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欲廢除丁稅。”
這句話出自天下任何人口中,無疑都只能是一句笑話,但出現在此時的李曜口中,那就不是笑話,而是驚雷。
何知淺先是錯愕,繼而大喜:“丁稅若可廢除,右相遂成萬家生佛,高功大德,萬世無量!”
黃崇嘏本來還頗有看戲般的愜意,此刻也是臉色一變:“丁稅若廢,雖是善政,然則中樞寧不缺錢?”
王宗範本已被李曜的博學震得失魂落魄,此時也猛然一驚,忽然想起一件事,驚道:“難道右相治下,工稅、商稅已經足抵丁稅之數了?”
李曜看了他們的反應,哈哈大笑:“丁稅之廢,某籌劃數載,備下方案沒有十套,也有八套。你等自然不知,某爲何對丁稅這般痛恨……其實非但丁稅,實際上與丁稅類似的鹽稅,也在本相意欲廢除之列。”
鹽稅一出口,幾乎直接將三人驚得下巴脫臼!大唐鹽稅之重,在李曜主政之前,約佔朝廷歲入六成!若廢丁稅鹽稅,朝廷以後就全指望大唐錢莊借錢度日了嗎?
黃崇嘏倒抽一口冷氣,試探着問:“右相這是要行稅制變法之舉?”
李曜點頭,沉聲道:“苛政猛於虎!稅制不改,天下永無寧日。尤其如今戰亂頻仍已久,苛捐雜稅多如牛毛,再不清理、變更,百姓如何生存?本相既爲宰輔,當記漢時曲逆獻侯[無風注:指陳平。]之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遂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也’。而今國困民疲,若再行苛政,如竭澤而漁,豈得長治久安?實非聖王之道。我宰輔天下,論宗旨者,爲民執政;論手段者,減稅去役。”
何知淺心悅誠服,誠心讚道:“右相胸懷,知淺今日始知,千年之役,一朝敢廢!某雖無德無才,然右相若有驅策,敢不應命?”
黃崇嘏心中也是一陣激盪,恨不得也表個態度,忽然想道:“所謂觀其言、查其行,李右相這話說得誠然極好,但他究竟是否這般去做,還須去關中看了才知。”當下便只是再贊幾句,並未如何知淺那般,恨不得掏心掏肺。
倒是王宗範長嘆一聲:“右相所言,若無虛拖之意,蜀國之敗,恐怕只在數年之間。”說罷一臉悵然。
李曜笑了笑,卻沒對這句略微涉及作戰的話置評半句。倒是王宗範自己頓了頓,又問道:“只是某實在想不明白,中樞若不收丁稅,則將兩稅法置於何地?”
其實丁稅這個稱呼,在後世更習慣於稱呼爲“人頭稅”。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十分複雜,就課稅對象而言,有對人稅、對田稅、對物稅等等。人頭稅,顧名思義,就是以人爲課稅對象的稅收。其中既包括對有勞動能力的人的課稅(如人丁稅)和沒有或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的課稅(如對兒童、老人、病殘之人的課稅),也包括對男人的課稅和對女人的課稅;既包括對人所徵課的貨幣稅(如口賦、算賦、人丁錢捐之屬),又包括對人徵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對人的直接課稅(即直接以人口爲計稅對象的稅收),又包括對人的間接課稅(如鹽稅,雖不直接徵之於人,但人離開鹽就無法生存,從這種意義上說,鹽稅實際上是變相的人頭稅。而當國家將鹽、茶、酒按人口攤派時,則此時的鹽、茶、酒稅就更成爲變相的人頭稅了,這也是李曜剛纔提出廢除丁稅的同時也要廢除鹽稅的原因。)等等。
中國歷史上的人頭稅起源於何時?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記載,似乎是見諸於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書.周書.牧誓》中有“役”的記載:“弗迓克奔,以役西土。”意即不要遏止他們投奔(到我們的隊伍中來),以便幫助我們(進攻商朝)。不過這裡的“役”有幫助之意,還不能說是“人頭稅”。
《詩經》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雞棲於塒。日之夕矣,羊牛下來。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雞棲於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無飢渴?”這裡所說的“役”卻是實實在在的徭役。
《周禮》記載,“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以時徵其賦。”即宅地不樹桑麻者要課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徵收屋粟,不耕不織、遊手好閒的人要按夫、家徵稅。“夫徵”應指丁夫之稅,“家徵”應指出士徒車輦,給徭役。這裡的“夫、家之徵”則無疑屬於“人頭稅”範疇。
據《周禮·地官·司徒》“均人”載,城郭地區20歲、身高須達7尺,至60歲,鄙野地區年15歲、身高須達6尺,至65歲的夫男,均屬徵調對象。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於每年出徭役的時間,據說:“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兇札,則無力政。”這裡“公旬”應理解爲“平均一年”,就是說一年均徵役,豐年3日,中年2日,“無年”(沒有貯備的年份)1日,兇札之年不徵役。
