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爲的總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爲以下三大類:(1)貪污賄賂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15個條文,規定了12個罪名。包括:①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受賄罪;④單位受賄罪;⑤行賄罪;⑥對單位行賄罪;⑦介紹賄賂罪;⑧單位行賄罪;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⑩隱瞞境外存款罪;⑪私分國有資產罪;⑫私分罰沒財物罪。(2)瀆職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23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①濫用職權;②玩忽職守;③枉法追訴裁判罪;④私放在押人員罪;⑤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7個: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③刑訊逼供罪;④暴力取證罪;⑤虐待被監管人罪;⑥報復陷害罪;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一、貪污罪
(一)貪污罪的犯罪構成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其職責範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係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係而熟悉作案環境,憑藉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貪污罪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貪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規定具體數額。因爲規定數額雖然具體明確,但是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各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還規定了終身監禁的情形,就是指有上述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爲,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污數額應按《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污數額不予計算。
司法機關在對貪污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污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
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二)挪用公款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爲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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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隱瞞境外存款罪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構成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六、行賄罪
(一)行賄罪的犯罪構成
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爲,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爲“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對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行賄罪的一種新情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也就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是犯罪。具體規定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受賄罪
(一)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
(二)受賄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於犯本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貪污罪的法定刑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八、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九、濫用職權罪
(一)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濫用職權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十、玩忽職守罪
(一)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二)玩忽職守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十一、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構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爲。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爲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