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因婦女婚姻狀況變化,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如何處理?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章完)
203.因婦女婚姻狀況變化,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如何處理?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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