由此觀之,“役”字的出現,當在殷商時期,但那時的“役”是否具有完全意義的“人頭稅”,還難以斷定,或許既有“幫助”之義,也有“徭役”之意。無論如何,中國古代的人頭稅(包括稅與役),至遲應該出現在西周時期,或可追溯到殷商時期。
到了春秋時期,關於人頭稅的記載便史不絕書了,這就是方纔何知淺說“千年之役”的意思。如管子說:“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也。”晉於是乎作州兵,這裡所說的“兵”就是指兵役。《國語》載:“無奪民時,則百姓富。”“諸侯之士來歸義者,今使復之三世,無知軍事;秦四境之內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徵。”此處的“使復之三世,無知軍事”就是指免除三年的兵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這裡的賦則是指人頭稅,同時實行了口賦制度,史載:孝公十四年“初爲賦”,即口賦。孟子更提出了著名的“三徵”理論:“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等等。這裡所說的“無奪民時”是指不要在農忙季節徵發百姓的徭役,等等不勝枚舉。戰國時期,商鞅變法的措施之一就是即按成年人徵稅,就會使(人口統計)脫離實際情況。又載:齊王問“吾欲籍於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意思是對人徵稅就會使人隱瞞人口數量。
殷、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的人頭稅內容尚屬簡約,只有成年男子的丁夫之稅和徭役,且比較輕簡。秦漢之際,人頭稅的內容逐漸繁雜且日益加重。秦承襲了商鞅變法時的“口賦”制度,漢代的人頭稅既有對兒童徵收的口賦、獻費,又有對成人徵收的算賦、戶賦等貨幣稅,還有包括正卒、戍卒、更卒在內的徭役和徭役的代徭金——更賦(亦屬貨幣稅)。三國曹操實行租調製以後,這種直接對人的人頭貨幣稅被廢除了,但是徭役仍然存在,而且增加了“調”。
“調”是以戶爲單位,按人頭分攤,以實物(或帛、或布、或綿、或絹等)繳納的一種軍事徵發,這種“調”實際上是一種新的實物人頭稅。“調”與徭役並行的制度,經兩晉、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徵收單位進行了一些調整,如曹操規定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西晉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北魏規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北齊規定一牀(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北周、隋的規定與此大體相同;唐中前期規定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而方纔王宗範提到兩稅法,的確是問題的關鍵之一。
至唐中後期實行兩稅法之後,隨着賦役制度的變革,人頭稅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人頭稅併入地畝,但丁額不廢,人頭稅照徵不誤,只是與田賦並徵,而且以銀代納,變成了貨幣人頭稅。
在原先的歷史上,五代十國期間,雜稅叢集,稅及白骨。其中便有人頭稅,如後晉的趙在禮令宋州,貪暴逾制,百姓苦之。後移鎮永興,百姓欣賀曰:“拔卻眼中釘矣!”在禮聞之,仍求復任宋州,每歲戶口,不論主客,俱徵錢一千,名曰“拔釘錢”。南唐張崇帥廬州,所爲不法,嘗入覲,廬人曰:“渠伊楊不復來矣!”崇歸,計日索“渠伊錢”。明年又入覲,盛有罷府之議,人不敢實指,道路相視,皆捋須相慶。崇歸,又徵“捋須錢”,此等苛雜皆屬人頭稅之類。兩宋時代,承襲了五代十國的惡稅,並有發展。但類似“拔釘錢”、“渠伊錢”、“捋須錢”的苛雜已不多見,只有“免夫錢”(即宋與金合兵滅遼時,對應出力役的人所徵之稅)可屬於這種苛雜,但兩宋時期的徭役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由於唐安史之亂以後,府兵制遭到破壞,到兩宋時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軍承擔,很少徵之於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僅指職役。