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地王”約翰
“獅心王”理查去世後,他的四弟約翰終於得到了他夢寐以求的王位。不幸的是,約翰身上幾乎集中了安茹家族的一系列毛病:虛僞、自私、殘暴和一意孤行。加之他反覆無常,貪婪殘暴,無法獲得貴族的有利支持,最後落得一事無成。不過現在一些歷史學家認爲約翰王還是很有治國能力的,並且力圖革新政治,有所作爲,可惜當時的歷史環境沒有爲他創造一展抱負的條件,如同明末的崇禎帝一樣。
約翰做親王時就時常戲辱貴族封臣們的妻女,早已激起宮廷內外一片怨恨,埋下了內亂隱患。他繼位後更是色膽包天,嫌棄前妻,強娶呂西尼昂家族雨格公爵的未婚妻伊莎貝拉爲王后。呂西尼昂家族不堪其辱,於1201年發動叛亂。精明老道、雄心勃勃的法王腓力二世於1202年4月以約翰王失德爲藉口,引證封建法規,宣佈剝奪約翰在法蘭西的領地,隨即調兵遣將,直搗諾曼底。這時已成孤家寡人的約翰猝不及防,步步後退,撇下少數仍然忠於他的貴族,匆匆逃回英格蘭。至1203年年底,英國已經接連失去諾曼底、安茹、曼思以及普瓦圖的部分土地,只保住阿奎丹一地。因失地甚多,約翰就此落下了一個有敗家意味的“失地王”的名號。
約翰王對抗外敵是一派窩囊面孔,但對待自己臣民的殘暴程度卻一點都不亞於他的父兄。爲了籌集對法戰爭的軍費,他向大小臣民橫徵暴斂,幾手每年都徵收免役稅,並提高了稅額。爲搜刮金錢,約翰王對城市市民同樣不擇手段,規定出入任一港口都須徵收1/15的關稅。他漫無限制地向市民徵收各種苛捐雜稅,還經常以沒收城市自治特許權相要挾,向市民敲詐勒索。
約翰王當政期間,對教會的豐厚財產更是不放過,1209~1211年間,約翰王一共掠奪教會財產達2.8萬英鎊。某些主教爲免受迫害紛紛逃往國外,約翰王乘機派遣看守人,接管其財產,其卑劣行徑引起教士的極大憤恨。
在選任誰繼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問題上,約翰與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發生衝突。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沃爾特去世,按照習慣法與教規,英國的主教和大主教應由天主教修士和聖徒推選。由於坎特伯雷大主教兼任王國的監督長,權重勢大,英王對其繼任人選向來極爲關切。約翰支持他的好友約翰·格雷當選,但教皇沒有批准,而是推薦斯蒂芬·蘭頓爲坎特伯雷大主教。不過約翰王同樣拒絕了教皇的建議,約翰王與教皇就此徹底鬧翻了。
1208年3月,羅馬教皇給英國教會停止宗教活動的處分,各教區的主教紛紛逃離英國。1209年10月,教皇進一步開除約翰的教籍。由於當時歐洲統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如果喪失了基督教徒的身份,貴族就有理由拒絕承認他的國王及封君的身份。並且當時英國無論貴族還是百姓都是基督徒,到教堂做禮拜成爲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停止宗教活動給他們的宗教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約翰王因此弄得天怒人怨。1213年,約翰被迫向教皇屈服,同意蘭頓繼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承認英國爲教皇的臣屬,並每年向教皇交納700鎊的貢賦。
英國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國王是誰?
