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對於頗具半商半匪性質的華興府而言,若想順利完善軍事體系,除了需要民衆基礎,還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分配體系作爲支撐,尤其是功爵分級體系,以及藉此形成的社會價值體系,少不了立法的第一步。
撇開自由、尊嚴、人格、平等那些虛的不談,任何成熟社會都免不了對權錢名利等社會資源佔有量的三六九等分級,不論是金字塔結構還是扁紡錘結構皆然,而華興府要成功架構這一分級體系,關鍵在於能者上、庸者下,以及弘揚上進、賞罰分明,令社會形成所謂正能量的合力,五月初八頒佈的《功爵法》,正是爲之應運而生。
眼光、理想、環境不同,大權在握的紀澤自然不會因循大晉的制度,當然也不能脫離實際照搬後世那一套。於是,在樂島這張由自己說了算的白紙上,他出臺的《功爵法》大量借鑑了大秦耕戰法,其核心則爲百業同功,軍功至尚,襲爵遞降。
按《功爵法》規定,華興府轄下公民可根據個人功勳或者祖上蒙蔭獲得三十等爵位,包括二十五等貴族爵位(對應公侯伯子男各五級),以及五等榮譽民爵。軍民百業同功,只要對華興府有功,對集體有功,符合記功標準,便可獲得“功勳點”,反之,若是觸犯法律、違背道義、行爲不端,將被扣除“功勳點”,而“功勳點”累計至一定數值便可累功晉爵。
凡因功或承襲獲爵者,將擁有更高規格的禮制待遇,譬如,按爵位高低,獲爵者可配置特定規格的衣飾、車轎、屋宅,可擁有更多數量的奴僕,公共場合可擁有各類優先權與行禮待遇,普通公民則不得違制。
同時,獲爵者還將享受一級百畝的累升封田(一年兩季的上田或相當產值的林牧漁場),並且,封田只需承擔最低級別的田稅,也不參與私田累進計稅。須知爲了打擊土地兼併與家族做大,按照華興府將頒的《稅法》,每戶百畝以下的田稅十稅一,百畝以上則分級累進計稅,譬如擁田超過千畝,累進計稅則達十稅二,擁田五千畝甚至可達十稅五。
依照《功爵法》,獲爵者除了禮制規格和封田賞賜,以及尚在構思中的貴族諮議權外,不再享有任何其它特權;儘管現實中特權無所不在,但依法治國是紀澤倡導的施政基石,法規面前人人平等還是要強調的。非但如此,作爲享受社會榮譽和津貼的人,作爲擁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獲爵者若是違法,將從重處罰,並將視“功勳點”扣除情況被降格甚至剝奪爵位。
此外,《功爵法》規定,獲爵者一旦身故,其爵位將在遞降五級之後傳給一名指定嗣子,封田雖不予收回,但多出額定部分將按私田標準累進徵稅。由是,貴族若想保障自家利益並長貴門楣,其後人必須不斷努力立功,避免紈絝墮落。
《功爵法》通過累計記功的手段,非但可以褒揚士農工商兵中的先進分子,激勵民衆奮發上進;還對捨己救人、救助孤寡等事蹟予以記功,從而引導民衆積極向善;甚至,通過調節不同功績的記功尺度,華興府還可藉此引導社會力量的關注方向。
不過,《功爵法》授爵明顯偏向于軍功授爵,相比其業已成型的、簡單明確的、兼而豐厚大方的軍功記評體系,士農工商方面的記功授爵非但摳門小憩,額度受限,其實施更需複雜嚴格的認證,日後還將由貴族諮議會系統予以表決,以杜絕非功獲爵。
當然,以華興府目前的勢力檔次,封侯進爵固然深受出身流民、賊匪的大夥兒喜歡,但未免沐猴而冠,更與“緩稱王”的既定策略不符,此番真正公開頒佈的試行版與安海高層間傳閱的《功爵法》版本有所差異,隱去了伯爵之上內容,且爵位稱號也未敢採用公侯伯子男這等稱呼,僅代之以一至十五級榮譽公民。至於何時才能不再這樣賊頭賊腦、遮遮掩掩,那就得看華興府的壯大程度與大晉的傾頹程度了...