兩宋時的職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由於職役的差役法(按戶等派差)對百姓的擾害太大,所以有識之士曾多方呼籲改革,直至王安石變法始由差役改爲募役(即僱役),以後司馬光又改爲差役,此後,時募時差;里正、戶長、鄉書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之役則屬維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之役則是傳送官府敕令、文書;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之役均屬州、縣之雜役。這些職役在王安石變法時,亦改爲募役。募役法規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爲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僱直多少,隨戶等均取;僱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原來的應役戶依據戶等出“免役錢”,原來沒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也要出“助役錢”,然後再在滿足僱資的基礎上另加二分(即多取20%)以備水旱災荒,稱爲“免役寬剩錢”。於是徭役就成爲了不折不扣的貨幣人頭稅。
再到元朝,人頭稅則包括科差與徭役兩大類。科差包括絲料、包銀和俸鈔、戶鈔。其中絲料包括納官正絲和五戶絲兩部分。納官正絲(也叫系官絲)是國家取之於民,納入國庫的那部分絲料;五戶絲是國家取之於民,轉送給食邑諸王的那部分絲線、顏色等。包銀原只徵於漢民,後來纔對散居郡縣的回回戶徵課包銀,戶科二兩。俸鈔實際是包銀的附加。戶鈔是行之於江南的稅目,它與中原戶絲一樣,不入國家財政,而入封君私囊。元朝的徭役包括兵役、職役雜泛差役三大類。兵役制度主要實行軍戶制,即簽發有丁之家,立爲軍籍,世代爲兵,稱爲軍戶,以軍戶之丁出兵役,即爲軍戶制。只有當軍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時,才實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種權宜之計。職役是爲保證國家需要而向民戶徵發的專業性徭役。元朝的職役是對宋代職役的承繼,又與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種類較宋代爲繁,制度也有很大差異。站役是專爲國家郵傳驛遞服務的特種徭役,匠役是專爲國家制造軍器及各種手工業製品的徭役等等。主首、里正、社長、庫子、祗候、曳刺、牢子,這些都是爲政府役使的差徭。雜泛差役是臨時徵調的伕役或銀、鈔、車、馬等錢、物。由此可見,元朝的人頭稅既有貨幣稅,也有實物稅。
明朝初中期的徭役包括裡甲之役、均徭之役和雜泛之役。裡甲之役以戶計,每年由里長一人和甲長一人應役,十年之中里長、甲首皆輪流一次;值役稱當年,按次輪流稱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資產增減情況編排裡甲順序。裡甲之役主要負責一里稅糧的督催,傳達官府命令、編排各種差役等等。充裡甲之役的人,必須有丁、有產,無丁、無產者只作帶管而列於冊後,爲畸零,所以裡甲之役雖以戶計,實以丁、產爲基礎。均徭之役以丁爲主,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由裡甲編造等第,均輸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廚役、解戶、庫子、包腳伕等等。親身服役的,稱力差,由民戶分別供給或以貨幣代輸的如歲貢、馬匹、車船、草料、盤費、柴薪等公用之物,稱銀差。以後力役常以銀代輸,於是銀差範圍日廣。派役時一般以丁糧資產的厚薄即戶等的高低爲依據。戶等高的充重役,戶等低的充輕役。均徭的編審,一般與裡甲編審的時間相同,即十年編審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編審一次者。雜泛之役,或稱雜差,即無一定名目,臨時編籤的徭役。一般包括三類內容:興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築壩等;爲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築宮室、運糧、修邊防工事等;爲地方政府充雜役,如斫薪、擡柴、餵馬等等。
明中後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人頭稅又一次發生重大變革,即將各類差徭全部按土地攤入地畝,合併徵收,但丁銀和田賦並沒有完全合併,只是丁銀不再以丁計課,而是以田計課。直到清實行攤丁入畝制度,丁銀才徹底併入地畝,至此人頭稅在理論上被廢除。但在實踐中,拉夫派差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北洋政府時期兵差就是對勞動力征收的力役、實物或貨幣。
由此可見人頭稅的改革是經過很長時間發展變化才最終廢除的,而李曜現在卻要“秒廢”,時間跨度約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沒有這種社會基礎?
