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三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了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健全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氣應對等機制,在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領域規定了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抓住了當前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對羣衆關心的熱點、焦點作了迴應,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總則

(一)防治大氣污染的目標、原則和主要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就是,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從注重污染防治轉向注重大氣環境質量,把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作爲大氣污染防治的目標。防治大氣污染的原則包括: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主要措施包括: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二)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覈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覈。考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企業和公民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包括綠色出行、節約用電、使用優質煤、節約使用紙張木材等。

二、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是指國家爲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對大氣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最大容許濃度所做的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爲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1982年,我國首次頒發了國家的空氣質量標準,到2012年,作了三次修訂。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環保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氟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

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一)排污權交易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總量控制要求下,爲促進環境資源高效配置,排污權以有償方式在政府與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之間相互流轉的活動。排污權是運用市場手段盤活總量指標、優化經濟發展、促進企業珍惜環境資源、激勵企業深度減排的機制。

(二)約談和區域限批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期限,並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調整能源結構,優化煤炭使用方式

煤炭佔我國化石能源資源的96%。近30年來,我國煤炭的生產和消費量佔比一直保持在70%左右。以燃煤爲主的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是造成當前大氣污染嚴峻形勢的重要原因。《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竈。

(二)防治工業污染

工業是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最重要來源。本着源頭治理的原則,不僅要關注工業企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是否符合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應積極加強工業企業的生產過程管理,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採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三)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

機動車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尾氣已成爲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解決機動車污染問題需要加強源頭治理,體現“車、油、路”統籌原則。國家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國家採取財政、稅收、

政府採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四)防治揚塵污染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五)防治農業源污染

農業源大氣污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化肥、農藥的不科學施用、畜禽養殖業臭氣的釋放、秸稈的露天焚燒。特別是秸稈的露天焚燒已成爲某一段時間內大氣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採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法律還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五、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當前我國在傳統煤煙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況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複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實踐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已分別建立了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六、應對重污染天氣

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並及時發出預警。預警信息發佈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衆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衆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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