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六)

“右相欲於中樞羣臣、地方豪強從此決裂麼?”

李曜聞言,朗聲長笑。他知道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德宗時,因朝廷拮据,宰相楊炎制定兩稅法,並且廢除其餘名目的租稅。兩稅法即朝廷以當地現有的男丁與田地數爲依據,劃分等級,規定分兩次於夏天、秋天納稅。而商人是以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於所在的州縣納稅。其稅額,原本用錢爲單位,到穆宗時以布代替。這樣一來,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稅,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兩稅法雖然簡化賦稅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廢除,使得戶籍持續陷入混亂,田地兼併的問題也都沒有解決。

更關鍵的問題是,兩稅法未能阻擋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此後隨着物價上升,兩稅制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再到後來,爲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又先後對鹽、鐵、酒、礦等實行專賣制度,並且課茶稅與關稅等。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私鹽者不在少數。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今在黃崇嘏等人看來,李曜的打算簡直就是與虎謀皮,丁稅全免,按地收稅本就難於操作,而且他還要“上至聖人,下至農商,均不免除”,朝廷上下,藩鎮豪強,有誰樂意?恐怕只有割肉飼鷹的佛陀才肯。

黃崇嘏見李曜大笑,略有不悅,道:“右相何故發笑?”

李曜卻不詳細解釋,只是道:“世間手段,萬萬千千,慨而論之,無非四個字。”

王宗範聽到此處也不禁豎起耳朵,卻聽李曜道:“恩威並施罷了。”

黃崇嘏卻哂然一笑,道:“那也須得有一個前提。”

李曜略微意外,反問道:“哦?倒要請教。”

黃崇嘏道:“身正不怕影子斜。”

李曜再次大笑起來,點頭道:“這倒是,不過此次稅改,某亦同樣繳稅,甚至還包括河東、河中兩大軍械監也不例外。”

王宗範愕然,何知淺振奮,黃崇嘏也忍不住讚道:“右相果能如此,天下何愁不振?”

當下幾人一路言談,也不知走了多久,便看見前頭林間有幾個帳篷,十餘名唐軍探馬打扮的軍兵見了,從中走出一人,匆匆前來,見李曜不拜,只是抱拳一禮,道:“右相,敵情已然查明。”他掃了王宗範等人一眼,卻未置一詞。

李曜點了點頭,道:“此處不宜久留,我等立刻回營,下一步作戰,本相已有成算,嗣衝,你且負責看管這位僞蜀夔王。”又對王宗範等三人道:“王將軍,得罪了。二位方纔說欲往關中一行,此番便隨本相一道,待到了我前軍大營,二位但可隨意北上,只是此時本相卻只好強請二位,做個惡主了。”王宗範哂然一笑,並無回答,何知淺與黃崇嘏知道這是情理之中的事,也連說無妨。

那名叫“嗣衝”的軍校便上前從憨娃兒手裡接過看押王宗範之責,帶他先下去綁了雙手。原來此人卻是折家族人折嗣衝,他本在靖遠左軍任職,前一次被李曜看中,拔擢到了左威衛,此刻是以折衝都尉的身份隨他出來偵探敵營。

折嗣衝領命去了之後,李曜又招呼憨娃兒:“放信號,將阿蠻招來,一同回營。”

憨娃兒點點頭,拿出一根怪異的東西,乃是一根削尖一頭的竹筒,下方削空,裡頭插着很細的一根竹籤,在竹筒下方還有一根短短的引線。他找個頭頂有空的地方,摸出火摺子打上火,點了引線便往天上一拋。那怪異令信發出一聲銳利的尖哨往天上飛去,然後“嘭”地爆開,聲傳何止十里?

何知淺詫異道:“此物倒是稀罕,莫不是火器?”

