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公務員辭職有哪些限制條件?
限制性條件就是從反面排除公務員辭職的條件。公務員是擔負國家經濟和社會管理工作的人員,關係重大,因此,他們辭去所擔負的行政職務,可能會給行政工作造成或大或小的影響,所以在保證公務員辭職自由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具體來說,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條件包括以下幾類: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法》對最低服務年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留給下一步的單項法規進行規定。但規定了公務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不得提出辭職申請,任免機關也不得批准公務員的辭職申請。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關於脫密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下級法規中規定,但實踐中一般規定爲兩年。這裡所說的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是指本職工作直接接觸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項,諸如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的公務員。他們掌握着國家主要的秘密事項,其辭職可能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他們的辭職要進行特殊規定,在這些職位上任職的不得辭職,或雖然離開了這些職位,但尚在脫密期限內的,也不得辭職。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與暫行條例相比,這是一個新增加的規定。實踐中存在着大量這樣的情況,有些公務必須由某人來完成,如果中途換人,有可能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不得辭職。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與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總結實踐經驗,將這項規定進行了完善,明確規定了審計、紀律和司法三項審查。正在接受審查的公務員,其問題還沒有調查清楚,如果允許其辭職,就可能給了他逃脫審查的機會,不利於問題的處理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爲。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