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農村土地的概念是什麼?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各有什麼特點?
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以及養殖水面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一)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二)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三)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四)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准還可以更長;
(五)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徵用佔用的補償權等;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九)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其他方式承包相對於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一)承包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聯戶和成員,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成員同意的外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城市企事業單位和職工;
(二)承包對象主要是“四荒”地、養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三)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承包,採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運作;
(四)承包期有長有短,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既有長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臨時承包;
(五)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承包雙方協定;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後才能流轉;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債權方式予以保護,通常只享有債權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
(九)承包收益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繼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