黃崇嘏思索着道:“此物看似怪異,其實應當製作簡單,不過能想出這個辦法來的人,卻是心思靈巧得很。”

李曜道:“小玩意而已,軍械監老早就做出來了。”

這卻不是他故作謙虛,也不是他教的,實際上自從他那套對軍械監上下的獎勵辦法施行以來,軍械監發明的各種小玩意就如雨後春筍一般紛紛涌現,像這種類似於後世“沖天炮”一樣的小火器,當真只是“小玩意而已”。只是這東西製作簡單,效果也好過過去,於是李曜便將它定爲現階段的軍中短距離傳訊之物。其中又以聲音尖銳、嘹亮乃至不同的長短等,分爲幾個不同的含義,已經開始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

當然,李曜心裡對這種發展還是頗爲滿意甚至有些感慨的,誰說中國自古沒有科學只有技術?若非儒家本身變了質,限制了科學的發展,中國的科學照樣能自成一系!如此參與研究這些東西的還只是些工匠,一旦今後格物致知推廣得更加深入民心,讀書人也大量參與其間之後,發展必然更快。這也正是李曜花那麼大工夫在讀書人團體裡打好名聲,不惜一切代價先爲新儒學奠基,將《新儒論》在那般重要的時刻、那般重要的場合發佈的原因之一。

當天到了大營,王宗範雖然沒有被當做罪囚看押,但也被軟禁起來,而黃崇嘏與何知淺二人,在稍微猶豫了一下之後,仍然選擇北上關中。雖然李曜說得極好,但這兩人都是要看見實際情況才肯相信的,辭別自然在所難免。

李曜未曾將攤丁入畝之事與朝中最大的盟友王摶提及,但卻一直在與李襲吉、李下己以及“親傳弟子”馮道討論。這一制度本身實際上此前已經討論得八九不離十了,今日討論的是推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實際上李曜對攤丁入畝的瞭解,最開始是中學時的歷史課本,但那根本就是囫圇吞棗,讀完、考試完之後,其實仍然完全沒有了解這一制度有什麼意義——我們的教育經常如此。

他真正開始瞭解攤丁入畝,其實是在工作之後看《雍正王朝》的時候,當時覺得這制度在電視劇裡“看起來略屌”,於是查了下資料。他這個人有個習慣,一旦對某種東西有了興趣,就一定要弄透徹,好的壞的都要搞明白。因此,他也知道,與電視劇裡不同的是,攤丁入畝雖然總的來說是個具有進步意義的好制度,但它遠遠談不上完美,也絕對沒有電視劇裡那麼酷帥狂拽屌炸天。

雍正朝的這個“攤丁入畝”政策的確被稱爲“良法美政,歸於大同而無業貧民永沐”,因而作爲清朝統治者標榜自己的恩政載入史冊,故各種文獻,如清三通、清會典等都不惜筆墨,大肆加以渲染。而且“攤丁入畝”作爲一項順應當時歷史潮流的變革,也確實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用比較像“歷史課本”的說法來講的話,那可以說:它將中國近兩千年來的封建賦役徵收引向丁地合一的趨勢,取消了徭役,並在法律上廢除了封建人頭稅,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封建依附關係。此外,“攤丁入畝”的政策客觀上減輕了無地少地者的負擔,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鞏固統治基礎。但由於“攤丁入畝”政策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封建主義的烙印,因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由封建社會自身的缺陷而產生的社會問題。至少就李曜所知,攤丁入畝就有好幾個嚴重的問題。

首先,有一個分攤不均的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的實施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帆風順的,因爲從這一政策實施開始就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這一政策的初衷是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地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從而保證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擁有大部分田產財富以及僕傭佃戶的豪強富戶無疑成爲這種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標。因而從一開始,“攤丁入畝”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戶縉紳的強烈反對。以浙江省爲例,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撫李衛摺奏該省百姓因“攤丁入畝”政策而形成兩派爭鬥。“如浙省向來有丁歸糧辦一事,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彼時,法海驚慌失措,即令官員勸散,暫緩均攤之議。及後又被有丁無田情願均攤者,窺破伎倆,復聚集鄉民圍轅吵鬧更甚,又有一班門面丁差亦爲效尤……而該守……竟手足無措,不能驅逐……司道若不知者。”

很明顯,在浙江省,由於階級權益受到威脅,“攤丁入畝”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戶強烈反對。這些富戶們因佔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脅。

那麼問題是,爲何一般“有丁無田”的鄉民也會深感賦役不均之苦,享受不到新政策的好處?這可從湖北鍾祥縣的事例略窺一斑。

“雍正九年三月,湖北鍾祥縣百姓因攤丁不公聚衆鬧事。……是月,縣差下鄉催徵加丁銀。二十二、二十三,全縣十三鄉百姓於城東武當宮聚衆呼籲。知縣王世經並不曉諭解釋,即知會城守武官司率兵役出城捕人”,導致百姓“墮水溺死者一百數十人”。

