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什麼是農藥?哪些單位可以依法經營農藥?農藥經營者必須履行哪些義務?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
具體來說,農藥包括用於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四)用於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築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有:(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二)植物保護站;(三)土壤肥料站;(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五)森林病蟲防治機構;(六)農藥生產企業;(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農藥經營者的義務包括:購進農藥時,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覈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覈對無誤,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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