實際上人頭稅自產生伊始就陷入了一個遭人唾罵的怪圈,四千多年來,幾乎罵不絕耳。但自封建社會建立以來,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又無一不運用人頭稅作爲財政的挹注。
無論別人怎麼看怎麼做,至少李曜覺得,從本質上說,人頭稅是對人民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種掠奪或剝削,是貧苦百姓的一種沉重的財政負擔。不過這種說法過於籠統,也過於簡單,作爲曾經的“黨員幹部”,他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對其進行社會價值的評估,纔好就事論事,“簡政放權”。
對於國家而言,人丁稅主要具備兩個積極意義:一是財政意義,二是起到調節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稅的財政意義即是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在貧富分化不甚嚴重的封建社會前期,稅收適宜以人丁稅爲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詳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而隨着封建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兼併的加劇導致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自唐代後期起,人丁稅的優勢逐漸喪失,越發成爲官府的額外斂財手段和對廣大下層民衆的苛擾,必然結果是走向沒落直至消亡。
人丁稅的另一個作用是調節控制人口,這乃是其他稅種所無法匹及的。其中首先體現在控制人口數量上。增加人丁稅的稅額,就是加重納稅人與其家屬的負擔;向一個尚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徵課人丁稅,則意味着其家長將增添一份負擔。對於封建時代多數經濟本不寬裕的農戶而言,因而不得不在準備增添丁口時考慮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舉的事例是一個極端的例證。)在當時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生產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約了人們開墾荒地的規模和糧食布帛的產量,物質條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長的無序間往往構成尖銳的矛盾。如若這樣的矛盾光靠自然力來予以調節,則必然顯現出滯後性和殘酷性,因而需要人類自身加以充分預見並着手協調。而人丁稅恰恰在客觀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減輕與延緩了人口與物質條件間矛盾的激化,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反過來,減免人丁稅就意味着鼓勵人口增長。
自清聖祖宣佈“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後,二百多年裡,全國人口從不足一億激增至突破四億大關,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減弱固然是一個因素,取消人丁稅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漢惠帝時通過向未婚女子徵收相當常人五倍的人頭稅,以推動人口增長,雖採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體現在控制人口流動上。人丁稅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職業流動的作用。漢代對商賈加倍徵收算賦,便有着貶抑商人,抑制棄農經商的意圖——重農抑商在早期封建社會可保障農業勞動力,穩定農業生產。另一方面人丁稅也有着控制人口地域流動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徵收人丁稅以較爲完善的戶籍制度爲前提,而戶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將人口固定於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動,以保證稅賦得以順利徵收。一般說來,歷史上徵收人丁稅時期的戶籍制度較其他時期而言更爲完善,可見人丁稅與戶籍制度完全是相輔相成的。
當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兩面性,人丁稅也不例外。其導致的兩大問題是虛報戶籍、隱蔽人口的產生和遺棄嬰兒的現象。既然人丁稅是依照戶籍徵收的,因而總有不少百姓在戶籍登記時虛報年齡,詐老詐小,或者乾脆逃避戶口登記,以求減輕或免去人丁稅負擔。這樣一來不僅給人丁稅稅收帶來損失,還必然影響到國家的其他賦稅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徵發,也不利於國家的人口管理。針對這一情況,歷代統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財力來仔細清查人口,覈實人丁身份,並制訂嚴厲的法律,對脫戶漏口、隱瞞不實的當事人及負有責任的基層頭目依法懲處。大規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當的實效(注5),但其花費的成本也相當高,對百姓的日常生產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響。而隨着土地兼併的加劇和貧富差距的擴大,破產的農民越來越多,他們或投充地主豪強成爲佃農,或離開故鄉淪爲逃戶,人丁稅的徵收就變得越發不現實了。
遺棄嬰兒是人丁稅的另一消極作用。東漢末年稅賦繁重,“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零陵先賢傳》)在南宋時期的農村,則出現了“生子不舉”的現象,即生了孩子多不養育而將其溺死或遺棄。這種做法既與傳統的“多子多福”觀念相悖逆,也爲當時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舉”卻成了南方各地民間相當普遍的自發行爲,其原因何在?推其緣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斂身丁錢乃是導致這一行爲的重要因素。南宋時代自始至終身丁錢的稅額都堪稱重負,史載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兩浙身丁錢額,歲爲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是政府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稅不足,賴身丁錢以補常賦,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歲便開始徵收。貧苦農民不堪重負,在無法逃避戶口清查,又無法避孕的情況下便採用“生子不舉”這一最野蠻、最原始的辦法。我們發現,“生子不舉”最嚴重的地區,恰恰是“身丁錢”負擔最重的地區。(注6)“生子不舉”是人丁稅負面作用的極端事例,極大影響了當時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的經濟、思想、道德各方面爲害甚大。
至於李曜爲何要取消人頭稅,是因爲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他並不擔心“人口爆炸”,他對於今後大唐江山鞏固之後的制度有一個很系統的設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夠的人口才能實現。因此他在考慮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時的“攤丁入畝”。
李曜從不認爲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麼“大帝”,但他對康熙、雍正朝的“攤丁入畝”政策被稱爲“良法美政,歸於大同而無業貧民永沐”並無異議,這一制度作爲中國田賦制度改革的典範而載入史冊,在李曜看來也是實至名歸。故各種文獻如清三通、清會典等都有記載,對其大加讚揚。它在中國曆次賦稅改革的實踐中,的確有着劃時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對應的社會情況不同,實施出來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李曜是希望通過變法讓大唐鞏固、富強,但絕非想做第二個王莽,變法失敗、死於非命。