鍾祥縣民衆抗糧案,正是由於“攤丁入畝”後賦役分擔不均造成的。

“鍾祥縣向額丁少糧重,照通省均攤,於原額丁銀二千四百三十兩九錢外,又增加丁銀三千五百八十六兩一錢。”

“本縣原有明代官莊、屯田、更名田等,每畝納銀四分九釐,六分二釐、八分二釐不等,比民田上則一分六釐過重,再均派加丁,則重者愈重。”

攤丁不均非但無法使貧民享受優惠,反而使其負擔更加沉重,從而激發了人民的抗糧行動。事後,湖北巡撫王士俊也清楚地認識到:“湖北通省均攤(丁銀),致有以此縣錢糧代賠別縣之丁賦,無怪激成民變。”

最後統治者也無力解決這一分攤不均的問題,只是將這一部分增加的錢糧攤入荒地。實際上,即便如王世俊主張,將通省均攤改爲就各州縣分攤,雖從全省的角度解決了分攤不均的問題,但具體到一縣之內每個人丁個體,這種不均衡的情況仍然無法徹底解決。

而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直隸、山東膠州、江西袁州、山西萬泉安邑等縣亦都如此。雍正六年十月初二日己卯,蘭州按察使李元英奏稱:“攤丁入畝,他省以本州本縣之額丁均入本州本縣之地畝。原額外,負擔無增減。而甘省按通省額徵銀糧通計合算,額徵多,攤丁亦多,致各州縣有比原額多二三千兩者,因之紛紛具承,以爲攤丁不公。本日,從嶽鍾琪奏,陝甘攤丁入畝已經題準”,“但甘屬河東地方糧輕而丁多,河西地方糧重而丁少。請將二屬各自均派,河東丁隨糧辦,河西則糧照丁攤”。甘肅同樣深受攤丁後賦役不均之苦,因而也被迫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辦理。

所以說,“攤丁入畝”政策雖然歷來被歸結爲清朝皇帝愛民如子的“德性”,是“至仁之政”、“惠於貧民”的恩恤曠典。但實際上,它存在無法避免的弊端,即無法均勻地分攤賦稅,從而無法有效保證賦稅的順利徵收,更無法達到減輕人民負擔,緩和階級矛盾的需要,因而遭到上至豪強富戶,下至貧民百姓的反抗。這使得“攤丁入畝”政策實施的進程變得緩慢而困難重重。

其次是“攤丁入畝”的溢額多徵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並不能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從而抑制人民逃避稅收。康熙時代實行“永不加賦”的措施時,曾希望通過將丁口數額固定下來的方法來保證丁銀徵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強對人民的控制。但是由於“永不加賦”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數額,實質上卻無法使人丁附着於土地之上。“永不加賦”並非“毋增毋減,定爲常額”,而實質上使人丁數字增多。由於“攤丁入畝”政策的丁銀數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賦”的定額基礎上,因而“攤丁入畝”政策施行之時,人民就負擔了更爲沉重的賦稅。

關於實施“攤丁入畝”政策之後,丁銀稅額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佈的定額數字,李曜曾經看過將清朝官方的定額數字與清乾隆年間各省編訂的行省通志中相關材料所反映的實額數字製成的幾張表格。

通過那幾張表格,對各省丁銀的實際徵收情況來看,“攤丁入畝”政策反映出一些明顯弊端。首先,大部分省份丁銀出現增額,並非保持定額數字。換句話說,自“永不加賦”至“攤丁入畝”,統治者一直打着“定爲常額,毋增毋減”、“天恩浩蕩,亙古未有”的旗號,要求各省人民順從地承擔義務。所謂“有道明君”不過是更懂得如何緩和階級矛盾,保證人民基本的生存條件,其總的出發點仍是維護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賦”、“攤丁入畝”政策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因而這些措施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清朝賦役體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額徵收的丁銀賦稅外,還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額外稅收,如江蘇、安徽省除丁銀徵收外還有雜辦銀,亦屬於徭役範圍,但並非丁銀正項。李曜當時主要心思是考證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前後,屬於丁銀正額範疇的賦稅情況,因而無法考訂那許多雜稅。但他一直認爲那些提到的雜派賦稅僅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沒有暴露出來。而僅從這些雜派稅收堂而皇之與正額稅收一起出現而言,就可以瞭解清代的賦稅政策在控制稅收、維護社會秩序的問題上收效不大。