顯然,《功爵法》的適時頒佈,既有酬賞血旗功臣之意,更有激勵後進的動機,有它畫出大餅,《兵役法》在同一日的聯袂出臺便顯水到渠成了。《兵役法》的核心爲全民兵役,限期兵役,志願入伍,有償服役。
按其規定,血旗軍的正規編制包括三級作戰部隊,也即執行特殊保衛與特種戰鬥的特級部隊(特等營)、保衛領土完整並主承對外作戰的主戰部隊(甲等營)、守護地方穩定與輔助對外作戰的輔戰部隊(乙等營),以及軍機署、監察廳、軍校等特殊部門。同時,隸屬行政署兵部的民兵系統,則可作爲華興府軍事系統的第四級預備役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輔戰部隊不似特級部隊與主戰部隊的純軍事功能,日後他們除了必須拿出一半時間進行訓練,還需維穩地方,並從事屯田、放牧、捕魚、商管、工建等工作以創造收益、填補軍費。當然,換個角度,這也是華興府對懵懂百姓一次長期性質的技能培訓,自也包括思想觀念方面。
《兵役法》規定,華興府轄境內,凡十八至二十二歲之間健康的公民、平民,均有一次三年兵役的義務,通常採用志願招募,緊急戰爭狀態下亦可強行徵召。除非直接進入軍校等其他軍事系統,否則服役人須得接受篩選,經新兵集訓之後進入乙等輔戰部隊服役。
尋常入伍軍卒可在三年期滿後退役復員,也可在服役期間經過選拔自願進入其他軍事系統,但後者的服役年限將最少六年。其中,平民只能加入輔戰部隊,若其表現優秀,則需經審覈提升爲公民之後才能進入更高保密級別的其他軍事序列。
藉着這次《兵役法》,紀澤還撇開大晉文武不分的官品制度,對血旗軍採用了全新的軍銜制,也算令軍政徹底分離。新的軍銜制幾乎照搬後世,最低爲列兵,其後爲卒(士)尉校將各分準少中上四級。左右血旗軍一早便已採取職銜分開,今次無非更顯系統規範罷了,此處便不予贅述。
有別於大晉的世襲軍戶制度,血旗軍將採用退役制度和軍官輪換制度。不同級別的官兵將有不同的最高退役年限,譬如甲等作戰部隊的隊率三十五歲便需退役,軍侯則可放寬至四十。同時,校尉以上主官在戰鬥部隊中任職五年後,不論是否升遷,必須調至其他序列或者退役。非戰鬥部隊則可適當放寬。
此外,通過《兵役法》,華興府進一步明確預備民兵機制,效仿漢初,凡十四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健康男子,都要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兵器裝備由華興府統一安排,而四十歲以上者要利用農閒參加工程隊修補城池、道路等公共設施尤其是軍事設施。當然,這些民兵的訓練與勞動不似大晉的徭役,華興府非但提供食宿,還將給與適當報酬。
當兵是一項主觀自願的、難以強迫的義務,對於不履義務者,華興府自不會強拉丁壯或是判刑流放等等,但就政治與經濟利益方面的懲罰是必要的。《兵役法》明確規定了拒絕民兵服役與緊急徵召的相應經濟懲罰,將與個人收入掛鉤。
更有甚者,《兵役法》還不近人情的規定,凡在規定年齡內民兵服役不到八成定額的,乃至拒絕緊急徵召的,除了經濟懲罰,還將失去擔任任何公職的資格。因爲,一個沒有能力抑或沒有勇氣拿過武器保護公衆的人,是沒有資格來領導公衆的。
