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負責文官的選拔任用,兵部則主管武官的升用。在吏部中,文選、考功司負有直接選拔任用官吏的重任。
明代官吏銓敘主要從進士、舉人、貢生與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及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三類人員中選拔,稱三途並用。被選者而未任職者稱爲選人。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縣,從進士中選用。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從舉人、貢生中選拔。京官五府六部首領官、通政司、太常、光祿寺、詹事府屬官,從官廕生中選用。州縣佐貳,都、布、按三司首領官,從監生中選用。外府、外衛、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及未人流官,由吏員、承差中選用。初次做官的稱爲聽選,升任者則稱爲升遷。
吏部銓選官吏,每年有六考、六選。引選六,類選六,遠方選二。聽選及考績確定升降的,雙月大選,改授、改降、丁憂、候補者,單月急選。揀選則三年舉行一次。凡是升遷的官員,須三年考績完成。若因爲缺員急需遞樸不待考滿的稱爲推升。內閣大學士、吏部、兵部尚書任用實行廷推或皇帝特旨任命。參加廷推的官員有內閣、部、院、寺、監衙門五品官與科道官。戶、禮、刑、工部尚書與六部侍郎以下至祭酒,由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官員進行廷推。大常卿以下官員由吏部決定,稱爲部推。通事、參事以下,由吏部予弘政門會選。詹事則由內閣各衙門主官決定。
外官、都督巡撫實行廷推,九卿參加,吏部主持。布政使、按察使出現員缺,由三品以上官員會同保舉。按察使則按順序升迂。雖說按順序升遷,有的則一年之中連續幾次升遷。對於邊防重鎮的官員,在選拔任用上遠較他官嚴格,立功者可以越級提拔,當然,有罪也懲罰較嚴,罪無赦。知府、知州、知縣及其佐官,京官中大小九卿屬官,爲常選官,由吏部負責選拔任用。科道官,即給事中、御史,科50員,道120員。這些官員的選用在明初至天順、成化年間,一般從進士、舉貢、監生中選用,或從推官、知縣學官中提升。以後監生與新科進士不得推爲科道。
在官員銓選上,明初實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迴避制度。江南人到北方爲官,江北人則到江南做官。以後這種大區域迴避制度發展爲除學官外的易省做官。“小職事許本省別府、州、縣人員相兼選用”。除了原籍迴避,還有親屬迴避:“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從卑迴避。”
二
四、保舉
保舉亦是明代選拔官吏的重要制度之一。明稱保舉是“佐銓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權。”在明初,朱元璋即令手下大臣保舉才德兼優者充任官職。在永樂年間,要求京官七品以上,外官知縣以上,務保舉自己所熟悉的1人,量才選用。所舉者若任官貪污,則舉主連坐。
保舉對於明王朝選拔官吏曾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中央政治清明的時候,確實通過保舉選用了一些德才兼備的官貫,有的還成爲名臣。時間一長,保舉制度也就弊病層生,封疆大吏們所保舉的多
是自己的僚屬門下。有的則互相保舉,你保我的部下,我舉你的門生。無人保舉的,常常幾年仍得不到升遷。一些大臣也因保舉舞弊不得其人而被治罪。鑑於保舉的弊端,正統七年(1442年)首先罷保舉縣令之制。正統十三年(1448年)又罷大臣舉官制度。以後,隨着統治需要,保舉制度時興時廢。
五、考績
明代考績有考滿與考察之分,稱“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考滿分上、中、下三等。上等稱職,中等爲平常,下等爲不稱職。考察科目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瘦、不謹。
考滿與考察有共同點也有不同處。
考滿是對官員任職期滿總考覈。“論一身所歷之俸”,根據官員的職掌進行考覈,以決定其升降,三年爲初考,六年爲再考,九年爲通考。除此之外,還有雜考,或一二年考一次,或六年、九年考覈一次。
朱元璋在開國之初,即注意到了對官員的考績。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令吏部考覈朝覲官。他採取了一種特殊的獎懲辦法。對於稱職而無過的官員,“賜坐而宴”。有過錯但稱職的官員爲中等,賜宴但無座位,有過而不稱職者爲下等,既不賜宴也不立座,令其站立門外,待宴者完畢走後,方依次離開。這是明代“朝覲考覈之始”。這種特殊的考覈獎懲方式對於官員們來說,無疑是一巨大刺激。