比較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各省丁銀、人丁變化的情況,可將其分爲四類,其中出現增丁情況的省份情況如下:

第二張表格表明,在第一張表格裡涉及的十七個省中,共有十個省出現丁額增加的情況,從分佈區域來看,這十個省遍佈全國東西南北,既有富饒的江浙地區的省份,也有較爲偏遠的雲南。可見,這種丁銀增加的情況反映了攤丁之後總的賦稅趨勢。其中浙江、福建、湖北、雲南四省情況最爲突出,丁銀數均超過了1.1萬餘兩。

第二張表格還揭示了人丁兩種不同的趨勢:

其一,增丁、增丁銀。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況。清統治者自宣佈“永不加賦”起將人丁數定爲常額,不加增減。但事實表明,攤丁入畝之後,不僅丁銀出現了增加,人丁也隨之增加,剝削在攤丁之後實際上加重了。其中江蘇布政司人丁增加16萬之多,這固然與該地區經濟發達有關係,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擴大了這一地區的徵稅範圍。這些多餘的人丁並不屬於免賦的範疇,因而可以推測它是在攤丁入畝的過程中在各種名目下被巧妙地加進去的。可見“良法美政”也會被統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從而滿足自己的統治需要。另外,廣東地區的數據並不完整,其所謂新增丁口、額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數都沒有在數據上表現出來,因而無法確知其人丁數字的增減情況。

其二,減丁、增丁銀。出現丁銀增加、人丁減少的情況的省份有兩個——河南與福建。河南省屬於傳統的農業大省,人口土地衆多,地主階級勢力較大,土地較爲集中,絕大部分無地少地的貧農要麼逃往外地謀生,要麼淪爲佃僕或僱工,以致人丁出現減少的情況,這種減少甚至達到100萬以上,這也與河南省轄區在攤丁前後經歷很多變動有關。河南與周邊的省份互有歸併的情況頻繁發生,因而數字有較大變化。而福建地狹人多,很多人被迫採用其他的謀生方式,加之商貿活動比較發達,大量人口脫離農業,因而也出現人丁減少現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擁有者雖然面臨着人丁減少的壓力,但可以依靠發達的租佃製爲其提供足夠勞動力。由於土地成爲丁銀徵收的依據,在國家的賦稅政策改革的壓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將自己通過租佃制度得來的利潤上繳給國家,即便是國家提高了丁銀徵收數額之後。

雖然受到各種原因影響,這種丁銀加增的趨勢並非十分的明顯,但在大力推行“攤丁入畝”的雍正朝,就已經出現了這樣大範圍的賦稅增加情況,這不得不歸結爲“攤丁入畝”政策本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銀實際上由貧苦的佃農僱工承擔。丁銀併入地賦一起徵收,土地成爲徵收賦稅的憑據,表面上無地少地的貧民因此擺脫了丁銀的徵收,實際上,爲了維持生計,他們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賣勞動力,淪爲地主的佃農、僱工。清代租佃經濟在清初已經成爲一種普遍現象,這也表明,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成爲佃僕僱工。正如《中國通史》論述的“從商品經濟發達的江浙地區,到邊遠的貴州地區,從江南到江北,僱傭長短工進行農業生產,已經成爲社會中的常見現象。”這樣,佃農僱工就成爲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勞作者。他們或通過交納地租,或通過領取工值的方式謀生。但顯然地主在產品分配中佔據絕大部分,佃農僱工仍然徘徊在貧困線上。因此,這些賦稅錢糧的真正負擔者仍然是佃農僱工。

再一個沒有解決的,則是“減丁”背後的“流民問題”。

第三張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隸、陝西二省丁銀減少數額均達到1.1萬多兩以上,減幅較大。陝西人丁減少竟達10萬以上。這主要是由於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雍正無法維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數額,只好減少數額,試圖延緩人民逃亡的趨勢。人丁的減少表明了另一個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農民逃亡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雍正時期前承康熙,後啓乾隆,是康乾盛世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政治清明,社會較爲穩定,經濟相對發達,大規模的自然災害並不頻繁,按照常理推測,人口必然處於增長的態勢。因而此時人丁的減少無疑是在重稅之下產生的。據《清朝通典》載“(雍正六年),川陝總督奏:湖廣、廣東、廣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諭,去歲湖廣、廣東並非甚歉之歲,江西廣西並未題成災,何遠赴四川者如此之衆?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無撫綏,以致百姓失所……”這則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並非災荒之故,而是迫於重賦而背井離鄉。

