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黨內法規_第五節 部分黨內法規概述

一、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制度規範,明確了“下”的標準,規範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規定》第二條提出,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着力解決爲官不正、爲官不爲、爲官亂爲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之所以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制度規定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是重要原因。《規定》重點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具體制度安排。一方面強調嚴格執行已有的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另一方面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確規範,不僅對那些嚴重違法違紀的幹部進行嚴肅查處,也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工作上不擔當不作爲,能力不適應、作風不實的幹部進行組織處理,切實彌補了制度規定的短板。

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分總則、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附則等共12章65條。制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目的,就是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紀違規違法現象。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二)國內差旅和臨時出境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覈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三)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和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爲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所稱“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此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使用本規定。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

刑事責任的情況。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2)不如實報告的;(3)隱瞞不報的;(4)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四、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1)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2)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3)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4)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5)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6)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7)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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