以後,官吏考績制度逐步形成,京官六部五品以下,由各部門長官負責考績,“察其行能,驗其勤怠。”京官四品以上及近待官、御史、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其他入流品及雜職官,九年任滿,由吏部考覈,依照官例決定其升降。有特殊成繢的,則由皇帝決定升降。
考察分京察與外察。專對京官的考察稱爲京察,每六年舉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爲民者有差。
對於京外官員的考察稱爲外察。自弘治年開始,外官三年一朝覲,“察典隨之”。州縣將每月官員考覈情況上報於府,知府再據此進行全府考覈,歲末把考覈結果上報布政司。第三年巡撫、布政使進行總考覈,造冊具報朝廷。“麗以八法”,稱爲大計。大計始於明。受大計處分的官員,永不敘用。
明代考績制度在其初期得到較好的堅持。朱元璋曾親眼目睹了元朝的吏治黑暗。官員腐敗不堪,導致各地農民大起義,最終滅亡。所以,朱元璋當了皇帝,就十分重視整頓吏治、建立了自己的考績制度。對於爲政清廉的官員,他破格提拔重用。對於違紀官員,不管其職位多高,都予以嚴厲懲罰。當然,有些懲罰手段也是比較殘忍的。到了後來,這些懲罰手段成爲處治正直官員的依據。隨着吏治的腐敗,貪官污吏則通過考績得到提升,而廉潔官員則受到打擊。明王朝的吏治也同其他朝代一樣,由清明走向黑暗,最後滅亡。
六、俸祿
同整個官吏制度一樣,明代的俸祿制度也是在洪武時期形成的,洪武十三年(1381年),重新修訂內外文武百官俸祿標準。
官吏俸祿實行祿米與寶鈔制度。正一品年祿米1000石,鈔300貫,從正一品至從四品,年祿米依次遞減100石,鈔則都是300貫。正五品米220石,鈔150貫,從五品米170石,鈔150貫,正六品米120石,鈔90貫;從六品米110石,鈔90貫,正七品100石,鈔60貫;從七品米90石,鈔60貫;正八品米75石,鈔45貫;從八品米70石,鈔45貫;正九品米65石,鈔30貫,從九品米60右,鈔30貫。
未人流吏員的俸祿只有米無鈔。不同品級官署的吏員,職務不同,其祿米也不相同。高者月祿米2.5石,低者l石。州學正,月祿2.5石,縣教諭、府州縣訓導月祿米2石。內外官署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祿米均3石。雜職人員如倉、庫、場、司、局、批驗所大,使月祿米3石,副使月祿米2.5石,河泊所官月祿米2石,闡壩官月祿米1.5石,宦官月祿米l石。
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朱元璋重新修訂官吏祿米標準。正一品月祿米87石,年祿米1044石,從一品月祿米74石,年祿米888石;正三品月祿米61石,年祿米732石,從二品月祿米48石,年祿米576石,正三品月祿米35石,年祿米420石,從三品月祿米26石,年祿米312石,正四品月祿米24石,年祿米288石,從四品月祿米21石,年祿米252石,正五品月祿米16石,年祿米192石,從五品月祿米14石,年祿米168石;正六品月祿米10石,年祿米120石,從六品月祿米8石,年祿米96石l正七品月祿米7.5石,年祿米90石,從七品月祿米7石,年祿米84石;正八品月祿米6.5石,年祿米78石;從八品月祿米6石,年祿米72石,正九品月祿米5.5石,年祿米66石;從九品月祿米5石,年祿米60石。這次調整除正一品和正八品以下有所提高外,其他均有降低。
嘉靖二十九年(1551年),明世宗大幅度增加文武官員祿米,首先將官員官升一品,從九品升正九品,正九品升從八品……。正九品月增米5.5石l從八品6石,正八品6.5石,從七品7石,正七品7.5石;從六品8石;正六品10石;從五品14石,正五品16石,從四品21品;正四品24石,從三品26石,正三品35石,從二品48石;正二品61石,從一品74石,正一品87石。官品高者月增米數亦多,正品官又比從品官要多。而且正品官可以帶支柴薪皁隸。正九、正八、正七可各帶2名支些薪皁隸,正六、正五品各4名,正四品6名,正三品10名,正二品12名,正一品14名。
由於明王朝在俸祿中米與鈔兼發,在米不足的時候就實行折色辦法,如在永樂元年規定,每新鈔二錠,折米一石。在各個時期.折色辦法也有不同,有以物折物,以物折銀、以物折鈔等方式。有時上半年發本色銀鈔,下半年以胡椒、蘇木折鈔。折來折去,官吏的俸祿多數時候不能正常發給。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財政收入不足的原因,也有軍費、皇室支出費用過大的原因。商品經濟不發達、也是明王朝祿米寶鈔制度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