雍正時期的流民問題發展到乾隆時,其規模和範圍日漸擴大。據《清會典事例》,“(乾隆五年),議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設法行遣,陸續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準山西陝西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題準粵省在臺灣人民,情願挈眷者,止許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題準,挈眷赴臺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右保結,將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據《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內地流民潛入寧古塔之禁。其現在查出寧古塔種地流民,于吉林烏拉伯部都納等處安插,編入裡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準其隸籍編入,其單身賃墾之人,令於原籍州縣頒給印票,及認識親族保領方許編入保甲”。

由此證明,乾隆年間大批流民涌向東北或東南沿海,他們的目的地越來越趨向原本自然環境較差的地區,如寧古塔原爲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這表明,清統治者希望通過“攤丁入畝”政策減輕賦役負擔、安輯人民來固定稅收的方法並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們無法控制賦稅徵收從而穩定社會。

可見,“攤丁入畝”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並未減輕人民負擔,相反,它促使大批農民逃往外地,流民問題越來越嚴重。

另外,“攤丁入畝”也沒有解決因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商民流動問題。據《清文獻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內地開張貿易或置有產業者,與土著一類順編,其往來商賈,蹤跡無定,責令客長查察。……礦廠丁戶,責令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各處煤窯,責令僱主將傭工人等,冊報地方查覈……”“攤丁入畝”政策同樣沒有處理好工商行業的發展的問題。

正是因爲當時看《雍正王朝》時對這個問題的深究,李曜纔會知道,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後,人民的負擔沒有減輕反而加重,這足以令人窺探到清代賦役體系微露的衰亡徵兆。就“攤丁入畝”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於幫助統治者將有一定資產的中間民戶階層通過土地固定下來保證賦稅徵收。但上層富戶仍然通過種種渠道逍遙於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謀生的貧民始終都是整個剝削的主要承擔者。這也表明實際上“攤丁入畝”政策改變的只是賦役制度的形式,它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剝削的基礎。

對於這個問題,李曜覺得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其實也簡單。歸根結底只有兩個字:特權!

不能解決特權問題,底層民衆永遠享受不到真正的實惠,公平的實惠。

因此,他纔會提出“上至聖人,下至農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則,具體的實施,必然會有這樣那樣的困難,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會不斷的製造麻煩,這就是李曜必須提前考慮到,並且預留解決辦法的事。實際上,一體收稅,清朝也不是沒有幹過,這也算是一個可以作爲他參考的例子。

那時節,清人入關之初,清廷爲了鞏固封建統治,依照官員的品級,優待或免除該戶官員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們成爲清朝統治的忠實擁護者。此外,爲了表示對讀書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雜辦。

在這種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權階級與民衆的對立就成了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紳戶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時還把部分稅賦轉移到貧民百姓身上,以耗羨爲例,地方官經常不是按田賦向地方紳衿徵收耗羨,而是把耗羨銀轉嫁到貧民身上,讓貧民承擔起本應由紳衿們承擔的額外負擔。如此懸殊的待遇差別,加上貧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無法獲得平衡,反對和敵意的心理日益嚴重,這樣勢必會激化社會矛盾,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變和暴動日益頻繁的原因。

紳衿已經享有法定的豁免雜項差徭的權利,但是他們還不滿足,還謀求種種非法特權,其不法行徑多種多樣:出入官衙,包攬訟詞;欺壓小民,橫行鄉里;無視國法,抗交錢糧丁賦,或者將別人的土地掛在自己名下,免除雜役從中漁利等等。雍正帝對此十分痛恨:“種種卑污之事,難以悉數。”

紳衿的種種謀求非法權利的行爲,既造成了平民與紳衿的對立,同時他們的不法行爲也是產生吏治敗壞的一種社會因素,他們腐蝕各級官員,同時,他們的這種行爲同政府的法令和權力也發生了衝突。李曜覺得,國家要保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統治的穩定,就必須與不法紳衿作鬥爭。

