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俊義銳意改革各政治制度。★中文網更新迅速,小說齊全★通過劃時代地創立法院和院。並將這兩個獨立於政務院之外。從而一-將立法權執法權獨立出行政系統。與此同時設立了政院議法院兩個民選機構。將官僚階層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官本不再發揮它的惡。整個齊國政治制度邁向了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創建結構。硬件容易。軟件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時間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置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集元首府下屬各個院系的骨幹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過法律。只是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的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只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歷屆較爲成功的王朝。都是着儒家的外衣。內裡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爲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審刑院。設於皇宮。便皇帝對中央法審判的監督控制。後來才簡化爲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爲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過來的。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範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爲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控制。由中央出提點刑獄司。作爲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過來。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地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置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的法律挪移過來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過來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地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衆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兼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精髓。成爲有益於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地。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分裂動亂之後的趙宋朝廷。爲了避免成爲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地發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制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儀等人奉命修成《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頒行天下。《宋刑統》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內容大體因襲唐律。由於《宋刑統》頒佈於宋初。且大都是唐律舊文。所以遠不能適應發展變化中的兩宋社會經濟的要求。《宋刑統》作爲宋開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典。其後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動。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頒佈詔敕來充新地法規。詔敕大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發。並不具備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數量繁多。難以檢閱。常有相互抵之處。爲了消除這一盾。並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選編。稱之爲“編敕”。這成爲宋代重要最頻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動。宋太祖時就已成《建隆編敕》四卷。後各朝的編敕活動逐漸頻繁。有太宗時的《太平興|編敕》《淳編敕》。真宗時的《鹹平編敕》《大中祥符編敕》。仁宗時的《天聖編敕》《慶曆編敕》《嘉編》。神宗年間的《熙寧編敕》。不僅朝廷有敕。另外還有針對中央各部及地方事的“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到神宗時。編敕地地位更爲提高以至發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編敕實際上成爲最能體現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統》與編敕的關係是:“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須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罪。”表明敕與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兩者並行不悖。敕從未取代過律。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優於律首先適用的權力。”而且敕於律而首先適用的司法原則。自《宋刑統》頒佈實施起。就成爲宋代的定製。此外宋1還繼承了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說:
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宋1重要的立法活動是編例。“例”是指以前事的處理作爲後事斷案標準地成例。“法所不載。然後用例”。隨着例的不斷增多。神宗時又開始了編例的活動。宋朝先後修成《熙寧法寺斷例》《元豐斷例》《元符刑名斷例》《崇寧斷例》等頒行全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敕令無例者從律。無例者從敕令。”可見例的要地位。宋代頻繁的編敕編例的立法活動。是中央集權的強化在法制領域的體現。
而細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個虛僞透頂的王朝。這是一個文人的天堂。卻是貧民的地獄。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貫徹保護士大夫殘害其他階層的立國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於唐末五代刑罰的嚴酷。於是進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實行折杖法。即對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種刑罰分別按輕重以杖摺合決罰。減折方法大體爲:最高刑五十減至十。下遞減;最高杖刑一百減至二十。以下遞減;最高徒刑三年折抵爲杖二十。免除勞役。以下遞減;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二十。以下遞減。原有勞役就地執行。杖刑經減數後仍責打於臀部。爲“臀杖”;徒流刑折抵的杖刑。責打於背脊部。稱爲“脊杖”。使用相同規格的刑具。當然這是都是對士大夫階層犯罪時用的量刑標準。而且爲寬貸命官犯罪。凡當配隸者不文面而流之。之編管。趙宋朝廷特別寬容士大夫。甚至將“刑不上士大夫”發展一種登峰造極令人髮指的階段。犯法官員有蔭身的特權。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呂祖謙說:“慶曆嘉佑以來。鞭之罰不上於大夫。”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聽旨。無擅捕系。罷其職。”在統治者看來。品官身份高於平民百姓。對他們的處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條詔書中寫道。如果品quot;依照常法。隨隨便便枷訊。“將使人有輕視爵之心”。故宋人云:“待士大夫有禮。莫如本朝。”只要不是反逆。對士大夫的量刑越越輕。貪污的罪名到後來根本傷不到官僚的汗毛。貶到地方或邊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將本來就貧瘠的地方刮更薄了。
宋朝的寬容只是對大夫寬容。對黎民百姓他們卻沒有這等度量。
宋代的階級鬥爭十#39;激烈。農民義和士兵暴動不斷髮生。爲了加強統治。宋朝政府制定了嚴刑酷法。以“盜賊”重對付反抗朝廷行爲。其主要內容爲:“盜賊”罪當者。沒收家產。家屬流放千里;罪當徒流者。發配嶺南。上述罪雖遇大赦令。不減其罪。凡是窩藏庇護死罪“盜”。情節嚴重者斬。“盜賊之家門。並須釘掛木牌。上書犯罪情|所定刑罰。如有遷移。經官府批准。並劃定開封府諸縣。河北京東淮南附件等路皆爲實施“盜賊”重法的區域。宋在懲處“盜賊”手段上。極其殘忍。種酷刑。不說也罷。對於普通盜賊犯罪也加重處罰。《宋刑統》規定:凡強盜“不問有贓無贓。並處死”;“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宋賊盜罪的法律條款幾經變化。至哲宗元佑時所修編。“所定盜贓猶重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處罰。如此竊鉤誅竊國者侯區別對待的法律。怎麼看怎麼虛僞。宋太祖又創“刺配法”。是對重罪犯一人之身實施三種處罰。即先脊杖二十。後刺字。再流配的一種酷刑。刺配法後來遂發展爲宋代適用最廣泛使用最持久的一個獨立的刑種。而凌遲刑是宋朝正式啓用的最爲殘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後割斷喉管。使人緩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這些重刑都是對於那些揭竿起義反對貪官污吏統治的黎民百姓的。
宋律最爲人病之處便在於此。這是糟的糟。盧俊義銳意改變的就是這一點和依附在點的其他糟。盧俊義的理念裡只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無“刑不上士大夫”的概念。哼哼。跟方臘勢力內將所有宋官都點了天燈相比。盧俊嚴刑峻法力求潔同時又實現高薪養廉政策。並不是難接受。畢竟趙宋朝廷冗官多。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齊國。
盧俊義命人將趙佶時期所有頒佈的律敕例做規範整理。將其中大部分的糟啓用。只保留一部分精華。在加入後世法律中適用於北宋末年的部分。逐步將齊國法律完善起來。
齊國的法律全部是成文法。盧俊義堅信“存在的絕非全部合理”。拒絕用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