然而攤丁入畝爲何被他認爲可行,以至於已經開始着手準備“廢除丁稅”甚至鹽稅了?比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從其實施的歷史背景來看,“攤丁入畝”政策萌發於“一條鞭法”之中,普及於雍正初年的全國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繼續和發展。這次稅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內容是將過去的丁役銀、人頭稅合併到田稅銀裡,一起徵收。早在明代中期,由於官府對徭役的橫徵暴斂,再加之自然災傷,使得農民大量逃亡,從而造成多達萬石稅糧(相當於全國稅糧的十分之一的遺荒田的產量)的損失。向稱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拋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華府、台州府所屬各縣,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機頓減。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到嘉靖年間,國內各地形成了所謂“客戶多,主戶少,流竄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屢屢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難興的困難。在此形勢逼迫下,賦役的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許多官僚、紳士認爲“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而盛衰,定稅人頭稅”。
清政權建立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啓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只剩下三千餘萬人。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爲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爲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爲依據,進行賦役的徵發。在其徵發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併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爲難,定稅以畝,檢核爲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通過採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
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裡甲制度要穩妥和適用。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着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爲廣泛地推行“攤丁入畝”,以用田編役之法逐漸代替了裡甲編審制度。清康熙年間,“丁隨糧派”或以田攤役的地區,在全國全面頒行了攤丁入畝之制,飭令各省奉行。這樣,將丁役銀負擔從人口方面全面轉向土地方面,以減輕貧民疾苦,穩定社會秩序、穩定財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勢在必行了。
其次,從其實施的現實背景來看,清朝實行攤丁入畝,始於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令,試行於五十五年的廣東,推廣於雍正初年。當時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無戰爭,邊關無寇擾,國用充裕,社會安定。
著名清史專家戴逸先生認爲,這一時期,清王朝在政治、經濟、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輝煌成就。他還援引美國學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一書中的有關數據以資說明,即“十八世紀中國的工業產量,佔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歐洲也才佔百分之二十三。”著名經濟史專家吳承明先生也認爲,“有清一代,生產增長,市場繁榮,十八世紀達於高峰。十八世紀,中國與西方比,無論在國富或民富上都勝一籌,至少旗鼓相當。”
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實行賦稅改革,其目的不可能侷限於一時的財政衝動,而更多的是通過賦稅制度這一聯繫千家萬戶的大政的優化,來達到長治久安;應視爲一種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態。
衆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後,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政治上高壓震懾,即後人熟知的興文字獄;經濟上迂迴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藉助寬鬆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衆,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另外,時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於一身,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次年,他又說:“爲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爲生?”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皇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羣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鉅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爲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
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佈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爲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
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李曜如今,正需要這樣的氛圍,不僅是穩定人心,而且還要養望。
養望養望,怎麼養?坐在家裡吃了睡、睡了吃,顯然只能養肉,要養望,就必須……分利於衆!
但正如之前他反問何知淺的那句話,萬民,是否包括“肉食者”?從他要行“攤丁入畝”來看,“肉食者”們顯然是不會太滿意的了。從免稅到交稅,任誰也會不滿意,除非他是聖人。這也正是李曜之前提到“尚未與王摶相公提及”的原因。
如今的李曜,已經是隨時隨地“養望”了。王宗範縱然是被俘之將,此時李曜也絲毫不擺架子,不做隱瞞地道:“天下萬法,雖萬變不離其宗,但該改之時便須及時修改,如今兩稅法弊端漸顯,是到修訂之時了。我欲使天下丁稅皆免,有產者按田畝繳稅,上至聖人,下至農商,均不免除。”
此言一出,別說何知淺與王宗範,便是打算“再看一看”的黃崇嘏都震驚了,下意識驚呼:“右相欲於中樞羣臣、地方豪強從此決裂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