當然,逼不如誘,爲了兵役法的順利推行,各種獎恤與福利比起懲罰更爲搶眼。且不說此番《兵役法》對退伍殘退軍卒以及軍屬烈屬在就學、就業、稅賦乃至律法方面有着諸多福利撫卹保護等規定,還有厚賞軍功的《功爵法》,此番《兵役法》中還特別明確規定了戰時軍功與戰利品的分配,所有參戰人員尤其是基層軍民均將從戰場繳獲中明確獲益,從而令華興府戰爭紅利的惠及面得以有效擴大。
其中,華興府日後外戰時的物資、錢糧乃至俘虜奴隸等等繳獲收益,將有一成留歸各參戰部隊集體(含高層軍官獎勵),三成由基層參戰軍民按軍功分配,至於剩餘的六成,在償清此戰各項支出之後由行政署與參軍署平分。
血旗軍立軍一年半,隨着規模擴大,軍功已不是最初按照殺俘人數的簡單記功,而是一套更重集體因素的成熟體系。軍官有軍官的算法,軍卒有軍卒的算法,軍卒的軍功要考慮自身殺傷俘虜人數、破陣登城之功、戰鬥綜合難度以及彼此間不同兵種的配合分潤等等因素,基層軍官還需考慮敵我戰損比等因素,高級軍官更要加上戰略戰術等更多考量。
非但如此,後勤人員的功勳覈算也通過《兵役法》首次被正是列入軍功體系。也即是說,日後隨軍民兵民夫除了享受戰時薪俸,還將從中獲得戰利品的分潤,以及由對應軍功折算出的公民功勳點。
說白了,《兵役法》的一應賞罰規定就是一邊嚴懲逃避兵役者,一邊可勁的有組織的發放戰爭紅利,典型的強化版的胡蘿蔔加大棒,其間滿滿的鼓勵軍民搶錢搶糧搶奴隸,自然不乏紀某人鼓動外戰擴張,弘揚尚武精神的目的。
書歸歪傳,與兩部法律頒佈同步進行的,是紀澤對現有血旗軍下達的整編令和對樂島百姓下達的徵兵令。通過這兩道命令,血旗軍不僅有着長期擴編計劃,更多是結合華興政權的新型兵制,進行一次大調整大換血,構架華興府的軍事體系,確定血旗軍的最新配置與部署。
按照這份整編令,近衛營作爲血旗軍唯一的特等營,將提升曲級編制,設重裝左軍、親衛中軍與特戰右軍,分別由紀鐵、範毅和黃雄擔任,主要從既有戰兵中選拔兵員,一月內擴至五千人。血旗、蒼狼與安海三營作爲血旗軍僅有的三支甲等主站部隊,將從既有輔兵中挑選兵員,二月內擴編至五千人。
暫留長廣、太行、淮西、淮中、白洋、泰山等六個位於大晉內陸的別部營合近萬五軍兵編制不變,華興府將通過徵兵,並打散吸納僞軍,於海外整編出十三個一軍兩區編制的乙等輔兵駐防營,分別對應四個自貿島嶼,以及華興府各區縣,乃至工程、軍械、輜重三營,合約一萬七千人。至於這些輔兵的步騎水三軍兵種,則視具體駐地分曲而異,但水軍無疑將佔半數。
此番整兵的重點更在於換血,其一是針對普通軍卒的大換血。畢竟,華興府之前始終身處危境,血旗軍不論戰兵輔兵,各營頭起步階段幾乎是青壯就收,難免良莠不齊。此次整兵正須通過裁減,將超齡的、體弱的、怯懦的乃至意志不堅的軍卒從戰兵輔兵序列中完全剔除,代之以華興府龐大人口基數下挑出的優質兵源。
其次則是軍官換血,血旗軍將合併太行鰲山既有的軍校資源,於下月在樂島開學“血旗講武堂”,並以此爲契機,從血旗軍海內外各營頭抽調近千中低級潛質官兵入校,加強政治與軍事深造,爲期一年。取代他們軍中崗位的,則是太行鰲山兩地經過初步軍校培訓的首期軍校生,抑或大量長期跟隨紀澤、又紅又專的血旗親衛。
此外,通過整編,大量經過血旗軍長期薰陶,頗有政治文化素養的人員,尤其那些借調管理民政之時表現良好的,他們經過血旗軍頗長時間的培訓,又紅又專,此番也將退役,由武轉文,進入華興府各鄉各村以及政府機構,甚或進入民間各處,從而充當華興府在民間的中流砥柱。
當然,此番大規模全方位的整兵,還涉及各類各級隊伍在兵甲、軍械、馬匹、艦船等方面的標準化配備,以及職銜薪酬、組織人事、機署完善等等事項,此處不再贅述...