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審判(2)

“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這話是什麼意思呢。這話是告訴我們,誰說話好使,誰就制定規矩,這個規矩體現的就是誰的想法,維護的就是誰的利益。”

“我過去對大家說過,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大家也都明白了,誰掌握了槍桿子,誰就能說話好使。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我們復興會掌握了槍桿子,我們復興會說話就好使。我們復興會制定的規矩,就是法律。”

“我們復興會,是爲天底下所有的窮兄弟窮姐妹,是爲勞動人民,是爲了人民羣衆謀幸福、謀利益的。我們復興會代表的是人民羣衆的利益。那麼,我們復興會制定的規矩,我們復興會制定的法律,就要體現人民羣衆的想法!就要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

——1622年.王書輝.《人民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

李二牛從枝江縣來到鬆滋縣,原本的任務是在鬆滋縣建立起一套警察系統來的。本來,因爲鬆滋縣現在的工作重點是三項工程的建設。所以,鬆滋縣的警察部隊的建立工作,就一直非常的緩慢。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師尊王書輝又給他增加了另外的工作:和幾個復興軍裡的參謀們,一起搞一套審判制度來。

在復興會裡,一直貫徹的是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地主佔有了大量土地。百姓沒有土地,被地主們盤剝。復興會是爲老百姓服務的組織。所以,復興會就要剝奪地主的土地。把這些土地用來養活老百姓。

一般來說,在這個簡單邏輯下。地主是一定會死去的。這個原因真的非常簡單。你要剝奪地主的土地,地主是不可能乖乖的接受你的剝奪的,他們一定會反抗。反抗的結果,自然就是被送上絞刑架的下場。

老百姓仇恨地主,對於地主被吊死,一向是歡欣鼓舞拍手稱快的。復興會也知道自己是在爲老百姓報仇。但是,爲什麼要殺死地主,對於這個問題。復興會的看法就是,地主佔了那麼多土地,所以該死。

但是王書輝現在提出了一個問題。地主確實該死,但是,地主的罪名卻不應該是佔有了土地。應該是他們佔有土地的過程,對老百姓犯了罪。這纔是他們該死的原因。

王書輝現在不僅要求復興會,要實實在在的做有利於老百姓的事情。他還要弄出一套規矩來。告訴老百姓復興會是給他們做主,給他們撐腰的。

在大明朝,不是沒有那些一邊掠奪百姓,一邊胡亂嚷嚷,一邊投敵賣國的公知大V。這等人,在東林黨裡。在各種所謂的清流裡面到處都是。可是在復興會這個組織裡,這種人目前是完全沒有的。

在李二牛看來,王書輝的這種想法,有點脫了褲子放屁的意思,是在平白的給自己添麻煩。剝奪地主的土地。就是爲了養活老百姓。老百姓只要獲得了實在的好處,就完全可以了。這就是給老百姓做主了。

至於一定要給地主定個罪名把他們殺掉。李二牛覺得完全沒這個必要。槍桿子掌握在復興會手裡,那不就應該是復興會說誰該死,誰就該死麼。罪名這個東西有什麼重要的。

作爲一個流民出身的復興會幹部,李二牛是很難理解王書輝的想法的。在王書輝看來,地主最大的罪惡,確實是他們佔有了土地這個生產資料並以此剝削勞動人民。但是,作爲一個現代人,王書輝深知,以這一條給地主們定罪,在後世裡是會有很多麻煩的。

王書輝不怕自己會在後世裡留下罵名。偉人都被罵,自己想要不被罵那是妄想。但是,王書輝是真心的不想留下沒必要的口實。既然那麼多人說搞土改殺地主,缺乏什麼所謂的法律精神,不夠公平等等,那他就要給地主們一個有法律精神的審判,讓他們享受所謂的“公平”。

後世人對於復興會歷史記錄中的第一次審判,有很多不同的評價。但是,從整體上說,大部分人都認爲復興會對伍朝宗的審判,是比較公平的。在復興會的文檔裡,這次審判的人員記錄是這樣的。

審判人:李二牛(復興會審判院院長)

人民代表團:王三、魏狗子、孫二妹、周山等(共十五人,皆爲年滿十八週歲的本縣勞動者。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伍朝宗、伍朝祖、伍興發、伍張氏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原告:陳立、趙大牛、伍黑豬、劉二娃等(詳細姓名見附錄)

被告代理人:曲立志(原伍朝宗家賬房,目前已無罪釋放)

原告代理人:蔡興國(復興軍參謀)