雍正帝自然也明白這一點,於是他在即位之初,就開始實行打擊劣紳貪官、進行耗羨歸公的改革。當時,田文鏡等地方官把這種弊端上報給中央,說各府廳州縣的地方官“徵收錢糧,濫加耗羨,紳衿上役不令與民一體完納,任意減輕,而取償於百姓小戶”,這樣不僅減少了國庫收入、增加了人民負擔,同時使政府與人民的矛盾逐步變得尖銳。雍正帝抓住問題的癥結,把矛頭指向縉紳,希圖限制和剝奪他們的非法特權,使他們同平民一體當差。

於是,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戶”、“宦戶”、“儒戶”等名目,不給他們特權,讓他們與百姓一同交納錢糧和耗羨,一同當差服役。敢於違抗的紳衿,敢於隱瞞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處。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紳衿勾結,特地告誡他們要認真落實這項政策:“稍有瞻顧,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參劾,或被旁人告發,查出必治以重罪。”過了兩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紳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糧差役的政策,強調其子孫和家族成員不能減免。

地主紳衿從皇帝、朝廷那裡得到的特權,已相沿七八十年,現在新皇帝要予以剝奪,他們自然不會甘心。於是在實行士民一體當差的過程中,就引發了一場場激烈的剝奪與反抗的鬥爭。

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標是第一個響應士民一體當差的人,雍正元年,他貼出佈告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佈告剛一貼出,就引起了衆監生的不滿。恰好當時的縣學教官楊卓生向來和張可標不和,他藉此機會煽動衆監生鬧事,控告張可標貪婪不法,反對這一政策的落實。雍正帝得知此事後,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撫石文焯調查張可標是否有貪婪不法的行徑,另一方面嚴厲懲處了楊卓生和領頭鬧事的學生,這才穩定了鞏縣的社會秩序,保住了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順利執行有一個良好的開端。

這場鬥爭剛剛平息,另一場鬥爭又相繼發生。雍正二年,因爲築黃河堤防需要動用民工,河南封邱令唐綏祖因此制定出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即按照田地數量來出工的措施:每一百畝田出一個人工,凡有田者一律出工,紳衿也不例外。這個命令一下,老百姓拍手叫好,因爲能有一百畝土地的人,幾乎全是地主和富戶,百姓得若干家才能抽一個民工。但這個政策卻遭到了當地監生的反對。他們聲稱“徵收錢糧應分別儒戶、宦戶”,強烈要求唐綏祖維護他們的所謂特權。此後,封邱生員王遜、武生範瑚等人又攔截唐綏祖,強迫他取消實行按田出夫的政策。唐綏祖斷然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因而使衆生員羣情激憤。於是,他們決定以罷考的方式反對士民一體當差政策。同年五月,河南省舉行縣試,河南學政張廷璐奉旨到開封監考,封邱衆監生在考場上鬧事,武生範瑚把少數應試者的試卷搶去,當衆撕毀,以此表示對士民一體當差制度的抗議。事發後,河南總督田文鏡、巡撫石文焯迅速向雍正帝作了彙報,雍正帝下令嚴查、嚴辦,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爾鬆阿到河南審理此案。

田文鏡在審案的過程中表現得過於偏激,爲了實現士民一體當差,他打擊科甲出身的官員和知識分子的力度稍稍過火,引起河南“讀書人”的反對,科甲出身的張廷璐、開歸道陳時夏以及欽差大臣沈近思沽名釣譽,尤其是陳時夏在審理此案時竟不坐堂,反而與諸監生座談,稱他們是年兄,求他們赴考。雍正帝在得知這一情況後,非常憤怒,把學政張廷璐革職,陳時夏革職留任,爲首鬧事的生員王遜、武生範瑚等人處斬,參與者都作了從重處罰。殺雞給猴看的手段立即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以後的士民一體當差也就順理成章地推行下去了。

在反對士民一體當差的風潮中,田文鏡發現捐納貢生、監生參與的比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貢生、監生的升遷革退需禮部批准,不利於地方官和學政強化對他們的約束。於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變舊規的建議,請求把捐納貢監的人事權交給地方學政,與生員一樣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議,於是形成這樣的規定:捐納貢生、監生凡涉及到訴訟,即革去功名,聽候審理。雍正帝還規定,監生被斥後,不許出境,以免他們滋事。

不法紳衿的種種特權行爲對封建統治構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權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壞了三者之間的政治平衡。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實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權,打擊了紳衿的囂張氣焰,緩和了民人的對抗心理。士民一體當差影響很大,對士族的打擊效果最爲顯著,是繼攤丁入畝改革之後,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項重大改革。

