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怎麼處理?
地下埋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