英國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國王非“失地王”約翰莫屬,他曾試圖在理查一世被囚禁德國期間奪位,但後來理查寬恕了他並指定他爲繼承人,從而剝奪了弟弟傑弗裡之子亞瑟的權力。在一次醉酒後,約翰殺死了亞瑟,並將亞瑟拋屍野外,他還殘酷地虐待被俘的貴族,致使其中的21人被餓死。這一連串暴行激起了貴族們的強烈義憤,他們與法王腓力二世同仇敵愾,將約翰趕回了英格蘭。約翰幾乎失去了在歐洲大陸的所有領地,“失地王”的綽號由此得來。
(二)彪炳乾坤的《大憲章》
1214年,在與教皇對抗中顏面盡失的約翰王爲重塑威信,與德意志王和弗蘭德爾伯爵的軍隊聯手,意欲一舉擊敗法王,東山再起,擺脫“失地王”的名聲,重溫安茹帝國的舊夢。1214年7月,雙方會戰於布泣,因貴族拒絕提供軍費援助與騎士的厭戰,約翰及其盟友大敗。布泣戰敗加上十多年的屈辱外交和橫徵暴斂,約翰王已經徹底喪失了威信與民心,國內怨聲載道,這就爲貴族逼迫約翰讓步鋪平了道路。
約翰王回到英格蘭之後,還想再搜刮民財重啓戰端,令英國的貴族不滿到極點。1215年5月5日,一部分貴族公然反抗,拒絕承認約翰爲封君,拒不承認自己是約翰的臣下。他們正式向國王提交了權利要求書,要求約翰王遵守前代國王制定的法律,尊重臣民的自由與權利。在遭到拒絕後,他們迅速集結力量向倫敦進發,並一度佔領倫敦。倫敦的市民紛紛響應,以致多數的臣民都站在反約翰的立場。
無路可退的約翰壯起膽子出來應對貴族們的反叛,在令人膽戰心驚的刀光劍影中,約翰王環顧左右,只剩下七名親從騎士陪侍在側,約翰王平日不可一世、威風八面的氣勢早已煙消雲散。1215年6月15日,倫敦附近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Runnymed)草地陽光普照,反叛的貴族拿着由蘭頓等人起草的法律文書與約翰王的代表在此會晤。雙方經過一番爭執,6月19日,走投無路的約翰王萬般無奈之下在修訂後的協議上蓋上了皇家的玉璽,簽署了以限制王權、保障臣民權利爲要義的文件,史稱《大憲章》
《大憲章》共有63條,主要內容可歸納爲:國王不得任意侵犯英國教會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必須尊重教會教職的選舉自由;國王只可自行徵收三項稅金,即國王被俘的贖金、國王長子受封和長女出嫁時的禮金。除此之外,未經大會同意,國王不得另行徵收任何別的稅金;國王必須保證貴族和騎士按慣例享有的財產繼承權,徵稅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不得任意增收貢金;除根據同等級貴族的合法裁決和國家的法律,不得對自由人加以逮捕、監禁、剝奪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流放或使其受任何其他損害。
約翰根本無意遵守《大憲章》大憲章》簽署後不久,他一方面轉向羅馬教廷謀求政治支持,因爲後者對《大憲章》中有關削弱教皇對英國教會管轄權的規定十分惱怒;另一方面糾集僱傭軍征伐貴族軍隊,內戰由此再起。在這種情況下,貴族勢力索性聯合約翰王的死對頭法國國王,腓力二世藉機在1216年5月21日登陸英格蘭。約翰在內外夾攻下招架不住,退至英格蘭北部。10月19日,四面楚歌的約翰在征戰途中患病死去,其幼子亨利繼位,是爲亨利三世,戰爭方告停止。
《大憲章》確立了“王在法下”的根本政治司法原則,在此後200年間,被英王確認44次,成爲英國立憲政治的支柱。直到今天,《大憲章》依然是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美國、法國等國家的憲法不一樣,英國的憲法從來就沒有被集中在一個單一的文件中,以成文的方式表現出來,而是由普通法、成文法和慣例混合組成的不成文憲法。憲法中的普通法是由習慣、法律先例以及對案例的解釋演化而來,成文法則包括一些有憲法性質的文件,例如《大憲章》1215)權利法案》1689)和《改革法案》1832)而慣例是一些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規定和習慣做法,許多慣例起源於英國政府發展史上的一些事件。英國憲法的靈活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英國憲法經過多年的積累能發展得如此完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