不過一體繳稅、不享受特權本身,就是李曜這個法律系出身之人的一貫態度,他對雍正的這個措施,只是關注了一下對於那些對抗之人的處理辦法。實際上他更關注的是雍正帝在實施士民一體當差制度的過程中,採取的一些加強對紳衿管理的措施。這些措施主要表現在嚴禁紳衿包攬錢糧和抗糧、嚴厲打擊紳衿的不法活動上。

嚴禁紳衿包攬錢糧和抗糧是限制紳衿特權的一項重要內容。紳衿包攬錢糧由來已久,他們替政府向本宗族、本鄉山民徵收錢糧,與官吏勾結,非法多徵和私吞,同時又將宗族、姻親的田產掛在名下,借免役權獲得免役,從中漁取利潤。有些膽大的紳衿,還抗欠他們自身應該交納的丁賦。雍正帝定出懲罰事例:凡貢生、監生、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貪贓或枉法論處,並照所納之數,追罰一半入官;百姓聽人攬納,照不應重律(所謂“不應重律”,就是“不應爲”律中之重者。清代對於“州縣自理”的案件,給以州縣地方官的最大刑罰權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規定:“凡不應爲而爲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應用在討債、追租、回贖等“戶婚田土”一類場合)治罪。如直隸東光知縣鄭三才奏稱,該縣“地棍紳衿把持包攬挾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種種”,雍正帝便以這種辦法爲依據,命嚴行查處。

雍正四年,貢生張鵬生把別人的錢糧攬在自己的納糧薄上拒不交納,雍正帝下旨責打四十大板,枷號三十日,發遣到黑龍江。五年,甘肅階州出現了紳衿集體抗糧的事,護理巡撫印務的鐘保,以署理知州陳舜裔激變士民之罪,題請革職。雍正帝未準,而說陳舜裔“催辦國課,並非私派苦累民間。若因此將伊革職,則實心辦事之人必退縮不前,而無賴生事之人皆以挾制官長爲得計矣”。從事件本身來看,階州署理知州陳舜裔認真執行朝廷法令,催逼紳衿錢糧,地方紳衿卻因爲私利羣起鬧事,若以激變士民爲由懲治陳舜裔,無疑是對冥頑紳衿的妥協,將更不利於錢糧的催徵。鍾保對利害關係認識不足,雍正帝卻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鍾保糊塗,不能堅持朝廷立場,而責備他“沽名邀譽”,不要他辦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審官嚴加審訊抗糧紳衿。湖廣地區也不斷髮生士民抗糧事件,安陸縣武生董建勳連年不交錢糧,當地將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東紳衿更是蠻橫,他們抗糧積習成風,甚至還引以爲榮,曾流傳着一句“不欠錢糧,不成好漢”的俗語。雍正九年,山東上報的舉人、監生、秀才、貢生因欠糧稅要罷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蘇紳衿積欠也很厲害。江蘇巡撫張楷向雍正帝報告說:從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間,江蘇全省積欠的賦銀就達到881萬兩,接近江蘇三年的賦銀總數!雍正帝得知這件事後,十分惱怒,他認爲這是江蘇省吏治腐敗、民風頹喪透頂的表現,於是下定決心,要對江蘇的士俗民風進行嚴厲整頓。雍正帝特派戶部侍郎王璣、刑部侍郎彭維新,帶領衆多的候補州縣官分赴江蘇各地進行清查。這些官員們到地方上任以後,強令欠戶務必要在短期之內還清多年所有積欠,還清的就在門口用紅筆寫明“清查”二字,不能還清的一律投入監牢,直到還清爲止。

在這種政策下,江蘇省人心惶惶,監牢里人滿爲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亂。當然,這並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積欠,充盈國庫,他所採取的手段是殺雞給猴看。此時,他覺得自己的目的已經達到,於是就網開一面,下令暫時停徵積欠,因爲當前最重要的是穩定民心。

經過三年的調查發現,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間,江蘇一共欠稅1010萬兩,其中,官貪民欠大約各佔一半。雍正帝下令,屬於貪官積欠的,務必在10年之內還清,如果是民間欠交的,順延在20年內還清。同時,雍正帝吸取了清查虧空的教訓,要求屬於官吏侵蝕的,只追究其個人責任,不得牽連其他人。

