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發行太明通行寶鈔,明代經濟政治生活因之受到重大影響,學者們對此頗爲重視,紛紛撰文探討。
從源頭上說,一、濫發寶鈔出於財政目的朱元璋聲稱,發行大明寶鈔目的在於“便民”。但史實證明,他的真正目的是在於財政需要。
寶鈔發行之初,明朝就規定,百姓可用金、銀兌換寶鈔,金1兩兌鈔4貫,銀1兩兌鈔1貫,但寶鈔不許兌換金、銀。這種單向兌換,使寶鈔實際上成爲不兌換紙幣。明王朝依仗國家權力發行這種不兌換紙幣,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對洪武時寶鈔的年印製量,《大誥續誥鈔庫作弊第三十二》透露說:“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鈔起,至十二月天寒止,盡力所造鈔六百九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九錠。臨奏鈔數,已(被寶鈔提舉司和戶部)匿一百四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錠,……”據此,洪武時年造鈔是694.6599萬錠。寶鈔印製量當然不等於它的發行量。寶鈔依仗國家權力,通過財政支出單一渠道,被強制地投放於市場。
洪武時發給各鹽司食鹽工本鈔數額:
鹽司歲鹽引(萬引)每引給鈔(貫)給鈔總額(萬錠)
兩淮鹽運司35.22.517.6
兩浙鹽運司22.042.511.02
長蘆鹽運司6.3122.52
山東鹽運司14.3325.73
福建鹽運司14.4525.78
河東鹽運司30.4212.16
廣東鹽提舉司4.6821.872
海北鹽提舉司2.720.27
四川鹽課提舉司1,012.*****.08
雲南鹽課提舉司7.1822.872
陝西鹽課司13.1525.26
合計1,163.14(萬引)
470.164
據《洪武實錄》卷一五九、《明史•食貨志•鹽法》製表。從上面記錄可知,洪武時全國年辦鹽引1163.14萬引,應給工本鈔約470萬錠。
在寶鈔的經常性支出中,這是最大的一筆,也是唯一的生產性支費。如果加上軍兵月鹽鈔,洪武十七年以後僅這兩項歲支鈔就超出700萬錠,超過了每年寶鈔的印製量。除上述各項經常性支出外,寶鈔還供臨時性支出,包括賞賜文武官員、士兵、內外使者、工匠,以及賑災,採購糧食、馬匹等。臨時性支出在洪武十九年至二十六年間達到頂峰,數量之多,實在驚人。洪武十九、二十兩年,臨時性支出在萬錠以上,僅就《洪武實錄》記載,就有上面所列的10項。還有洪武十九、二十年臨時性支鈔萬錠以上項目數額。
時間項目數額(萬錠)見《洪武實錄》卷數
十九年二月賜雲南各衛軍士15。
十九年二月賑河南饑民5。
十九年三月賜全國官員每人柴炭薪每月鈔50
十九年四月賜烏撒等衛軍士15。
十九年五月賞
江西袁州等衛從徵雲南士兵4.9179。
十九年十一月往陝西河州等衛市戰馬39。
二十年六月賞陝西、山西、北平軍兵
11.5萬人,每人鈔5錠57。
二十年八月以鈔赴四川市耕牛萬頭3.2185。
二十年八月賞鈔給調往徵雲南的湖廣兵56.8185。
二十年十一月賑濟南、東昌、東平三府饑民31。
二十年十一月遣官運鈔賑登州、萊州二府災。降至洪武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間,臨時性支出數額更爲巨大,動輒十餘萬錠甚至幾百萬錠。
以上可以算出,除難以計算的項目外,洪武十九年臨時性支出在10萬錠的項目共計支鈔80.555萬錠。洪武二十年增至249.555萬錠,二十一年僅僅10萬錠以上的臨時支出共計鈔937.49萬錠,二十二年增至1442.38萬錠,二十三年稍降至1,058.8985萬錠。其中以不能兌換的紙幣向民間買耕牛、馬匹、糧食,無異於對百姓的劫奪。
貨幣流通量要商品流通量相適應,這是貨幣流通規律。違反這一規律,貨幣發行量超過社會商品價格總額,必然引起通貨膨脹,貨幣貶值。
明初社會商品價格總額多少?大明寶鈔年流通週轉次數又是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大明寶鈔的迅速貶值,從反面證實了它的發行量過多。這也是洪武后期以來許多朝野人士大聲疾呼的不爭事實。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戶部尚書趙勉報告:“近聞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者”。寶鈔已貶值75%,但朱元璋仍堅持寶鈔初發行時原定官價:“凡鈔一貫準錢一千”。二十七年,“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不行。”
