個議局局,也就可能損害議局的獨立性,更妨礙了行政當局與議局的相互監督儘管這種監督是不對等的。
爲破解這一難題,林廣宇特意下詔,自明歲起豁免陝西、甘肅等最窮9地庚子賠款攤派,其餘各省均減一成,此類費用“先徵後返”,專款用作議局活動經費。明着看是皇恩浩蕩,實際上是釜底抽薪,消解了地方督撫憑藉財政權控制議局的可能性,保證了議局的獨立自主。
人事任用一條,《章程》原本規定:“議局下設辦公處,置書記長一人、書記四人,由議長選請督撫委派,經理局中會計及一切庶務。”議長只能提名,委任權卻在督撫,便於其通過委派人員來控制議局的內部日常活動和工作。遇有爭議,議局既難於發出不利於督撫之文電,也不易進行不利於督撫地調查。
林廣宇煞費苦心,將此條改爲“辦公處人員均由議
,以本局議員之多數議決,報督撫備案。”這樣一公處便聽命於議員全體,真正作爲議局的內設服務機構而非督撫埋下地定時炸彈。由於議員選舉督撫不能干涉,議局辦公機構督撫亦不能干涉,議局作爲一個獨立的整體便有了組織保證。
在財政、用人兩項得到保障後,《章程》羅列的11項權:+立身之本。
一、議決本省應興、應革事件;
二、議決本省歲出入預算事件;
三,議決本省歲出入決算事件;
四、議決本省稅法及公債事件;
五、議決本省擔當義務之增加事件(減少不必通過議局);
六、議決本省單行章程規則之增刪修改事件;
七、議決本省權利之存廢事件;
八、選舉資政院議員事件;
九、申覆資政院諮詢事件;
十、申覆本身督撫諮詢事件;
十一、收受本省人民陳請建議事件。
在經歷了漫長的選舉和等待後,維新元年十月一日(1909年11月日),..
對各省議局會議的召開,朝廷以皇帝的名義同時給各省議局發去賀電,《帝國日報》分佈各省的地方分社不但在地方刊版面全文刊登議員名單與議事日程,而且還在頭版發表了梁啓超親筆執寫的評論文章。
評論指出:“議局會議之召開,具有三層意義,影響深遠。其一,作爲地方輿論機關,爲實踐‘萬機決於衆議’之代表;其二,爲憲政最重要成果之一,堪稱預備立憲里程碑;其三,爲中國進步之始,昭示帝國中興有望。”
即便對中國仿行憲政持懷疑態度的列強亦不得不承認議局開設的積極性。《泰士報》記者莫理循指出:“雖然中國不具有類似大不列顛的憲政會議傳統,但從順直議局召開會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還是非常成功的。”
《宇林西報》指出:“最近以來,上海有民望的紳士頗矚目於議局常年會的召開,認爲這是中國革故鼎新的良好開局,雖有傳言個別省份在議員選舉上出了岔子,但他們普遍豁達地認爲,第一次能辦成這樣已非常令人滿意,將來可逐步完善,不能太過苛求。許多去過日本訪問的紳士告訴記者,他們相信只要沿着這個方向努力,中國再用10就可達到目前日本的水準而日本取得這樣的進步足足用了近30。
當然,作爲一項新生事物,議局雖然具備了地方議會的雛形與特徵,但本質上還不是地方議會。最鮮明的特徵就是督撫不必對議局負責,而議局反而要對督撫負責,《章程》明確規定:“若督撫對議局議定事項以爲不然,應說明原委事由,令其覆議”、“議局對本省行政事件及相應決議事件如有疑問,得請督撫回答,但無要求其改變之權力”、“本省官紳如有納賄及違法等情節,議局得指明確據後呈候督撫查辦。”
同時規定中議局對督撫行文用“呈”,包括“呈候”、“呈請”、“報告”等詞語,督撫對議局則用“令”、包括“批答”,“批准”、“命令”等。用文義語氣的差別提醒世人議局還是在督撫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地依然是行政主導。
類似條款都是林廣宇故意在《章程》中保留的,目的是讓地方督撫保持形式上的尊隆與控制力,維護督撫的面子,以免引起他們的強烈反彈。
必要的妥協始終是改良的核心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