王書輝搞的這個審判,其實是比較鬆散,比較隨便的一個審判。但是,王書輝在設計這個審判過程的時候,制定了專門的指導原則。第一條就是,審判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第二條則是,審判的形式必須是公平的。第三條則是,審判必須是公開的。

人民代表參與審判,這一條實際上在復興會控制的每一個基地村裡,都已經實行兩年以上了。人民代表的選擇也非常簡單。凡是年滿十八週歲的,沒有不良記錄的,實實在在的勞動者,都會在各基地村的工作組裡登記。

每到遇到村民糾紛的時候,或者是原告和被告雙方親自,或者由代理人代理,就開始從一個裝滿了本村人民代表名字的箱子裡,各自抽取五個名字。工作組的司法員也會在箱子裡抽取五個名字。然後就由三方抽取的這十五個人組成人民代表團。

在糾紛調解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雙方自己,或者由代理人,對糾紛進行辯論。

在此之後,司法員會根據復興會制定的管理條例,針對這些糾紛,對人民代表團進行分析和解釋。在這之後,司法員會對這個糾紛給出調解結果,交給人民代表團進行表決。

最後,由人民代表團宣佈最終的決定。

一般來說,人民代表團對於民事糾紛的影響力是很大的。因爲復興會還沒有對治下百姓的民事糾紛制定具體的規定條款。所以,基本上,要不要賠償,怎麼賠償,賠償多少,都是由人民代表團決定的。

至於刑事糾紛,人民代表團的影響力就比較小了。對於殺人、搶劫、強尖、詐騙這些刑事案件,一則是復興會的控制地區裡出現的非常少。另一方面,這裡面可以討論的內容並不多。因爲犯了這些罪過的人,是不歸當地司法員管理的。這些人都是由軍隊管理。

目前,王書輝和復興會還沒有精力給治下的百姓制定刑法。所以,只能對刑事犯罪進行軍管。

王書輝針對地主,專門在復興會內部設置了人民審判院。這個人民審判院,也只是針對地主們進行審判,並不涉及其他的內容。

這次,針對伍朝宗的審判,在王書輝看來,並不怎麼成功。因爲審判是公開舉行的。所以,審判進行了前半部分之後,後半部分顯得比較匆忙。

在原告代理人進行陳述的時候,聽到伍家一樁樁一件件的血債,聽到伍家是怎麼使用高利貸和其他各種手段禍害百姓之後,不少當地百姓都根本就沒聽說過的事情,被逐漸的顯露出來。

當地的百姓根本就不需要引導,自發的就開始大喊“殺了他們!殺了他們!”了。在這種環境下,伍朝宗等人唯一願意挺身而出爲他們辯護的代理人曲賬房,被嚇得一句話也說不出來。倒是伍朝宗有些特別的表現,在現場罵了些“賊骨頭,反賊,你們不得好死!”之類的話。

伍朝宗的行爲不僅沒有贏得什麼喝彩,反倒是激怒了現場的百姓。要不是周圍有復興軍戰士攔着(雖然們也很憤怒),伍朝宗一家人和他們的主要狗腿子,連上絞刑架的機會都不會有。倒是很有可能被激憤的羣衆當場撕成碎片。

在現場上萬羣衆的圍觀下,同樣是出身勞動人民,對伍朝宗的所作所爲痛恨非常的十五個人民代表,在審判結果上按了手印。就這樣,伍朝宗等人被複興會人民審判院,以謀殺、強尖、搶劫、非法放貸的罪名處以絞刑。

王書輝在之後的復興會會議上對大家說道:“我們復興會不僅自己內部講究民主集中制,在對人民羣衆的時候,我們也要講究民主。這個民主是什麼意思呢?不是我們復興會給人民做主的意思。而是人民在復興會的領導和組織下,自己起來當家做主。這纔是人民的民主。”

“人民當家做主,就是民主。那麼我們怎麼來貫徹這個民主呢。這就要我們復興會的全體會員們,不怕麻煩,不怕繁瑣。我們不僅要在宣傳上,讓人民自己起來當家做主,更要在我們復興會制定的規矩裡,在我們復興會制定的法律裡,在我們復興會之地的制度裡,在我們復興會的一舉一動裡,貫徹和體現這個人民的民主。”

“我們復興會的一切行動,都是要依靠人民,發動人民,最後才能取得成功的。所以,人民民主這個概念,我們一定要貫徹好。”

從此,民主就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概念,在復興會內部被樹立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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