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爲什麼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黨中央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而和諧社會的顯著特徵就是具有利益衝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勞資關係協調,只要存在歧視,社會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會不會和諧。任何人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行爲,均屬於對女性的性別歧視。這不僅違反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也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