紳衿弄法,虐待佃戶,也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雍正帝對此也是深惡痛絕。雍正二年,廣西生員陳爲翰踢死佃農何壯深後,陳爲翰故意抵賴,聲稱是佃農先動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這件事後,當即指出:佃戶必定不敢動手打生員,陳爲翰必定是劣紳,並命令巡撫李紱詳細調查這件事。隨後,雍正帝又批示說:讀書人或地方紳衿如果仗勢倚財,隨便殺人,等於知法犯法,不應按一般失手傷人案處理,而應從嚴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卻找不到這個條文,原來的規定與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讓九卿重新議定出關於讀書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戶如何從重治罪的法律條文。

條文出臺後,雍正帝發現,這一做法,雖然維護了貧民百姓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導致了個別百姓藉此要挾紳衿的不法現象。於是,雍正帝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條款,即:一、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勘實後,鄉紳照違制律議處,監衿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經上司題參,照循庇例議處;失於覺察,照例罰俸一年。三、凡紳衿如將佃戶婦女佔爲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縱肆虐者,照溺職例革職。不能詳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罰俸一年。該管上司循縱不行揭參,照不揭報劣員例議處。四、對於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例責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五、秀才、監生若擅責佃戶,除革去功名外,還要給予八十杖重責的處罰。雍正帝的以上舉措,意在說明佃農的法律地位同紳衿是平等的。

爲了加強對紳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訂並完善了相關的法律,對於違犯律法的紳衿毫不留情,糾正了紳衿的不良品行作風,保護了平民的利益,緩和了階級矛盾。讓李曜覺得尤爲難得的是,雍正帝對貪官的查處,貫徹於他的整個執政歷程中,並非虎頭蛇尾。雖然李曜對於清朝一貫甚無好感,但清朝畢竟是中國最後一個君主制帝國王朝,其所採用的一些政策,對於目前大唐的一些施政,還是頗有借鑑意義。

具體到稅制改革上,實際李曜是打算以稅制改革爲切入點或者說突破口,打破很多“封建傳統”,說得直白一點,就是打破那種“人分貴賤”的特權主義思想。

當初在就讀某校法律系的大學生涯中,李曜其實從未詳細去記什麼法律條款,法律系學生所學的,主要是各個不同法系的法律思想、法理等,而他記得最清楚的,就是三點:一,三權分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公權制約、私權自由(無風注:即對於執政、執法者,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於普通民衆,法無禁止即自由。)。

什麼是法律的精神?它是抽象而具體的公平正義,它是體現和實現公平正義的現存的所有的一切。怎樣去實現公平正義?國家公權力以及公權力的掌握者(朝廷、政府)正是爲此而存在,一切政府和政府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不僅僅來自於公民的認可,更重要的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擔當。

假如一個國家的朝廷或政府以公開的方式反對此一原則或是對公開的不公正熟視無睹,那麼這樣的政府就是不正義的、就是不稱職的,它已經成爲本質上的“不合法政權”。因爲它違背了法律的精神——同時也是人類世代的追求,那就是公平正義。

《新儒論》的問世,是李曜扭轉大唐思想界主流的第一步棋,接下來的稅制改革則是計劃中的第二步棋。而他之所以幹冒天下之大不韙,不惜“與中樞羣臣、地方豪強從此決裂”,正是因爲在他心中深深的認識到,只有法治思想真正深入人心、紮根靈魂,很多醜惡現象纔會在不知不覺中失去生長的土壤,逐漸遠離人類而去。

之前王宗範的震驚、何知淺的狂喜乃至黃崇嘏的擔憂,李曜都看在眼中,他主導朝政時日已經不短,並不是不清楚如此改革的難度有多大,放在後世,這已經連“改革深水區”都無法形容,這根本就是改革的地雷陣、萬丈深淵!

然而在他心中,時刻響起的,是後世那位同樣身爲“首相”的老人在當選時鏗鏘有力的宣言:“不管前面是地雷陣,還是萬丈深淵,我都將勇往直前,義無反顧,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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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作爲一個法律系的學渣,我一直覺得大學沒有學到多少有用的東西,但今天回過頭來一想才發現,我此前的所有作品,包括東唐,無一不是充斥着大量的法律精神的故事。或許可以說,法律精神是我構築不同作品中不同世界所用到的相同的思想基石。

願公平正義更快地降臨我們身邊——願你、我、他,願所有人變得勇敢,去追求本該就屬於我們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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