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什麼是憲法監督?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是誰?
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的簡稱。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爲了監控、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包括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輿論、公民等的監督;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審理違憲事件的制度。
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時根據《憲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因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也是重要的憲法監督機關。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牴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准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