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什麼是挪用資金罪?對挪用資金罪應如何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行爲人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這些人如果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應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處理。
(二)行爲人必須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挪用本單位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其經手、主管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私自將本單位的資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爲。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有以下幾種情況:(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裡所說的“歸個人使用”,是指歸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指挪用資金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個月並且未歸還。(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爲。至於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的。這裡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爲,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爲,如走私、販毒等。
(三)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至於其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個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