朱元璋濫發寶鈔,是憑藉手中權力與客觀經濟規律相抗衡。而寶鈔的大幅貶值,是對無視或者說是不懂得經濟規律的當權者的懲罰。應該說,受到懲罰的朱元璋是有所收斂的。他聽到寶鈔大幅貶值的消息,雖然口中斥責“民心刁詐”,但從二十七年開始臨時性財政開支的寶鈔數額急劇減少。從《洪武實錄》統計可知,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的4年間,臨時性支費的寶鈔總額不足65萬錠。但是,永樂年間,朱棣濫發寶鈔不遜於朱元璋。他不僅同樣以寶鈔大量賞賜功臣和士兵,而且將洪武后期京官領取全數俸米的制度,改爲米鈔兼支。這在前面已敘及。永樂七年六月,又增設北京寶鈔提舉司等制鈔機構,規制如南京,從而使寶鈔印製量成倍增加,以滿足朱棣財政支出的需要。當然,這隻能引起寶鈔更大幅度的貶值。
二、劫奪百姓的回籠政策爲遏制寶鈔的貶值,從洪熙以後,明朝大力執行寶鈔回籠政策。永樂後期市場已拒絕使用寶鈔。明朝又屢禁以金、銀、銅錢作交易手段,造成民間日常買賣惟用布帛米麥,相當發展的商品市場竟然回到物物交換的原始狀態。
在這種狀態下,通過回籠以提高寶鈔幣值的建議被提出
來了。洪熙元年,戶部尚書夏原吉建議寶鈔應“爲法斂之”,仁宗同意,而後宣宗、英宗在宣德、正統年間大力執行。通過貨幣回籠阻止幣值下貶,這本是金融貨幣調控的正常措施,辦法有二。
一是增加商品投放量,但明王朝手中沒有足夠商品可供實施。
二是以貴金屬金、銀回購寶鈔,明朝也有人提此建議,如正統時少保黃福主張“宜量出官銀”倒換舊鈔,但被戶部拒絕。明朝回籠寶鈔的辦法是,國家既不花錢又可以達到回籠目的,那就是增加稅種、稅額和各式各樣的罰款名目。
明初濫發寶鈔是爲財政需要,而宣德正統間又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政策來回籠寶鈔。
具體措施如下:
1.徵收“戶口鹽鈔”。永樂二年都御史陳瑛建議“暫行戶口食鹽之法”,強近全國官民計口配鹽納鈔。大口每月配鹽2斤,納鈔2貫,小口折半。
據陳瑛估算,實行後每季可收鈔5000餘萬錠(注:《永樂實錄》卷三十。)。經羣臣討論,成祖準行:大口月配鹽1斤,納鈔1貫,小口折半,稱“鹽鈔”。不過,由於鄉村小民得鈔不易,可納米配鹽,稱“鹽米”。
2.增收門攤稅。明人說,“若門攤一節,……只稅店面”。可見門攤稅指的是店面稅,它不同於三十稅一的交易稅,於明初就已存在。洪熙元年下令增收門攤稅40倍。宣德元年以增收40倍太重,降爲增收5倍,並規定只在順天、應天等府以及除雲南、貴州之外的各行省中33個“商賈所集之處”城市增收。此外,宣德四年六月又一舉增徵四種稅。
3.開徵蔬地果園種植稅。規定南北二京軍民種植蔬果貨賣者,蔬菜地每月畝納鈔300貫,果樹每10株歲納鈔100貫。八月,此稅種推及廣東、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地,但稅額稍減。宣德六年又將蔬菜地種植稅減半。4.增收塌房、庫房、店舍稅,每間每月納鈔500貫。同年,對油坊、磨坊、磚瓦窯、木植場、裱褙鋪、車院店等徵收數額不等稅鈔。宣德六年以後,稅額有所降低。正統十四年塌房等稅每間每月降至400貫。
5.開徵驢車、騾車運輸稅。凡受僱裝載貨物車輛,每輛歲納鈔200貫。七月,還開徵牛車、小車運輸稅。此後,車輛運輸稅增減不時。
6.設鈔關,徵船料。在從北京至南京的運河沿線的主要城鎮霍縣、臨清、濟寧、徐州、淮安、揚州和南京上新河設立七個鈔關,徵收船料。規定七鈔關間的每一航段,過往船隻每百料徵鈔100貫。南北兩京直航者每百料徵500貫。此後,運河和長江沿岸各鈔關時有廢置。據成化十六年戶部報告,各鈔關年徵鈔約2400萬貫,即480萬錠。
7.罰鈔。除上述增稅措施外,還有各種名目的罰鈔。如永樂二十二年十月,頒佈私宰耕牛十倍罰鈔令。宣德元年十月,實施笞、權罪贖鈔法。同時又宣佈罰鈔贖髒例,金每兩贖鈔8萬貫,銀每兩贖鈔2000貫,銅、錫、鐵、鉛、絲、羅、棱、官棉布等各有贖鈔標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